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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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 为数等。
(4)律与注释并存,首次严格区分 了律与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所谓“刑名” 不仅“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而且还“明发众篇 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 纲领。”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此外,还有南梁的“测罚”和南陈的“立 测法”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Leabharlann Baidu比较 《新律》
汉律
篇章 十八篇
九篇
体例 刑名具首,删除合并部分 具律位中 条款
刑罚 减少肉刑,7种刑名
刑制残酷
礼律 八议入律 结合
春秋决狱, 引经注律
(二)两晋立法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 南北朝:北重于南,沿袭并深化 特点:法律儒家化、律学的兴起 律学家:简直、理直刑正
王戎与和峤“同时遭大丧”,两个人 都是有名的孝子。和峤悲伤哭泣而尽 丧之礼,王戎只是整天躺在床上而骨 瘦如柴。武帝担心和硚哀伤过度,而 仲雄一语中的:“和峤虽备礼,神气 不损;王戎虽不备礼,而哀毁骨立。 臣以和峤生孝,王戎死孝。陛下不应 忧峤,而应忧戎。”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 律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 于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小结:1)自《法经》至魏晋南北朝 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2)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法典的创新 内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4)律与注释并存,首次严格区分 了律与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所谓“刑名” 不仅“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而且还“明发众篇 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 纲领。”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此外,还有南梁的“测罚”和南陈的“立 测法”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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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
篇章 十八篇
九篇
体例 刑名具首,删除合并部分 具律位中 条款
刑罚 减少肉刑,7种刑名
刑制残酷
礼律 八议入律 结合
春秋决狱, 引经注律
(二)两晋立法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 南北朝:北重于南,沿袭并深化 特点:法律儒家化、律学的兴起 律学家:简直、理直刑正
王戎与和峤“同时遭大丧”,两个人 都是有名的孝子。和峤悲伤哭泣而尽 丧之礼,王戎只是整天躺在床上而骨 瘦如柴。武帝担心和硚哀伤过度,而 仲雄一语中的:“和峤虽备礼,神气 不损;王戎虽不备礼,而哀毁骨立。 臣以和峤生孝,王戎死孝。陛下不应 忧峤,而应忧戎。”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 律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 于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小结:1)自《法经》至魏晋南北朝 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2)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法典的创新 内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