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13-01-29晋发〔2012〕1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是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对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在发展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
但从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看,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社区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办公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偏少和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区各项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建议
化办公条件落后
应 由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协 助 的 事 项 ,应 当 为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区 服 务 体 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和 工 作 条 <- i I - 系 建 设 规 : 2 1 2 年 ) 》 ( 办 发 件 ;凡 委 托 给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办 理 的 有 关  ̄ 01 — 01 J l 5 国
区专职 工作 人员按国家有关规 定参 加基 本
养 老 、 失 业 、 基 本 医 疗 、 生 育 、 工 伤 保
[0 16 号 )要 求 : “ 二 五 ” 期末 ,每 服 务 事 项 ,应 当 实 行 权 随 责 走 、费 随 事 转 2 1】1 十 百 户 居 民拥 有 的社 区服 务设 施 面积 不 低 于 要求落到实处 。 2 平 方米 ,基 本 建 成 以 社 区 综合 服 务 设 施 O 3 建议 中央 出 台 《 于 社 区 居委 会 和 . 关
好 的。还 有一些证 明 ,如证 件丢失证 明、
车辆 拥 有 证 明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是 不 应 当 向社 区居 委 会要 的 ,因社 区居 委 会 无 法 掌 握 真 实情 况 ,为保 证 居 民满 意 ,出 具此 类 证 明社 区 居委 会是 要 承 担 很 大风 险的 。
愿意干。其次是借调现象严重、年龄结构老
( )社 区 居委 会人 员报 酬低 ,与 化 ,面 临青 黄不接 的局 面。 二 其 职 能 部 门 、街 道 办 事 处 职 责 范 围 内 的事 其付 出不成正 比 ( )社 区服 务设 施规 模 小 ,信息 项 ,不 得 转 嫁 给 社 区居 民 委 员 会 ;凡 依 法 五
的。还有些工作让社 区居委会协助 ,也是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2010年11月10日08: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
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发[2008]18号
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发〔2008〕18号2008年10月4日)和谐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过程。
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城镇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社区建设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推进城镇社区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内蒙古奠定坚实基础。
一、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和谐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1.22•【字号】市委[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党的十五大确定了面向新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城市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1、杭州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改革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积极推进党领导下的社区依法自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的目标,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和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运行机制为重点,促进社区工作社会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动员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共同建设具有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优化管理和安全感、亲切感、舒适感、文明感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2、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社区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和社会结构调整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网络,明确职责。
关于宁波关于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宁波关于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1.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培养优秀社区干部,提升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居民的参与度,促进社区自治和社会和谐。
2.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改善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提高社区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3.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包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便捷的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4.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加强社区治安防范,完善社区内部安全设施,加强社区巡逻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5.推动社区经济发展:鼓励社区内的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促进社区经济的繁荣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6.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注重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组织文艺活动、书画展览等,营造浓厚的社区文化氛围。
7.强化社区环境保护:加强社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垃圾分类,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保护社区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8.加强社区协作与交流:鼓励社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推动城市社区间的互联互通,促进共同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2011年8月2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加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加强社区建设,是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区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改善民生的依托和维护稳定的根基。
强化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社区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鄂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2007年2月4日) “十五”期间,我省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城镇梯次推进、综合改革、以城带乡、各具特色的思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改革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起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社区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社区工作的水平和条件与日趋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不相适应,社区服务功能与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认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和谐社区,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统筹规划,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一)加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要按照便于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社区规模,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应控制在2000-3000户。
社区的建设要与城乡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的规划工作,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巴政发[2009]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巴政发〔2009〕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居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全区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发〔2008〕18号),参照先进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我市城镇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巴彦淖尔的要求,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体活动为载体,以示范创建为手段,抓住党的建设这个关键,积极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高社区工作水平,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市城镇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不断推进工作的合力;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立足实际,创新发展。
