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执法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实事求是: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不偏不倚。
(三)有错必纠:对执法过错行为,无论大小,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提高执法素质。
二、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本制度追究的执法责任范围包括:(一)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超职权行使等行为。
(三)执法不当行为:包括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等行为。
(四)执法质量不高行为:包括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证据不充分等行为。
三、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追究:(一)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调查核实:执法监督部门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认定责任: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
(四)追究责任: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过错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对一般过错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三)责令改正:对严重过错行为,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一)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执法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体系。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摘要:一、引言二、执法过错纠正程序1.过错认定的依据和标准2.过错纠正的程序和措施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1.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四、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保障1.组织保障2.制度保障3.监督保障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执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是确保执法公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进行探讨。
二、执法过错纠正程序1.过错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执法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过错认定的标准包括: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等。
2.过错纠正的程序和措施执法过错纠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执法过错;(2)调查核实执法过错;(3)制定纠正措施;(4)实施纠正措施;(5)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纠正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变更或确认执法行为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1.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责任追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职业道德等。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责任人员;(2)调查核实责任人员的过错;(3)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公示。
责任追究措施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
四、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保障1.组织保障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建立专门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职责分工等。
2.制度保障制度保障主要包括:完善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培训和考核等。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三)行政检查;(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发改委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四条追究行政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
(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实行追究:(一)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机构、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要求行政执法对象履行义务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以及违法处置罚款的。
(九)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一)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合法的法律制裁措施,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手段和对行政处罚事实的判断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有时会出现过错和不公正处罚的情况。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立起关键词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倒逼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旨在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减少或消除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性和不合理性,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通过追责机制,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过错产生的可能性。
3. 营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通过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倒逼行政机关建立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制,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要建立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明确责任界定和追责标准: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职责和追责标准,明确追究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2. 建立追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追责机制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得到有效的处置和处理。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水平,减少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错误判断和过错行为。
4. 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和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____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____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信访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关于行政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人员、省教育厅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及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省教育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地)教育局相应照此办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范围。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7、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
9、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0、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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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
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岗位;(四)行政处分;(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找文章到☆wenmi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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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