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4)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发展
2、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
表现:
1、兴修水利 2、开辟良田 3、水稻种植技术提高 4、小麦种植推广 5、牛耕普及
原因:
1、南迁农民带来先进 工具和技术
2、南方相对稳定 3、统治者重视生产 4、南迁人民和江南人
民辛勤劳动
3、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
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 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 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 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 《张杜律》。
——《张斐·律注表》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 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 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 么建树,南朝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 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 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三国
西晋
魏(220—265)
(前秦) 十六 国
蜀(221—263) 439)
西晋(265—316) (304—
吴(222—280)
[280——316]
东晋
南北朝
(317—420)
(386) 东魏 北齐
北魏
[439]
西魏
北周
隋朝
宋420 齐
梁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 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 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 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 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 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七种刑名37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 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规定杖刑为10、20、30三等,鞭刑为40、50、 60、80、100五等,年刑为1-5年五等,流刑为一等, 死刑为绞、斩、枭首、车轘四等,共十八等。 •北周:杖刑10-50共五等、鞭刑60-100共五等、徒 刑1-5五等、流刑2500-4500五等、死刑磬、绞、斩、 枭、裂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形成。
D.《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一)严格区分律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违令有罪则入律”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
西魏《大统式》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三)九品中正制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客荫户制确立
服制定罪
•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 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 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 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 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法制史总结(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议”⼊律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历史沿革三国两晋南北朝,始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止于公元581年隋的统一。
三国,指继东汉而出现的魏、蜀、吴三个并存的政权。
曹氏魏的统辖区主要在中原一带,传四十五年,为司马氏所取代。
刘备所建的蜀,统辖区主要在西南一带,传二世,亡于魏。
孙权所建的吴,统辖区主要东南一带。
在东南一带,传四世,亡于晋。
公元265年,晋王司马炎篡魏建晋,公元280年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王朝。
但晋统一全国的时间十分短暂,公元316年,建都于长安的晋政权便为匈奴所灭。
公元317年身处南方的晋王室琅琊王司马睿为继晋统,于建康(今南京)建都称帝。
公元420年为刘宋所灭。
史称建都于长安之晋为“西晋”,建都于建康之晋为“东晋”,或统称之为“两晋”。
南北朝是指公元五世纪初至六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南北对峙的王朝。
南朝统治区大约在淮河以南,长江一带,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
北朝的统治区基本在北方,公元386年鲜卑族建魏,为区别于曹魏,史称“后魏”或“北魏”。
公元439年魏太武帝统一北方,其后,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后为北齐所取代,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统治者重新统一了北方。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迫周静帝禅让,自立为帝,建国称隋,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统一了全国。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两晋:纳礼人律(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二、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
其中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与《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1、《新律》魏明帝即位,令陈群、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18篇。
《新律》早已失传,根据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
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
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
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
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
汉律承前五刑。
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
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
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
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
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
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
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
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
(《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
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
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
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
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
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
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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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比较 《新律》
汉律
篇章 十八篇
九篇
体例 刑名具首,删除合并部分 具律位中 条款
刑罚 减少肉刑,7种刑名
刑制残酷
礼律 八议入律 结合
春秋决狱, 引经注律
(二)两晋立法
小结:1)自《法经》至魏晋南北朝 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2)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法典的创新 内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3)《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 为数等。
(4)律与注释并存,首次严格区分 了律与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所谓“刑名” 不仅“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而且还“明发众篇 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 纲领。”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此外,还有南梁的“测罚”和南陈的“立 测法”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 南北朝:北重于南,沿袭并深化 特点:法律儒家化、律学的兴起 律学家:简直、理直刑正
王戎与和峤“同时遭大丧”,两个人 都是有名的孝子。和峤悲伤哭泣而尽 丧之礼,王戎只是整天躺在床上而骨 瘦如柴。武帝担心和硚哀伤过度,而 仲雄一语中的:“和峤虽备礼,神气 不损;王戎虽不备礼,而哀毁骨立。 臣以和峤生孝,王戎死孝。陛下不应 忧峤,而应忧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