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法理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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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后感生活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我对法律的了解其实很少,更谈不上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了。
这次教育法学的老师让我们去看看法理学方面的书,于是我才到图书馆去借了一本周旺生主编的法理学。
这么一读才觉得法理学并不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而是一本跟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书,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读读的很实用的书。
下面我就谈谈我读了这本书之后的感受。
首先法理学是学习法学的入门工具。
有些人认为学习法理学并不重要,把法学学好就够了。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法理学正是我们学习法学的工具,只有把这刀磨锋利了,我们才能在学习法学时游刃有余。
另外,正如我上面说到的,法理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学起来不会感到枯燥。
如果我们能够将法理学联系好我们的生活实际来学习,我们就可以用法理学中的知识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也可以用现实生活中的现象来解释我们的法理常识。
此外,我还认识到,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指它的对外开放,而且也指它的对内开放,即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能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象问题所做的结论,对于法理学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说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
然而,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还有,要学好法理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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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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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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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法理学看书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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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关键术语:法学、法学体系、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实证论、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规范性、实证方法、规范方法第一节法学与法理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律现象属于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有意志的、受思想支配的人的活动,而不是无意识、无疑志的自然界的活动。
2、法律现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3、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4、法学比法律现象产生的晚的原因:第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经验的积累;第二,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经验必须具有专门性,如果不经过特殊的学习和训练,则不可能自动获取;第三,法学的产生需要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的存在。
因此,法学发展是逐步从其他学科中分离、走向独立的历史。
5、中国秦汉以来,出现了如郑玄、张斐、杜预等一大批杰出的律学家。
西方,出现了以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学家阶层。
6、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
7、法学各个学科划分: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学科;三,部分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体部分;四,外国法学是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五,国际法学是以研究国家之间、国际组织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对象的学科;六,交叉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社会或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产物,比较多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既有知识。
8、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9、实证法的理论来源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的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重心放在法律本身,即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等。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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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共同体宣言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
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
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
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法学家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一)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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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1、法理学之问:几千年文明史,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希望对法律——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些许必然性和规律性。
然而即便找出了一些必然性和规律性,其后是否仍然隐藏着什么?纵观苏格拉底以降,所隐含的无非是这几种:法律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某个法学家、哲人的个人思维,还是法学家、哲人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的安全本能?2、法律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也因此,法律在形式上尽管相对持久的完备,却总与法律内容相对与人类根本要求无法满足之间存在不和谐,与其说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毋宁说是人类的根本追求,无论是自由、平等、安全等正义价值,在绝对意义上总是不确定的。
3、法律是否具有所谓“普世价值”:作者认为,不同法系的法律,固然是以不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哲学为基础的。
然而,一个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视为仅是某一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反映呢?从正面,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社会机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自由、安全和平等——其重要性序列会因时因地不同,这取决于一个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是原始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从反面,作者认为,这些重要价值在任何法律制度下,尽管都应当服从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但如果一中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这些基本价值中的一个或多个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
4、法律秩序中隐含的人性的两种成分——个人主义与公益(理性)。
(1)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安全欲望促使人类寻求公共保护,平等要求促使人类与不平等待遇作斗争。
(2)个人又接受公益观念,这也是人性中的共有成分,因为个人认识到需要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和平等的追求,只依靠他个人的努力无法实现。
(3)这种共有成分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
法理学写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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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写读书笔记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供参考~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00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
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
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
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
也记得曾很期盼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进路相比是迥异的。
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
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
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
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本身。
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的材料的独特解读。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要素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要素](https://img.taocdn.com/s3/m/84e2a285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c.png)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要素一、关于法要素的理论在法理学中,法律要素与法律模式(model of law)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法律模式是在解释法律由何种要素所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
常见的法律模式理论:(一)命令模式论19世纪的英国学者奥斯汀,最先使用“命令模式论”来解释法律。
他认为,法就是无限主权的命令,这种命令是主权者向其他社会成员所表明某种希望,要求他们按照此种希望去进行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同时,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又表现为某种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人将因此受到制裁,也就是招致不利或痛苦。
命令模式把法所包含的众多要素全部归结为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这种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一种过于简单和片面的概括。
(二)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美国社会学派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如果把法律理解为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者行政决定的权威资料、根据和指示,那么法律就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要素或成分组成的。
法律的“律令”成分本身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规则构成了律令的主要成分。
规则: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后果的律令。
原则: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概念:可以容纳某些情况的权威范畴。
标准: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适用的行为尺度。
