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3.16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18
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7
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7.9
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108
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7.9
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满洲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四)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满洲里市卫生局行政执法
序号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
种 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105
集中供水单位不符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6. 7.9
罚款。
国务院
2005.3.16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4
疫苗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2月)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法定代 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表人姓 姓名 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深圳市宝安 区西乡冒菜 深市质宝 老号餐厅涉 市罚字 嫌使用无检 [2019] 稽 定合格印、 9号 证的计量器 具案 深市质宝 市罚字 [2019] 稽 10号 深圳市佳奉 美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涉 嫌生产不合 格锂电池专 用充电器案 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达厨 商店涉嫌使 用无检定合 格印、证的 计量器具案
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孙满 英车行
92440300MA5FDCQT65
1、没收违法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电动车 孙满英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 辆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银行账 户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宝安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
15
深市质宝 市罚字〔 2019〕石 15号
深圳市精致 皮具有限公 司涉嫌虚假 宣传案
深圳市精致皮 具有限公司
91440300349788304P
程杰
发布虚假广告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1.罚款人民币600元。《 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深圳市非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指定的代收银行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户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4
5
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沙瀚 深市质宝 海商店涉嫌 市罚字 使用无检定 [2019] 稽 合格印、证 16号 的计量器具 案 深圳苏宁小 店销售有限 深市质宝 公司金海华 市罚字 府店涉嫌使 [2019] 稽 用无检定合 12号 格印、证的 计量器具案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表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表号:黑政法监1表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填报义务机关(盖章): 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0年9月日填表说明(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
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
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20 年 月--20 年 月)
行政处罚情况(件)
重大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情况(件)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处罚执行情况 (件)
执法 监督 情况
行政救济情况(件)
国家赔偿 情况(件)
其中:
申请
上报备案
一般程序
法院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强制
承办罚
执行
上
办结没
暂吊
级
案 件 数 ︵ 件 ︶
案 件 数 ︵ 件 ︶
款 总 额 ︵ 元 ︶
警 告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扣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行 政 拘 留 ︵ 人 ︶
其 他 处 罚
应 上 报 备 案 数
实 际 上 报 备 案 数
总数停可其总数停可其
数额产证他数额产证他
罚停或
罚停或
款业执
款业执
当 事 人 自 行 履 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数
执 行 数
未 执 行
自 行 纠 正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或 改 变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维 持 原 处 罚 决 定
其中
变撤
更 原 处 罚 决
销 原 处 罚 决
撤 回 申 请
定定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较 大 数 额 没 收 违 法 所
较 大 数 额 没 收 非 法 财
其中
吊 责销 令许 停可 产证 停或 业执
照
劳 动 教 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26.××(时间和地点)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经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7.××(物品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笔录未经××(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处罚决定虽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但作出××(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超出××(该单位已经公布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未说明理由。
12.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内容中××(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
凡不属于上述类型的问题,应按情形进行准确归纳。
适用法律
4.××(单位或组织)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
5.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不属于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6.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虽是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证件。
7.××(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不明确,缺少××(证据材料)。
5.××(证据名称)系伪造的证据。
6.证据搜集不充分,××(证据)应当收集没有收集。
7.××、××(相关的某些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8.应当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没有提取。
9.××(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3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具体内容)不明确。
36.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内容)未制作笔录。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度行政执法数据表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pdf
表三
永平街 2017 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7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 2017 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 0 宗。 本部门 2017 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占行政 强制总数的 0%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行政 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 0 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 确 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 数的 0%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 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的数量
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1-
权责清单职能履行情况统计表
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的规定的处罚(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
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
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
行政处 罚
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
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的规定的处罚:(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 行政处 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 罚 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 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 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
年 月 日
呈报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说明上述各项内容落实情况。
2.“呈报单位意见”栏,需说明人事部门是否按规定落实。
3.此表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上报省社人事处和监察审计处备案。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职务
党纪
处分
时间
政纪
处分
时间
种类
种类
司法
处理
时间
种类
处分决定
宣布情况
宣布时间
宣布范围
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送达
执行时间
职务级别
变动情况
处分前
任职时间
处分后
执行时间
工资变动
情 况
原工资
现工资
刑事开除
公职办理
解除劳动
合同时间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意见
行政处罚项目统计表
行政处罚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公安局2013年8月8日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 扰乱单位秩序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⑴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故意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以及文件材料等,不听劝阻,造成损失的;⑵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1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医务人员等,造成损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⑶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不听劝阻,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在1小时以上或不足1小时,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⑷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者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⑸因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2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上或不足1小时,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⑹因扰乱单位秩序,曾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裁量情节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扰乱公共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章) :
