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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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 为数等。
(4)律与注释并存,首次严格区分 了律与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所谓“刑名” 不仅“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而且还“明发众篇 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 纲领。”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 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此外,还有南梁的“测罚”和南陈的“立 测法”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Leabharlann Baidu比较 《新律》
汉律
篇章 十八篇
九篇
体例 刑名具首,删除合并部分 具律位中 条款
刑罚 减少肉刑,7种刑名
刑制残酷
礼律 八议入律 结合
春秋决狱, 引经注律
(二)两晋立法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 南北朝:北重于南,沿袭并深化 特点:法律儒家化、律学的兴起 律学家:简直、理直刑正
王戎与和峤“同时遭大丧”,两个人 都是有名的孝子。和峤悲伤哭泣而尽 丧之礼,王戎只是整天躺在床上而骨 瘦如柴。武帝担心和硚哀伤过度,而 仲雄一语中的:“和峤虽备礼,神气 不损;王戎虽不备礼,而哀毁骨立。 臣以和峤生孝,王戎死孝。陛下不应 忧峤,而应忧戎。”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 律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 于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小结:1)自《法经》至魏晋南北朝 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2)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法典的创新 内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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