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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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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导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产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保证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3)银行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提前清偿、解除担保、取消质押等事项手续,确保信贷资产转让无效的风险不再存在。

4、信贷资产转让收益分配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信贷资产转让所获收益。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方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流转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受益权,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在金融同业间进行流转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流转主体是指经银监会备案确认后,并获得流转平台机构确认的具有信贷资产流转资质的机构。

信贷资产流转主体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遵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我行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要求。

第五条我行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对信贷资产流转的决策,我行应遵循自主协商、自主评估、责任自担等原则。

第六条贷款管理人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当。

除流转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担当,在信贷资产流转中,贷款管理人原则上持续由贷款的初始出让方担当。

第七条标的资产选择标准流转标的应是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对应的受益权。

该流转标的在流转起算日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发放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二)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涉及最高额抵押及最高额保证的贷款,贷款人须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以该最高额担保合同为担保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其他债务性融资;(三)贷款账龄和剩余期限均不短于三个月;(四)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五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五)不涉及房地产贷款、不涉及平台贷款;(六)借款人在近三年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七)流转不会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被禁止或限制;(八)监管部门涉及信贷资产流转的其他要求。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市商业银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范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行为,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各分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转授权是xx市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分支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xx市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信贷业务转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2.“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3.“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六条信贷转授权工作由业务发展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信贷资产质量、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xx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评定的机构等级,合理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 90分>总分≥80分C级 80分>总分≥60分D级总分<60分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机构,不再对其信贷业务转授权。

待其信贷经营管理情况有所改善后,可由机构向总行提出转授权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共同评估后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转授权。

第九条动态调整。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期间,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1.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且未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上调一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不变,但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增加,且新增不良贷款超过上年不良贷款总额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2个等级;2.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可下调1-2个等级;3.因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可下调1-2个等级;4.越权或变相越权操作的可下调1-2个等级;5.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可下调1-2个等级。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的《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货银对付结算业务细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银登字〔2018〕6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试行)》(银登字〔2018〕7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银登字〔201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存续期管理业务的通知》(银登字〔2019〕26号)等有关业务规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是指由本行(即出让方,下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或其对应的受(收)益权等非证券类债权资产作为流转标的,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集中登记并进行转让,流转标的项下的权益和风险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由受让方继受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遵守最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登中心业务规则,应遵循公平协商、真实透明、风险自担、合规守约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五条银登中心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产品备案、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营、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3.06.18•【文号】工银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6.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3年6月18日工银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接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

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

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第四条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

其内容包括:(一)外汇资产1.短期外汇贷款。

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

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的《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货银对付结算业务细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银登字〔2018〕6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试行)》(银登字〔2018〕7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银登字〔201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存续期管理业务的通知》(银登字〔2019〕26号)等有关业务规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是指由本行(即出让方,下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或其对应的受(收)益权等非证券类债权资产作为流转标的,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集中登记并进行转让,流转标的项下的权益和风险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由受让方继受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遵守最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登中心业务规则,应遵循公平协商、真实透明、风险自担、合规守约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五条银登中心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产品备案、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系统运营、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担保、信用证、保函等,通过有偿转让方式,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财务实力,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信贷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信贷资产享有完全的处置权;(二)信贷资产未涉及法律纠纷,不存在权利瑕疵;(三)信贷资产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属于禁止转让的范畴;(四)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承担等事项;(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妥善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程序如下:(一)转让方对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二)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达成转让意向;(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承担等事项;(四)转让方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五)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做好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工作,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三章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转让标的,包括转让的信贷资产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地点;(四)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责任;(五)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以下简称转让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并一次性融入资金的行为。

1.3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整体性原则。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2.1 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转入方应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2.3 转让资产应为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制度。

2.4 信贷资产的转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信贷资产转让的程序3.1 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资产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2 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转让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料、贷款合同、担保文件等。

3.3 转入方对转让资产进行审查,确认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4 转出方和转入方按照约定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手续,包括贷款档案及法律文件的移交等。

3.5 转让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转入方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债权由转出方转到转入方。

四、信贷资产转让的价格和支付4.1 信贷资产转让价格应根据转让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4.2 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5.1 转出方和转入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信息。

5.2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管理。

5.3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不得利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避监管。

六、违约责任6.1 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第六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结构,合理运用存量信贷资产,提升综合收益,全面促进业务开展,防范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民法典》、《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依据有关协议商定,****银行与具备贷款资格/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包括以下业务种类:买断信贷资产、卖断信贷资产。

1、买断信贷资产业务:系我行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此种情形下我行为转入方,对方为转出方。

2、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我行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此种情形下我行为转出方,对方为转入方。

3、本办法所称的“对方”指与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对手。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洁净转让、遵守真实性原则。

第二节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与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对方应为具备贷款资格/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转让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造成或产生的手续费一次性收取。

经办行可依照信贷资产的实际情形协商价格,信贷资产转让卖断的手续费原则上不低于3‰。

低于总行规定手续费费率标准的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统一审批。

信贷资产的买断业务需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详细情形请参阅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七条我行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所有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第八条信贷资产转让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各方不得签订回购协议,或采取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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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业务
发起、申报及审批。

(一)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统一审批原则,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必须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同意,各分行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办理该项业务。

分行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时,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分行的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门会商,确认需转让的信贷资产符合本办法对拟转让信贷资产标准的规定,填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和《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见附录2)中“申报时须填写信息”部分。

(二)已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综合收益测算评价,设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案,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资产转让业务。

(三)未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办理资产转让业务时,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资产转让业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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