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厅 级 基 本 情 况 党纪 处分
纪委
人 处 级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人
人
科 级
人
其 他
人
人
政务处分
人
党纪政务 双重处分
人
给予纪律处分 的同时组织处 理
人
问责类
人
涉刑类
人
其他
人
处分决定 宣布送达 归档
未宣布 未及时 宣布
人
未送达 未及时 送达
人 未归档 人
人
人
组织处理
未落实到位
人
职务级别
确定职务级别不符合规定
人
工资档次
确定工资档次不符合规定
人
年度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不符合规定
人
考核奖金
扣发考核奖金不符合规定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任用 晋升
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
应恢复党员权利 恢复权利 未按期恢复党员权利
人
人
应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处分 未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监督 管理
人
人
未正常上班
人
总计
处分行行未到位的共计 人 (其中市本级 人)
备注
注:受处分人数应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系统统计人数一致。
衡水市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衡水市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年月—年月)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复核人:联系电话:
说明:1、“承办案件”是指当场处罚案件和已立案案件的总和;“办结案件”是指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一个案件中同时运用二种或多种处罚的,按处罚种类分别统计;行政拘留按人次统计
3、“提起行政诉讼”栏中,包括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统计报表中未尽事项需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问题及处置清单统计填报说明
唐山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及数据统计表格填报说明一、关于表格的总体情况2017年“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和数据统计表格是在完善去年专项行动相关表格基础上形成的。
2017年表格中需要各县(市)区填报两张,即《XX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和《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表三、表五);需要市直牵头单位填报的两张,即《市直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表四、表五),其中,表五《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是一张基础表格,也是填写其他的表格的依据。
市专项办根据各县(市)区、市直牵头单位每周报送的情况汇总后印发周通报。
二、关于问题填报口径、报送渠道及相关要求(一)问题口径1、按时间节点界定按照市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界定。
对没有明确的,一般掌握在十八大以来,情节严重的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但在2017年4月28日省两个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之前,已经整改处理到位的问题不列入清理范围。
2、按内容主体界定按照市实施方案明确的问题情形界定,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形由市直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对一个人涉及多个问题、几个人涉及一个问题的情况,在统计问题时按主要问题数量计(次要问题在被反映问题栏中写明),在统计处分人数时按人头计。
特别小的问题,如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中不应享受低保政策而享受低保政策的,原则上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违规主体违规违纪的次数计,即不管一次违规办理了几户的低保均按一件问题计,如果一次只违规办理了一户的低保,也按一件问题计,但不能人为的拆分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按人头计,如一人多次违规到同一个企业兼职取酬按一件问题计,一人违规到不同企业兼职取酬也按一件问题计。
(二)报送渠道(1)市直牵头单位填报的问题清单和统计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情况下,第一要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第二要向市专项办刻制光盘报送,同时报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按保密规定不能报送的,采取保密措施后上报。
2017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017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填报单位(公章):填写人:责任主体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起数处罚总金额(万元)建设单位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8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小计责任主体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起数处罚总金额(万元)勘察单位1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2未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一条1.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罚 款 统 计 分 析 表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统计分析表
年月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填报说明:
1.行政处罚次数: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察中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2.经济处罚次数: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察中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3. 经济处罚金额: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金额统计填报,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其中,“事故罚款”和“监察罚款”要分别填报。
4.罚款收缴入库金额: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银行缴款凭证统计填报,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其中,收缴入库的“事故罚款”和“监督监察罚款”要分别填报。
5.罚款收缴率:指统计报告期内,罚款收缴入库金额与经济处罚金额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罚款收缴率 =(罚款收缴入库金额÷经济处罚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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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表 号:黑政法监1表
制表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黑统函[2003]4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5年9月30日
填报义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1年9月 日
填表说明
(请填表前详细阅读本说明)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对应的各栏目;市(行署)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一)行“本部门”和第(二)行“本系统”对应的各栏目。
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的下属执法单位填写的统计报表通过三个主管局直接报省政府法制办外,其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填写一式两份统计报表,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本部门的统计数字,除包括部门自身外,还包括本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有关情况;本系统的统计数字,为本部门的统计数字及其下一级各部门上报的该系统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和。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填写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对应的各栏目;县(市、区)和市(行署)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本表中的第(三)行“本级政府”、第(四)行“本级各部门”和第(五)行“本行政区域”对应的各栏目,均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
其中本级政府的统计数字,仅填写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除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三个系统之外的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各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下属部门上报的“本部门”统计数字之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为“本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的统计数字之和加上本辖区内的所有下一级政府上报的该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之和。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含义如下:
(一)“处罚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按实有单位和人员统计,而不论各单位在本统计期间是否实施过行政处罚。
其中“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视同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执法人员”,是指处罚主体(含其委托组织)内在编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总数”,是指持有符合《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总数。
(二)在“处罚种类的运用”中,第9栏“总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罚款数额的总数,与该罚款是否收缴到位无关;第10栏“罚款数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罚款数额达到或者超过《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15号)的标准,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第18栏“其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填表时请在“其他”二字下注明该处罚种类的具体名称。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其中“告知听证权利”,是指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法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履行听证程序”是指在告知听证权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际召开听证会的案件。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统计其间的履行情况。
其中“罚款收缴”是指在本统计其间已经执行到位的罚款金额;第25栏“自动履行”,是指各种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后才履行的情况也包况在内;第26栏“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通过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的情况;第28栏“执行”,包括所有在本统计期间内通过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案件。
(五)“重大处罚决定”,是指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达到重大处罚决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的案件。
(六)“处罚监督情况”,是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调阅抽查处罚案件卷宗、受理对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等方式,在本统计期间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
其中,第35栏“纠正违法案件”,包括被责令自行纠正的案件以及被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纠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