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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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 员外派备 用金 实行 专款专用。直属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计划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计划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计划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行业一直都是全球化经济的支柱之一。

而作为这个行业的中坚力量,船舶船员在船舶运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船员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和运营效率,因此船舶船员的培训愈发显得重要。

2024年,船舶船员培训将会朝着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培训计划中,我将会详细介绍船舶船员培训的内容、目标和方法,并且结合新技术和新趋势,提出一些新的培训方案。

一、现状分析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航运行业也随之迅速增长。

然而,这个行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船员的素质和技能。

由于船员的工作环境和职责特殊,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然而,由于船员培训体系的不完善,许多船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导致了一些船舶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发生。

另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航运行业也在不断变化。

新的船舶设计、航行技术和船舶管理系统都对船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船员的培训也需要及时跟进,以适应新的需求。

二、培训目标基于以上现状分析,我们在2024年的船舶船员培训计划中制定了以下目标:1. 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

通过系统的培训课程,使船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船舶操作、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 强化船员的团队合作能力。

船员在船舶上需要密切协作,因此培训计划将注重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增强船员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3. 适应技术发展。

培训计划将着重介绍新船舶技术和管理系统,使船员能够适应航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

4.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航运行业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培训计划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使船员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三、培训内容1. 基础知识培训。

包括船舶结构、机械原理、航行规则和海上导航等基础知识的讲解。

2. 技能训练。

针对航海技术、船舶操作和维护技术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以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安全意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为做好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相关工作,现将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拓展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功能,便利船员远程学习。

船员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点击“我要办事”,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船员管理”-“船员远程培训平台”,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或者通过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培训”-“远程培训”,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即可下载并学习相关船员技能训练习题。

练习题将定期更新。

二、便利完成船上培训的船员办理证书。

除本公告附件所列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见习事项外,其他见习事项海船船员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在《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已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全部船上培训相关信息并按计划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以及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向任一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

三、优化船员船上培训管理措施。

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办法》第九条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各航海院校、船员公司:我局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于目前通过专家评估,为进一步推进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申报信息正确性,同时为推广在航海院校设立远程多考点计算机考试系统,规范考场标准配置,现决定于2007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业务培训,请以下单位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并带上部分45期考试申请材料以便于练习,特此通知。

1. 上海海事大学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3. 上海船员培训中心4.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5.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7. 武汉理工大学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9.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0. 重庆交通大学11.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2. 宁波大学13. 浙江海洋学院14.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15.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6. 福建航运学校17. 集美大学船员培训中心18.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19. 泉州海事学校20. 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21. 上海远洋船员公司22. 中海上海船员公司23. 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联系人:船员考试中心何君华、卢海珍,电话021-58401250,58400956。

培训地点:上海浦东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901室。

(注:本次培训食宿自理)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欧阳学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上海船员培训计划2024年

上海船员培训计划2024年

上海船员培训计划2024年引言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港口城市,航运业发达,拥有丰富的船员资源。

为了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保障航运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上海市航运局制定了2024年的船员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本次培训计划主要面向在职船员和即将加入船员队伍的人员,包括船员、船员管理者、船舶机务员等各个岗位的人员。

培训对象包括本地船员和外地船员,涵盖不同背景和经验的船员。

二、培训内容1.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培训船员如何操作各类船舶,并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措施。

2. 航海知识培训:培训船员航海相关的理论知识,包括导航、气象、海图、标志和信号等。

3. 紧急情况处理培训:培训船员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应对和处理,包括火灾、船舶漏水、救生设备使用等。

4. 船员管理培训:培训船员如何管理船员团队,包括团队协作和领导技能。

5. 航运法律法规培训:培训船员航运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规章、劳工法、海事法等。

三、培训方式1. 课堂教学:使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技术,开展理论知识的培训。

2. 模拟训练:通过模拟航行和紧急情况处理的训练设施,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

3. 实地访学:组织船员到船厂、码头和海事机构进行实地访学和实践活动,增加实际操作经验。

4. 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和在线教学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和学习辅导。

四、培训机构1. 上海市船员培训中心:作为主要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计划。

2. 大学和研究机构:与相关专业院校合作,开展航海和航运管理等专业课程的培训。

3. 企业和行业协会:利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资源,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船员进行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

五、培训计划1. 计划时间:全年开展,根据不同岗位和需求,分阶段进行培训。

2. 培训内容:根据岗位和级别,制定不同的培训课程和内容。

3. 培训目标:明确培训目标和要求,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六、培训成果1. 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增强航运行业的安全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开展日常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和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投诉或举报,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培训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第七条从事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并指定专人对辖区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管理,以满足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相关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船员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培训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可使用远程监控等方式作为监督检查的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存在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中进行记载。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指派人员陪同。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使用管理规定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使用管理规定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我校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的安全管理,保证船员考试、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海事局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考场主要用于海事局安排的各类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由船员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为提高其利用率,可在空余时间安排其它计算机教学活动,其他单位使用本考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条考场管理人员负责本考场的安全、日常管理、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确保船员考试、教学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所有考试、教学、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活动及时作好相关记录。

认真填写《泉州师范学院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第三条考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

随时巡查,解决系统、设备问题。

发现有学员违反规定的现象,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及时提醒学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维护上课秩序。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告知考场管理员。

第五条参加考试、学习的学员必须服从考场管理人员、上课教师的管理和安排,进入考场按指定座次坐好,不准迟到。

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不得在考场内抽烟、进餐、吃零食等。

严禁在机房内乱扔废弃物,保持机房整洁。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治安管理条例,严禁上机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泄露国家机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严禁制作、复制、观看和传播各类反动、黄色、迷信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学员进入考场机房,除必要的考试、学习用品外,其余物品均不得带入机房。

第八条学员上机时,应在教师指导下,使用指定软件,严禁调用与本课无关的其他软件。

严禁改动机器的配置参数、屏幕墙纸、不得自设口令、密码等。

如果机器出现故障,应举手示意并报告管理人员,学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将软盘、光盘带入机房,不能用软盘、光盘对计算机硬盘进行拷贝、删除或格式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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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
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
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
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
由远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
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

船员全部
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
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第十二条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船员远程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二)船员强制培训学习过程的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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