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
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一、拆除方案制定1. 拆除方案应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内容包括拆除范围、施工过程、施工方法、施工工期等。
2. 拆除方案应事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拆除方案应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安全措施,确保操作规范和有序。
二、施工前安全检查1. 施工前应对拆除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清除危险物品、杂物和障碍物。
2. 施工前应对拆除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3. 施工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掌握拆除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 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标识,并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2. 拆除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拆除区域,禁止在工作过程中聚集观看。
4. 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禁止随意更改作业方法和序列。
四、事故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
2. 对各类事故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 对各类事故演练进行常态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五、施工后安全整改1. 拆除完成后,应对拆除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 对拆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安全管理责任1. 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惩处,确保工作人员服从管理、合理施工。
3. 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以上所述为民房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督,才能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拆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顺利完成。
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拆违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约束现场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拆违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任何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本制度。
二、管理人员1.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施工队长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工程现场管理规范。
2. 工作责任:现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现场的环境整治、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符合相关标准。
3. 人员配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
三、现场管理规定1. 现场环境整治: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减少施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 现场秩序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秩序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规定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5. 现场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现场垃圾和污水,保持现场整洁,避免施工污染环境。
6. 现场督导: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7. 现场安全措施:根据施工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8. 现场危险作业:对于危险作业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四、现场危机处理1. 突发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
2. 反馈和处理意见: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改进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拆迁工程现场的管理活动,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拆迁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拆迁工程现场的各项活动。
2. 拆迁工程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3.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三、拆迁程序与要求1. 拆迁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
2. 拆迁通知应提前发布,确保拆迁户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应对。
3. 拆迁过程中应保持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无事故。
4. 对于拆迁户的合法诉求,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四、安全与环保1. 拆迁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
3. 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1. 拆迁工程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拆迁工程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纠纷处理1. 建立健全拆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2. 对于复杂的纠纷,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3. 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拆迁。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贵阳市建设拆迁活动,规范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拆迁”,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按照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对城市房屋、设施、公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改建、改造或迁移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组织和实施城市建设拆迁活动,必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在城市建设拆迁活动中,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民主协商等形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程序,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五条城市建设拆迁应以国家建设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和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稳步推进城市建设。
第六条建设拆迁活动必须按照程序合法进行,严格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城市建设拆迁活动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拆迁工作的程序第七条建设拆迁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拆迁计划为基础,明确拆迁的原则、范围和时间节点;(二)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拆迁范围内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按照程序,明确拆迁义务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四)落实保障制度,确保拆迁过程及其后果与拆迁范围内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一致。
第八条建设拆迁前,拆迁义务人应当向本单位或者协作单位申请拆迁方案的编制。
申请拆迁方案编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拆迁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报告;(二)拆迁计划和范围的说明;(三)拆迁方案的初步设计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本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拆迁义务人在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项目土地出让及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居民、组织等相关权利人,发出拆迁通知书。
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程的名称、委托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情况;(二)拆迁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计划;(三)受影响的居民、单位等的详细地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等情况;(四)补偿和安置的方式、标准及程序;(五)拆迁范围内权益人可进行的申诉和仲裁的程序及途径。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及监控措施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及监控措施一、安全管理1施工人员进行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
拆除过程多属高空作业,工具、设备、材料杂乱,粉尘较多,作业工人应佩戴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为防止砖石、灰尘及切割螺钉等的操作,应佩戴护目镜。
拆除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干挂龙骨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2拆除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为确保未拆除部分建筑的稳定,应根据结构特点,有的部位应先进行加固,再继续拆除。
3拆除作业应严格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依次进行;4拆下的物料不准在地面上乱堆乱放。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严格用火制度,凡现场使用电气焊或其它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申请,经保卫负责人批准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操作,时间或地点变化时要重新申请,保卫负责人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具体办法由现场负责人部按防火要求制定,并要经常进行检查执行情况。
二、监控措施拆除施工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监控如下:1坚持从上至下逐层拆除,严禁立体交叉同时拆除。
2坚持检查落实拆除施工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安全保护和文明拆除的措施,实现拆除施工单位对作业安全负责和业主单位安全监控管理双控制。
外人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拆区的警戒范围,在被拆工程内和可能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人员居住和歇息;3自始至终坚持管好用电用火、用电机具的安全。
4所有拆除人员和驻场管理人员必须落实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防尘眼镜、工作鞋、手套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赤脚、光膀进行作业。
