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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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渝办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

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浙政办发〔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有力推进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主要目标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医保监管,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构建更加紧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参保范围凡浙江省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在浙江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统一统筹层次强化基金统筹共济,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加强基金分级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基金支付风险防控责任。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市级调剂与县级基金风险防控挂钩机制。

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四、统一资金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金监管体系、医药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实现病有所医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1.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健全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稳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

探索建立门诊共济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病种,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到2025年,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o(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落实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保障政策。

稳妥改革大病保险承办机制,健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亏动态调节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银保监分局)3.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分层救助,规范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和救助标准。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急重危伤病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救治。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4.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株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意见(株政办发〔201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引导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建立“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按照基金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县(市)级医疗保险统筹区,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补充医疗保险模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特殊困难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探索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在继续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其它医疗保险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互助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办法,建立以总额控制包干和单病种费用包干结算办法为主,按人头付费、项目付费、平均付费等多种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辅的基金结算办法体系。

在明确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确保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苏人社发[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1]2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普遍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为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门诊统筹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保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职工医保应发挥个人账户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逐步完善门诊统筹办法。

2011年底前,全省各地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的拓展,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居民医保不建个人账户,已经建立的要逐步取消。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门诊统筹保障的绩效。

二、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政策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费用水平、卫生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原则上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基金总规模的20%-30%。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资金筹集分担机制,资金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余中按一定比例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我的意见: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目前,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人们仍然存在医疗保障缺失的问题。

应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政府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资金支持,确保所有人都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

其次,应该加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些地区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一些人支付的费用过高,而另一些人则享受到过多的福利。

应该通过调整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使其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需要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确保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平衡,减少医疗保险制度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该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当前,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医疗欺诈和过度医疗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应该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应该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

目前,一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

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监督和约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水平还较低,导致医保信息不流通、不共享,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的低下。

应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加强政府的投入和监管,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浙人社发[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8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根本,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基础。

各统筹地区要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二、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提高补助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进一步加大扩面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要逐年提高。

2009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以在校学生,尤其是大学生和中小学生参保为重点,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78%以上的基础上,2010年要达到85%,2011年达到9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劳社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水平。

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

(二)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实行待遇水平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各市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要求,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辽政办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度增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巩固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社会各界联动扩面”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扩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敦促有缴费能力单位尽快依法参保。

2005年年底前,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要无条件依法登记参保。

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退休人员相对较多的用人单位参保。

对少数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的大型企业,应尽快纳入属地医疗保险统筹。

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执法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和国家、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地税机关担负征缴任务的,要积极参与对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参保的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医疗保险是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将提出一些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首先,应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基金的使用不透明、滥用等。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险金的安全性,应该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严惩滥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其次,还应该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低,很多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仍然需要自己承担。

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应该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特别是对于贫困人口和慢性病患者应该给予更多的报销政策,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第三,应该加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都存在一定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患者的就医体验,也增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因此,应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一些人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不够,甚至对其产生了误解和不信任。

这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同度,也会降低其参保意愿。

因此,应该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增强其参保意愿。

总之,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加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劳社厅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宁政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精神,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为契机,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内,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口前移,探索基金预防疾病功能,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龙头作用,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维护群众健康为目的、防病和治病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病有所保。

2.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治结合,立足存量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湘劳社政字[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以来,通过制度创建、机制创新和政策配套,全省职工医疗保障实现了由分散管理的福利型向社会统筹的保险型的历史性转变,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政策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树立积极保障、全面保障、长远保障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和运行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做好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建立以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型)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接轨的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2004年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其中普及型争取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90%,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明显提高;所有县(市、区)均在年内实行计算机管理;全面完成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

二、参保对象(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的人员。

(四)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五)筹资办法。

2004年度,市本级积极鼓励发展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同时实行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

所需经费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按以下办法筹措:1、个人出资。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舟政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161号)实施6年来,总体运行平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了保证。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须加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养)人员;(二)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五)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到2010年时统一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从4%调整到5.5%。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原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养)等人员,到2010年时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6(0)12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J],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J], ;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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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二、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五)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报销,即: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分别报销50%、60%、70%。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80%。

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六)建立重特大疾病精准保障制度。

对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重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探索实行病种付费,通过定病患、定医院、定医师等精准保障办法,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可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将特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衔接,探索利用基金结余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七)健全大病联保机制。

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

鼓励慈善机构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

三、帮扶困难群体医疗(八)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

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九)提高部分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

将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的报销水平由低档保障标准提高为中档保障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十)落实特别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按照高档筹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档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并享受高档筹资医保待遇。

(十一)落实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

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十二)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

(十三)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下同),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元。

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十四)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

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十五)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十六)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

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五、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十七)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

自2016年10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员当月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70%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用于补偿个人负担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十八)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十九)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

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预算分配和基金清算的全面性、精确性,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结余全部留用、超支有限分担”的管理机制。

逐步构建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程度和满意程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强化工作量、满意度、个人负担率的考核。

健全医保指标数据监控系统,定期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通报运行情况,引导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强化成本意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十)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

稳步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制度,按照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糖尿病健康管理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择优纳入实施范围。

加快制定其他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办法,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二十一)积极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

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

对规范、成熟的日间手术,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

积极探索实行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

七、强化医保管理服务(二十二)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

建立医保服务协议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医疗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高效履行协议。

完善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机构、医师药师、诊疗科目、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床位(牙椅)数量等基础数据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医保基础管理。

(二十三)强化医保智能审核。

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诊疗信息由医疗服务机构实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四)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人力社保各项事务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探索“互联网+”在医保服务领域的应用。

推广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送药服务试点经验,对于诊断明确、用药相对固定、行动不便的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建立网上或电话预约下单、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药品配送到家、医保基金及时支付的服务模式,增强医保服务便利化水平。

八、加强医保监管(二十六)加强医保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

医师(药师)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基本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

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二十七)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实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建立重点门诊特定病种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诊特定病种登记。

实行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由患者自愿确定定点就医机构,并实行按人头、病种付费制度。

(二十八)强化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功能。

在医保实时监控信息化监管系统基础上,开发建立医保药品电子信息监控子系统,全程监控药品出厂、销售配送、医师处方、患者使用等环节,有效控制药品的虚假申报、非法回流、倒卖串换等行为。

探索在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关键点位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就医行为。

(二十九)探索建立医保诚信管理制度。

按照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构建医保诚信管理系统,对医保相关方实行诚信管理。

逐步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医药企业、医护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管理名录,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管理机制。

(三十)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三十一)加强部门联动与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医保监管工作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规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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