总体目标是: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等基础设施条件,使临河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其它旗县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区平均发展水平;启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完善社区功能,推进居民自治,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把我市的社区基本建成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努力把临河区争创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其它旗县所在地镇争创为全自治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深府[1998]262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2号)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区工作目标管理按照建设全国一流社区的目标,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
市民政局要对有关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各区负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每年全市评选1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标兵单位”、10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先进单位”,按照每个标兵单位1万元、先进单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依法罢免。
二、强化社区队伍建设各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000户的标准,年内完成社区规模调整。
调整后的社区统一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每3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对3000户以上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的数量。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标准。
统一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立社区工作者专业认证和定期培训制度。
市委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集中培训一次,各区委也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锡政发[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8〕15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社区事务工作站建设为整合社区工作资源,优化社区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决定在全市社区增挂“社区事务工作站”牌子。
通过全面推进社区事务工作站建设,使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及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各司其职、互动互补,从而实现下沉到社区的各类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资源有机整合、形成合力。
(一)社区事务工作站的性质社区事务工作站,是承接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沉到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的工作平台;负责面向社区居民的行政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
(二)社区事务工作站的职责1.社区安全: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
2.社区法制: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
3.社区卫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4.社区人口和计生: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采集社区人口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经常性管理工作,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5.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协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残联等部门,做好社区低保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渝委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加强社区建设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发展社区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共建。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_(精)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9月20日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建设进程,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一本规定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人口、地域、设施、机构以及文化现象、社区意识等要素构成的社会实体。
社区建设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的过程。
(二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社区组织和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社区服务为重点,高标准建设社区基础设施,高水平整合社区各类资源,高质量营造社区良好环境,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三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社区设置与功能(一科学划分社区。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
一般在1000—3000户居民的范围内设定,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
社区名称应指位性强,含义健康,科学规范,易于为社区成员接受和公认。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区具有以下功能: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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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城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我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随着##开发的纵深推进,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社区正在成为开发区社会治理的重心,居民生活的家园,基层民主政治的舞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工作,科学谋划“十三五”期间##的城市社区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通过今后三到五年的努力再新建一批城市社区,使我区城市社区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自治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社区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社区居住环境更加优美,居民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社区共建氛围更加浓厚,居民参与率、满意度、幸福感进一步提升,把我区社区全面建成符合##实际、具有开发区特色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明确社区建设主要任务1.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统领,强化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制定落实《社区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努力提升社区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制度,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按照“双管双争、两地报到、双岗服务”的要求,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领取“微心愿”、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区党员和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深化区域化党建工作,推行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积极探索辖区内单位、共建单位等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共建新途径,统一调配、集约利用区域内党建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发挥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实质作用,加强商圈、楼宇党建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中逐步建立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2.居民自治,扎实推进社区民主自治机制。
健全居民自治组织,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办法,全面推行换届直接选举;优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结构,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等组成,共同研究决定社区治理的重大事项。
创新居民自治制度,推行“开放空间”的社区议事模式,实行专职社工“网格管理、包幢联户”的工作方式,每位社工必须联系300户左右居民,确保联系不漏户、服务无盲区;探索建立“五位一体”的社区协商机制,对社区发展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应充分调动社区党员、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的积极性,通过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业主协商、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逐步提高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3.服务创新,努力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构建服务平台网络,全面建立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对居民办理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卫生计生、暂住人口登记等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公开集中办理;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扶持发展市场化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切实帮助居民解决各种生活难题,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打造社区服务品牌。