5随时监控脚手架的稳定性,是否松动,变形。
6拆除时,需监控其它部位是否松动及有掉落的危险。
三、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合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
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拆迁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拆迁项目。
第三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四)高效廉洁,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拆迁工作方案,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组织拆迁前期调查,评估拆迁项目可行性;(三)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四)监督拆迁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拆迁单位应设立拆迁项目部,负责具体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拆迁方案开展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进度;(二)依法进行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三)做好拆迁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四)及时上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拆迁项目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八条拆迁项目启动后,拆迁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拆迁:(一)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开展拆迁前期调查,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三)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并做好拆除现场清理工作;(五)完成拆迁项目验收,退还土地。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等价补偿;(二)公平合理;(三)以人为本。
第十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做好安全风险评估。
在拆除工程项目开始前,必须对整个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识别出所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等。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采取的措施,制定详细的安全拆除计划。
其次,要进行详细的物资清点和处理。
在工程项目拆除过程中,往往会有大量的材料设备需要清理。
这些材料设备可能包括剩余的建筑材料、危险品、机械设备等。
在清点这些物资时,必须注意分类处理,将危险品和有害物质单独存放,并交由专业的清理公司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同时,要确保拆除现场的人员安全。
在拆除工程进行期间,工程人员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包括穿着安全防护装备、遵守作业程序、禁止饮酒等。
工程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由专业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所有作业都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此外,还要做好施工区域隔离和警示标识。
拆除现场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危险因素,如高处作业、起重设备作业等。
这些工作区域必须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其他人员不会误入。
同时,要设置专门的出入口和通道,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最后,要注重现场监督和检查。
在拆除工程进行期间,必须设置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监督。
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安全规定,对拆除作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只有通过不懈的监督和检查,才能确保拆除现场的安全。
总的来说,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和设施都能在安全的条件下撤离现场。
只有做到全面的计划和执行,才能保证工程结束后不再有任何安全隐患。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审报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京建拆【2006】573号)
京建拆〔2006〕5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二○○六年七月十日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安全责任、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拆迁工地负责人为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四条拆迁工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培训等内容。
第五条所有拆迁工地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位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成绩。
第七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培训情况,确保所有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八条拆迁工地负责人为拆迁工地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拆迁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安全管理要求,倡导安全生产文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拆迁工地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值班安全员,负责工地的日常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拆迁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工时制度,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疲劳作业。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六条拆迁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章突发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拆迁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拆迁管理管理办法
拆迁管理管理办法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拆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拆迁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项目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并向社会公示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拆迁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遵循市场评估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七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九条产权置换应保证被拆迁人获得与原房屋相当或者更好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拆迁争议处理第十条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拆迁实施单位应设立拆迁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响应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拆迁或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拆迁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更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操作细节。
在制定具体的拆迁管理办法时,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因素。
拆迁现场管理及协调措施
拆迁现场管理及协调措施
一、协调措施
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
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公示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基本法规、规章、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2、现场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3、一是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跟踪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二是协调项目涉及的项目中的单位等特殊拆迁;三是协调项目中涉及的文物、环境等保护工作。
二、拆迁进度保证措施
1、我公司将集中全力,调集有丰富拆迁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及拆迁工作人员,按承诺目标确保以上主要指标实现。
2、结合本次拆迁的特点,我们要增加入户调查的深度,如居住环境,人口结构,居住人的经济状况等。
结合调查摸底的情况以各工作小组为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工作重点和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解决办法予以实施。
3、针对被拆迁居民在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如周转、购房、家庭矛盾、残疾等,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提供房源信息、组织居民看房、协助过户等,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针对家庭矛盾恶化,出现不利于拆迁的情况,选派沟通能力强,且有较强亲和力的工作人员,重点解决矛盾的双方,要做到思想工作做得通,被拆迁户拆得动,政策落实得准,项目单位和被拆迁户都满意,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拆迁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拆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拆迁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迁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所有参与工程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工程拆迁期间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坍塌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三、作业前准备1. 对拆迁现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检查所有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中管理1.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禁止违章作业和盲目指挥。
2.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 在作业过程中,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五、环境保护1. 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噪音等污染,保护环境。
2. 合理处置拆迁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焚烧。
3. 对于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拆迁活动,应提前告知周边居民,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员工举报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工程拆迁进展和安全状况。
