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出让规划条件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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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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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公用设施:
1)须配置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
2)市政设施包括配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具体建设须满足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5、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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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区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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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要求
1、道路衔接:
地块内部道路与纺织路、越中路实现平顺相接。
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编号:江滨区【2011】2002号
地块编号
江滨区2011G2地块
一、地块概况
1、地块面积:
总用地面积为8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出让面积为80000平方米。
2、地块现状:
本宗出让地块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越中路东侧,纺织路北侧,中心河南侧。地块平整,以现状为准(详见附图)。
3、本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解释权归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规划局所有;
4、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
二、规划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M1/M2。
三、主要技术指标
1、容积率:
0.7~1.5
2、建筑密度:
35%-55%
3、绿地率:
15%~20%
4、建筑高度:
≤32米(有特殊工艺要求除外)
5、停车指标:
1)机动车停车位:按0.2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2)配建适量非机动车停车位。
6、其他:
1)工业建筑层数原则上要求在3层或3层以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筑退让除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水利、消防、环保、电力、交通等相关方面退让要求。
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新区标准执行。
4、交通出入口方位: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与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与办理流程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具备下列资格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 自然人:具备合法稳定的生活和就业条件。
2. 土地用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需明确土地的具体用途。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土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3. 相关手续:- 企事业单位: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证件。
-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个人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办理流程1. 咨询和准备:首先,申请人可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和要求。
根据土地用途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资料准备可能会有所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工作。
2. 提交申请: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将所有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
建议事先与部门联系,确认所需材料清单和具体递交地点。
3. 审批和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土地用途、所需面积等进行核实和评定。
此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申请人耐心等待。
4. 缴纳费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整备费、规划管理费等。
费用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咨询,并按要求缴纳。
5. 签订合同:经过审批和费用缴纳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会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中包含土地面积、使用期限、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履行。
6. 领取使用权证书: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可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该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申请人需妥善保管,按照证书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问:依照国家规定,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地块要依法进行了确权调查,确保该宗地是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涉及收回该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等物权人合法权利的,人民政府已经通过依法收回、依法征收等方式处置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三、征地补偿安置已经落实到位,且“不得毛地出让”。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体,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国家规划。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注:引号中的内容为国家规定原文,需由中央细化解释)。
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让出地块的规划条件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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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块分期建设规划要求
一个地块分期建设规划要求一、严明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一)科学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中心市区建设项目经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市xxxx局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重要地段、重要廊道、重要节点等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拟出让地块前期策划研究成果,做实做细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科学拟订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促进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二)从严管控城市商业空间载体。
中心市区范围内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再批准设置沿街小开间的商铺,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不可分割的集中商业进行配建,确需分割的应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对于同一土地出让地块包含住宅、办公、商业、酒店等多种功能,除重大项目经批准分期建设外,住宅应与办公、商业、酒店等同时同步建设;重大项目经批准分期建设的,最后一期建设必须包含住宅功能,单独先行建设住宅的不得办理预售手续,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约定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从严执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规划条件要求。
中心市区范围内生产性厂房、物流仓储建筑原则上控制在6层以下,层高不超过5米,经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属于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工业建设可以超过5米,超过8米的加倍计算容积率,并不得擅自违规加建夹层。
工业用地内的行x办公及生活配套用房占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7%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0%。
(五)严格执行土地“净地”出让。
xx区、xx区人民x府作为中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征收(征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方可申请土地储备和出让。
市资源规划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土地权利清晰、征收(征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以会议纪要或书面承诺为由,先行组织出让。
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3、住宅用地: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02版)要求配置会所、居民健身活动空间或场所、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小区智能化管理以及安全保障等公共设施;
4、规划建筑坡屋顶内净高在1.2m至2.2m的部分应计算1/2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按全面积计算;架空层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层数
高层
人防工程
人防面积根据高层占地面积计算
出入口方位
及退让
主出入口:北侧迎江西路
次出入口:南侧道路,人行出入口:东侧道路。
序号
规划设计要点
内容
序号
规划设计要点
内容
拟出让地块
名称及位置
名称:和县石油公司棚户区位置:详见土地局出具的地形界址图
6
道路
内部主干道道路宽度不小于6米
1
用地性质
住宅用地
7
管线
规划预埋设天然气(煤)气管道预留与城区主管网相衔接的外接口,其他管线接入市政管网,管网建设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实施,否则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退让红线
规划建筑退让北侧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规划建筑退让东侧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规划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红线不小于7米,规划建筑退让西侧用地红线不小于6.5米。
总平面图
注明规划用地经济技术指标,注明与周边地块内建筑距离及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明相关控制点坐标。
退河道控制线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一、前言。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出让收益的最大化,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三、出让方式。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具体出让方式根据出让地块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四、出让条件。
1.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地质等相关要求;3. 出让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能力;4. 出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程序。
1. 出让公告,出让方向社会公众发布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条件、出让方式等;2.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须提交相关资料,经出让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3. 报名确认,出让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4. 竞买登记,确认的报名人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5. 竞买活动,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确定最终竞得人;6. 签订合同,最终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出让收益分配。
出让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其中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公共事业。
七、监督管理。
出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出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出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让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八、结语。
本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要始终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划条件 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划条件,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1. 位置:详细描述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
2. 面积: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大小。
3. 土地使用现状:描述地块目前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规划条件1. 用途:明确出让地块拟建设的项目类型,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 容积率:规定地块的容积率指标。
3. 建筑密度:规定建筑密度指标。
4. 绿地率:规定绿地率指标。
5. 其他规划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高度、建筑风格、配套设施等要求。
三、出让方式及期限1. 出让方式:描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如招标、拍卖等。
2. 出让期限:明确出让地块的期限。