加快形成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优势互补、多元共治、专业服务的社区治理服务机制。
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重点培育扶持公益类、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
加快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芬暖衣职服务的行化进程,鼓励优秀社工在社区建立社会工作室,形成一批社区社会工作案例。
4.环境友好,切实加强社区环境建设。
紧紧围绕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以文明和谐社区创建为总抓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内容,广泛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提升社区文明水平;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抓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社区环境水平和管理水平,共同建设健康、平安、文明的新社区。
理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业委会管理机制,镇(街)、社区要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提高业委会自治能力;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行为,区建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老旧小区的改造力度,继续采用一事一议的项目建设方式,确保房屋屋顶、立面、道路、大门、围墙、草坪绿化、路灯、监控、给排水、消防等公共区域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因地制宜创新方法破解混合小区的物管难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5.合作共建,切实完善社区共建制度。
深化社区单位结对共建制度,各机关部门、驻社区单位原则上以单位驻地为准与所在地社区结对共建,也可根据各社区共建单位情况,与其他社区结对共建,社区与共建单位要签订共建协议书,每年确定共建项目,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共建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社区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共同致力于社区建设。
深化区、镇领导联系社区制度,着力解决联系社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社区共建项目的落实,各社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汇报社区发展计划、存在问题等情况。
深化社区居民合作共建制度,以“社区邻里月”等活动为抓手,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提升活动实效,增进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向心力,积极营造居民和谐共建的良好氛围。
三、夯实社区建设工作基础1.加强社区建设规划。
加强城市社区总体规划,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社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编制社区设置专项规划,完善城市社区布局,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布局到哪里。
按照“界线清晰、规模适度、资源配套、管理方便”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合理确定规模,原则上按2000-3000户标准设置城市社区。
2.健全社区工作队伍。
根据《##开发区撤并村(居)建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保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完善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使用管理、考核激励、待遇保障、解聘退岗等机制。
每个社区配备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增400户增配1人,最多不超过9人。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用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在区政治处、社事局的指导下,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新公开招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具备劳务代理资格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镇政府意见,实施劳务派遣,原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逐步实行劳务派遣。
社区专职工作者严格实行到龄退岗制,主职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到龄在岗的工奖实行补差制。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收入增长机制,确保社区专职工作者总体收入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制度,每年进行1-2次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持证社工在社区工作者中的比例,持证社工经聘用每月可享受专职岗位补助100-300元,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转型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或社会组织领军人才。
3.完善社区阵地建设。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选址必须符合社区设置要求,具体由开发区和镇政府根据社区设置的要求提出建议,对需集中配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标准等内容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环节予以落实,新建社区按每个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老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以整合购置为主,全面实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提升计划,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途径,争取在2年内完成12个社区的办公服务用房提升改造计划,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配套社区文化礼堂、居家照料中心和家宴中心等。
4.强化社区经费保障。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稳定的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基层组织运转经费的要求,保障正常工作经费。
区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8-12万元安排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实际居住户数1500户以下的为8万元,1500-3000户的为10万,3000户以上的为12万元),按每人每年4万元安排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安排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上述三项经费由区管委会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属地镇政府承担。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公益创投的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改造、租赁和社区公益创投、优秀服务项目的购买奖励,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参与社区的公益创投活动。
社区初建阶段的办公用房、设备设施的购置装修费用由区镇各半承担。
对社区内安置小区继续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继续对安置小区的物业费给予补助。
四、健全社区建设运行机制1.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社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社事局牵头协调、镇政府主管主抓、相关部门紧密协作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明确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镇党委书记、区社事局负责人为副组长。
调整充实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落实相应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局办副职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一名)。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发挥社区建设牵头协调的职能作用,负责社区划分,指导社区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及社区自治制度建设,负责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培训,讨论协商社区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并督促相关计划、决定的落实。
属地镇政府要树立主抓意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社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日常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履行组织实施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管理及社区经费管理等职责。
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2.健全规范管理机制。
按照《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制度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74号)要求,进一步理清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制定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随意要求社区出具。
坚持部门工作进社区“非准不入,费随事转”原则,不具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落实到社区,确需进社区的,必须配有相应的工作经费。
社区工作的重心由完成具体行政事务向培育社会组织、服务居民群众的方向转变。
3.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为确保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将社区建设工作列入区管委会对各镇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加大考核比重,由区政治处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各镇实施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