动迁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动迁现场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迁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动迁项目的现场巡查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参与动迁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第三条动迁项目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巡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五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动迁项目进度情况,包括安置房建设、搬迁工作等;(二)动迁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三)动迁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包括群众意愿、人员安置等;(四)其他可能影响动迁工作的因素。
第六条巡查内容应包括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定期巡查一般每个月进行一次,不定期巡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七条巡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漏查、误查。
第三章巡查方法第八条巡查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群众、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可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巡查应当与动迁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动迁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巡查工作。
第四章巡查记录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巡查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巡查人员应当定期对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巡查结果处理第十三条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动迁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报告,要求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动迁工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寻求支持和协助。
第六章巡查效果评估第十五条对动迁项目的巡查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巡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动迁工作进展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提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动迁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协助拆迁人进行拆迁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被拆迁房屋。
第四条拆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
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两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标准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第七条实物补偿的方式包括安置房和过渡房。
安置房的标准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的标准,过渡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等事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
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安置房。
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应当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子女在拆迁区域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入学条件。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的安置,过渡期的长短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搬迁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拆迁管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十日内,将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拆迁程序1. 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公布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拆迁计划应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2. 征求意见和听证在拆迁计划公布后,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定期组织听证会,听取拆迁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标的物的权属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4. 拆迁实施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协议,由专业拆迁单位具体负责拆迁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房屋内财产和个人安全。
5. 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拆迁补偿款应及时支付给权属人,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6. 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权属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评估应公正、公平,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 过渡费用过渡费用包括临时租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及时支付给权属人。
3. 临时安置费用对于因拆迁而需临时安置的权属人,应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拆迁补偿管理1. 拆迁资金管理拆迁资金应由专门设立的拆迁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
2. 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信访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拆迁工作的专门信访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拆迁相关的信访事项,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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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拆〔2006〕57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
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单位向区县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条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和北京拆迁信息网(),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第七条受托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
受托单位现场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县建委在拆迁现场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受理听证通知和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听证通知等事项。
拆迁现场公示及相关公告、通知,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整齐。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好现场政策咨询工作,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查询服务。
第十条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
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
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建委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拆迁人是否取得备案证明。
拆除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等各项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
尚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出现险情的,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已搬迁腾空房屋进行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毗邻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认真落实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和拆迁结案报表制度。
“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包括“拆迁固定月报表”和“公告搬迁期限奖励期报表”。
“拆迁固定月报表”应当在每月10日以前填报完毕;“公告搬迁期限报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5日内填报完毕。
“拆迁结案报表”应当在完成拆迁后10日内填报完毕。
各区、县建委应当建立拆迁现场台帐,及时掌握所辖区县范围内所有拆迁现场的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
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应当组织对拆迁现场办公场所设置、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现场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拆迁现场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对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围挡、渣土清运和管理等施工及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建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拆迁现场检查。
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委应对拆迁现场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一)拆迁人委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受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转让所承接业务的,对拆迁人和受托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岗位证书或者雇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由建委责令其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对所在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建委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恶性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情节严重的,参照本项规定处理。
(五)拆迁人和受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由市建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区县建委查处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将查处情况报市建委。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