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第三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五条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电子化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第八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一条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四十二条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联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第四十九条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股权、期货等投资的信贷;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险〔2012〕8号2012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的贷款。
第三条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以下(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
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
第四条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
第五条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与监控第六条贷前调查管理。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贷款审查审批管理。
信贷管理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审查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
审查无疑义的,根据审批权限提示召开信贷业务评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存在疑问的,退回客户部门重新调查或按流程报批同意后参与现场调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等资产和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信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维护信誉;(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三)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四)“三农”优先;(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权限管理;(七)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进行客户选择与定价;(八)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担保;(九)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法人独立经营、分层次进行权限(授权)管理的组织体系。
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类设置,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的设置应当本着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机构的经营规模、效益、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信贷资产风险状况、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
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许可,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职权。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
(省联社要求: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是省联社经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的,它完全符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实际,为全省的信贷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基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机构由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组成,总部设立信贷部,分支机构依据业务规模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岗位,包括部门经理、信贷主管和信贷员等职位。
三、信贷管理1.客户准入与审查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及审查机制,包括策略、流程、制度及管理方法等。
在客户的准入过程中,信用社应该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核对身份证明文件、查阅个人信用记录、清查可能产生的风险点等,确保可接受的信用等级。
2.信贷审批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信用社首先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根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条件判断贷款的可行性。
如果贷款符合信用社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审核要求,信用社应根据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并在审批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保持谨慎态度。
3.信贷合同信用社应该在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透露相关信用贷款要求,以确保风险控制和贷款的准确实施。
合同签署前,信用社应先向申请人透露申请贷款需求,并获取客户对相关贷款要求的认可。
合同签署时,客户应确认贷款金额、利率、押品、保证人及其他必要须项的信息是否准确。
4.贷款监督信用社应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贷款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实际用途和贷款合同一致,避免因资金非法流出、风险控制不当、客户倒闭等问题带来的损失。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情况,信用社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定期评估借款客户能否按时归还贷款。
5.信贷审批记录保存信用社应及时向客户透露贷款信息,确保客户对贷款具有明确的合理期望,防止贷款合同中在提供页码、条款中增加不当条款。
同时,信用社应保留客户贷款申请、审批意见、贷款合同、贷后管理记录等信贷审批记录,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风险管理1.风险分类为保障贷款的安全和负债支付的兑现,信用社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分类和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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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咨询责的信贷治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治理水平和资产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治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咨询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办法的正确性负责。
并且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并且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职责。
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办法的正确性负责。
并且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信贷审批岗职责。
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放款操作岗职责。
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降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治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贷后检查岗职责。
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觉的咨询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治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咨询题及时进行处理。
并且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风险治理岗职责。
风险治理岗包括风险治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治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觉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治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治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治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资产保全岗职责。
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别良信贷客户的治理,对咨询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治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治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档案治理岗职责:档案治理岗包括档案治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治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催促档案治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尽职调查岗职责。
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要紧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并且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本章规定的职责,假如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五条当信贷业务浮现下列事情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别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治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治理、风险治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治理、抵债资产治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治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治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觉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经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第十七条责任类型(一)彻底责任:有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推断、无法预见或操纵信贷业务风险的;(二)要紧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峻失职或非有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责任认定(一)调查、审查与审批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要紧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要紧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事情了解、分析别完全,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要紧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要紧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别完整、分析办法别正确、调查结论别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要紧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彻底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要紧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要紧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彻底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觉而未发觉咨询题的,承担要紧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别明确的,视同接受上一岗位的所故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要紧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办法别正确、审查结论别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要紧责任。
12.审查接受了别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彻底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14.审查人员有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彻底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觉而未发觉咨询题的,承担要紧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要紧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接受了别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别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彻底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有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彻底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别明确的,视同接受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故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经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接受票人员,下同)承担彻底责任。
20.对别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接受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事情下,接受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2.在担保人别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事情下接受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别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别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接受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别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接受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接受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彻底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妨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彻底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彻底责任。
29.未按照上级治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接受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彻底责任。
(二)放款程序1.在别满脚“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要紧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别合规、别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要紧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