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椅设计规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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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设计规范

一、范围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生产经验规定的汽车座椅设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骐铃牌各系车型座椅的设计。

二、目的

规范座椅设计要求。

三、定义

3.1 座椅 seat

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3.2 固定装置 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

3.3 调节装置 adjustment system

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应有如下功能:

纵向位移 longitudinal displacement

垂直位移 vertical displacement

角位移 angular displacement

3.4 锁止装置 locking system

使座椅及部件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

3.5 头枕 head restraint

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

3.6 “R”点“R”point

GB11551——2003中附录C定义的乘坐基准点。

3.7 基准线 reference line

GB11551——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1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

三、技术要求

应包括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技术要求、质量目标,专项试验、整机/整车试验以及国内外公司的匹配要求等内容。

3.1舒适性

1)座椅泡沫造型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要求,并给出A面的分析报告。

2)人体乘坐时,最大布置人体与骨架(硬物)间距≥30mm。

3)选用高回弹的优质冷发泡沫,性能指标见附表3.4要求。

4)选用优质复合面料,面料与泡沫采用火焰复合方式,提高面料的舒适度和环保性。

5) 前排座椅的舒适性设计参考应当满足人机工程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设计可作相应调整);

6)座椅各零部件的外露部分不得有易于伤人的尖角锐边,各部结构不得存在可能造成的挤压、剪钳伤人部分。

7)工作座椅的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应耐用、阻燃、无毒。坐垫、腰靠、扶手的覆盖层应使用柔软、防滑、透气性好、吸汗的不导电材

料制造。

8)若坐垫直接固定在底板上(通常为后排座椅坐垫),一般泡沫上表面到底板的距离不小于50㎜;

9)在震动和乘员进行座椅特性操作的过程中,不得有摩擦声音和尖刻声音等异响。

3.2外形尺寸要点

1)座面:座面表面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座深方向)平展的,其倾角为0°-5°;另一种是纵向前沿拱起的。任意一种形式的座面,其横向高度差都不应小于25mm;座面前沿拱起的高度h1最小应为40mm,起拱半径R1最小为40mm,最大为120mm。座椅前沿纵向起拱时,前部倾角α1=4°-5°,后部倾角α2=10°-15°,两角顶交点位于距座面前沿座深2/3处;纵向高度差h2不得大于40mm。当坐垫为弹性结构时,最下层支撑部分应有一定的刚性,中间弹性层变形量不宜过大(坐垫厚度不宜大于30mm)。

2)腰靠:腰靠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腰靠的形状应保证使人体压力尽量分布均匀。腰靠若装有软垫,则其沿座深方向垂直剖面内的曲率半径应大于1400mm。

3)头枕:头枕到顶棚间隙,经验值为,驾驶员头部到顶棚间隙大于50mm,乘客头部到顶棚间隙大于30mm,保证乘员头部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头枕中心线与靠背中心线应保持0°-20°夹角。根据 GB 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头枕位置尺寸,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测量头枕顶端到R点长度,驾驶员座椅为700mm以上,其他座椅为650mm以上;由头枕顶端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方向向下65mm 处或者由R点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向上635mm处,头枕的外形宽度以座椅中心面为对称面,左右各应宽85mm以上(既头枕最小宽170mm);位置可以调节的头枕外形高度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方向测量为100mm以上。

4)扶手:工作座椅若设扶手,则扶手的有关尺寸应满足以下条件:扶手上缘与座面间的垂直距离为230+20mm;两扶手内缘间的水平距离最大不超过500mm;扶手长度为200-280mm;扶手前沿与座面前沿的水平距离为90-170mm;扶手倾角,固定式为0°-5°,可调式为0°-20°。

5) 靠背:靠背的基准角度与水平面成105°-115°;前排座椅靠背高度不低于800mm;后排高度不低于700mm。

3.3座椅外观

3.3.1座椅总成蒙皮装配后,造型应挺括、饱满,不允许有破损、污损、皱折等疵病;

3.3.2座椅总成蒙皮整体缝合应牢固。缝制针距明线5-8针/30mm,且应均匀、清晰、平直,无漏针、脱线、跳沙等现象。座椅总成坐垫缝制线条与靠背缝制线条应对齐,相差不大于±5 mm;每条线缝的两端应回针,不应有大于10mm的多余线头。

3.3.3座椅总成各焊接、铆接部位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现象;总成不应有焊接错位、气孔、虚焊等缺陷,外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油污、无毛刺,运动部分应涂润滑油。

3.3.4座椅头枕应无局部凸起、尖棱等触感。

3.3.5座椅总成的金属件应进行防锈处理,表面涂层均匀,无气泡、划伤、堆积和流痕等现象;所有金属件表面不允许有锈蚀及漆膜脱落现象,符合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标准要求,需耐盐雾试验48小时以上。

3.3.6装饰件之间的间隙均匀,泡沫、骨架、C型钉无外露;

3.3.7装饰塑料件色泽均匀一致,无凹凸、飞边;塑料装饰件料厚要求≥2.5mm。

3.4泡沫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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