法律的“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法律的“理想成分”,是指公认的权威性法律理想,它归根结底反映了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反映了法律秩序和社会控制之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并称为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三)规则模式论英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把法律视为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类要素结合而形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它规定人们怎样形成、修改或取消第一性规则,或规定人们如何决定这些规规的作用范围、控制它们的实施。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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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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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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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的简单理解作为一门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只有40多年的历史,但它发展的势头却十分迅猛。
1973年,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这是经济分析法学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因为此前从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他们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在法学家看来,显得不那么正宗,让一般的法律界人士难以接受。
而波斯纳是正宗法学家出身,用亲身事例说明经济学方法在解释法律制度和解决法律问题时的有效性,因而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受到法律界的普遍重视和广泛推崇。
经济法学之于法理:经济分析法学说明,任何法律现象都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其经济根源,因此法律制度、法律活动(立法、司法和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配臵效率的提高。
正如波斯纳所总结的:‚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的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
‛从这个目的出发,法理学应该致力于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效果,注重其对人的激励——约束作用,并对人们的反应作出合理的预期。
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使其朝着提高资源配臵效率的目标发展。
当资源配臵效率与社会公平目标发生冲突时,效率目标应该优先,公平暂时让路。
社会财富将因效率提高而大幅增加,穷人也会间接得到好处(如贫困线提高,就业机会增多),在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社会公平。
经济法学之于犯罪:经济分析法学将犯罪与实施犯罪的决意看作是职业选择,认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活动,是因为该项犯罪活动对他来说,比任何可选择的合法职业能提供更多的纯利。
实施犯罪就决定于这种选择可获得的财富和所冒风险成本(刑罚与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之积)的衡量,以及生活方式等无形因素。
刑事侦破水平高低和刑罚的轻重,是决定犯罪成本乃至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因此,提高刑侦水平、加重刑罚以提高犯罪成本,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
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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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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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理学读后感篇一:《法理学》读后感读《法理学》有感不少人说,在众多的法理学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当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了。
由于自己的法理学基础较为薄弱,本校教材中也多处引用此书中的观点,因此,借着这个契机,我把这本书作为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个新起点。
一段时间阅读之后,感觉很有收获。
在此把阅读该书过程中的所想所得作个总结。
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指面对互相敌对的双方主张, 法律必须作出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判决, 即作出二选一的判决。
这是一种或黑或白、或是或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般而言:, 法律可以采取一种黑白分明的方法并只用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对诉讼案中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答复。
这是普通法传统所偏爱的方式。
”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
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依据, 需要在复杂的层面上考虑既实现正义, 又解决问题。
这是一个两难境地。
例如: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到底孰轻孰重? 应该说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很难抽象地加以回答。
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 则必须有明确的界限。
在精神病人问题上, 采取的就是个人权利优先的原则, 其犯罪甚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说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哪个优先是法律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的话, 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 由此而忽略的其他价值如公共安全如何加以保护呢? 或者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只回答第一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同时回答第二个问题。
如果只回答第一个问题, 法律就暴露出僵化、武断的缺陷; 如果只是回答第二个问题, 则看不到法律解决问题方式的特殊性, 就是“和稀泥”。
只有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同时充分照顾到第二个问题, 才能较为理想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冲突。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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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
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
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
1967至1971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社会学研究所主任。
自1971年起在康斯坦茨大学任民法与法理学教授。
1976年至1989年任高等法院兼职法官。
1984年任治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
1986年至1987年间任柏林科学院院士。
1986年至1998年任德国法学家大会常务理事。
1967年获得康斯但丁·保尔森奖;1990获得路德维熙·爱哈特奖;1995年获得马丁·施莱儿奖;1997年获得沃沙科研奖。
1997年获得罗马尼亚雅思大学荣誉教授。
2000年获得波兰卢布林天主教大学荣誉博士。
1991年自1996年任康斯坦茨大学校长。
内容简介:中文版前言德文版前富中文版导读(卓泽渊)引言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第一章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第一节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含义一、何为理论?二、法理学第三节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兴衰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六、价值变迁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二章什么是法第一节定义的问题第二节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法由国家制定二.法与国家强制力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第三节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一、客观的法二.主观的法第四节本章小结第三章法的作用和功能第一节创建和调整功能第二节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第四节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第五节裁判纠纷的功能第六节满足功能第七节融合功能第八节创造与教育功能第九节本章小结第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规范的类型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二.社会规范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四.其它规范形式第二节语句的类型一、理论性语句.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三.价值判断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二、当为的特征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四、法律的评价标准第四节典型的规范内容一、权利分配规范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四、法律参照与拟制五、法律推定第五节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人名索引词条索引参考文献译后记读后感:"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
法理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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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后感第一篇:法理学读后感法理学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罗列堆砌,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
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责任。
而涉及到人的行为的研究,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才能确保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坦诚面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杨老师说:“文史哲永远是复旦的精华,政经法无法相比”,这启示了我们更应虚心地、努力地把法学这门学科扶植好。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有种预感,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无法取代的作用,法学应该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
但老师说法学在美国思想界只是二三流的学科,为什么这样?我想诸如人类存在的永恒困境,或社会发展前景等指向向前的问题,可能比法律更震撼人心吧。
第二篇:法理学读后感读《法律的故事》有感有关法律的书籍很多,但对于刚接触法律的我而言,面对浩如烟海的相关书籍,我感到茫然不知所措。
一开始我便借了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等书,不过还没看到几十页便失了兴致。
一是书过于深沉,大多是就案例分析,专有名词过多,多来枯燥。
二是我毕竟性子不好,缺少耐心。
于是我便拿着书目仔细找了起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律的故事》一书成了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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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
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
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
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
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
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
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
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
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
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
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
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
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