3. 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办理:约定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事宜。
四、土地使用权价款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价款:明确土地使用权价款总额。
2. 支付方式: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的期限及方式。
3. 滞纳金:如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价款,应支付滞纳金,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保证出让地块的合法性,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价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等。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赔偿范围。
3.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2. 合同解除的情形及程序。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首先,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国家在土地利用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时,需要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规定和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需要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规划城市的土地利用和空间组织,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需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和规模,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
例如,制定住宅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比例等规定,保证城市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品质。
另外,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需要考虑土地自然条件和环境要求。
土地出让有必要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要求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方式。
例如,针对山地、水域、湿地等特殊地貌,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土地利用和环境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还需要对土地出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障土地利用对环境的最小化影响。
此外,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还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土地出让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需求,所以土地的利用要符合城市发展的方向和需求。
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土地用途和规模,引导土地利用向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例如,对于经济发展重点的产业,可以适当提供相应的土地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
最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还需要考虑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配套。
土地出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土地利用不仅能够满足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求,还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例如,需要合理规划和保留文化遗产、历史遗迹等公益性土地,同时还需规划公园、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和社会服务。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对土地利用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条件。
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条件
国有土地以四种方式进行出让,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国家所有。
但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是不是所有的国有土地都能进行出让呢?土地出让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出让条件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
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
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
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以上内容就是我对“土地出让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2x〕22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2x〕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2x〕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规划条件应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
附图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红线及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具体界线控制要求,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属于公共开放空间的应予注明。
第十一条已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与合同有效期同步。
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出让相关条件
土地出让相关条件:①竞得该宗地后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引进至少一家“三类500强”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上企业须由《财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权威机构发布)或主板上市企业之总部、第二总部、功能总部及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并在望城区注册和办公,注册后15年不得迁出,运营后在望城区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收每年不得少于3000万(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保税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税收税种,房、土两税不计入,本项目基建税收不计入)。
②竞得该宗地后须建设一家公共性主题文化场馆(专指剧院、美术馆、音乐厅、科技馆),且场馆的主体功能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米(不得分割出售),投资不少于1亿元(不含土地价款,建设成本包括工程建安、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成本,不包含地价成本;场馆的设计建造须符合国家文化、展览场馆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乙方需要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同时提交承诺引进并投资建设一家公共性主题文化场馆的承诺书,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与具有5年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化场馆运营经验的运营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该协议须提交甲方审定认可),三年内实现开业运营。
③竞得该宗地后须对商业部分所建物业自持的产权面积不小于1.5万方(含公共性主题文化场馆不少于10000平米,总部办公不少于5000平米),由望城区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预售证时予以控制,并自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
④竞得该宗地后须出资约1000万元(以财评审核为准)建设地块内银光路(银杉路至银松路段,红线控制宽度约18米,长度约187米,面积约3366平方米)、白石路(银杉路至银松路段,红线控制宽度约18米,长度约225米,面积约4050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3、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应提供规划条件及附图。出让
3、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
应提供规划条件及附图。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为已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
建设单位提供原件,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建设项目已出具规划设计要求的,同时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4、用地现状地形图。
用地范围外各不少于50米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二份,图纸盖相应测绘资质章)及电子文件。
现状图须标注三线。
5、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图册及电子文件。
方案图册为A3尺寸软皮装订。
(文本三套,电子光盘一份),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具体为: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含有图例、指北针、用地范围、技术指标等)、交通组织图、彩色透视图、各栋单体分层平面图、各立面图(标注建筑材料)、剖面图。
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方案文本应加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章,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方案文本,应加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章或甲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章。
6、1:500或1:1000总平面定位图及电子文件一份。
需与画有道路红线的地形图比例一致,并与地形图对照无误。
具体为①建设基地用地界线;②项目内部及周边现状建筑位置;③各项规划控制线(红线、绿线、蓝线、建筑控制线等);④拟建建筑位置及外轮廓线(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⑤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组团级以上道路等。
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有关总图制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规划资质章。
电子文件应包括地形图,建筑外轮廓线均设独立图层且为封闭PL线。
7、按照《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须提交由设计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格式及要求参照《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
日照分析报告须由我局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复核。
8、大型公共建筑或规划设计要求中提出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的,需由相关资质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9、部分项目如涉及水库安全、净空要求等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条件 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地块的使用权,现同意向乙方出让该地块,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规划条件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1. 地块位置:具体描述地块的位置、坐标及面积等信息。
2. 土地性质:明确该地块的使用性质,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二、规划条件1.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
2. 规划要求:包括土地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出让方式及期限1. 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出让。
2. 出让期限:明确出让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四、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让价格:双方商定本次土地出让的总价。
2. 支付方式:明确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包括交付土地、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资料等义务,以及对乙方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权利。
2. 乙方权利与义务: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照规划条件使用土地、按期开发等义务,以及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明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 合同解除: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其他约定事项1. 土地使用权登记: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 土地使用税: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九、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地块出让宣传方案
地块出让宣传方案一、项目背景地块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出让土地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这也是地方政府落实土地管理和经济运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二、项目目的本次地块出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化进程,扩大城市建设规模,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投资平台,全面推进城市发展。
三、项目时间和地点本次地块出让的时间和地点如下: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地点:XXX城市土地管理局四、项目分类和要求本次地块出让的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各类地块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要求和土地出让方式等均有所不同,详细要求请参照出让土地公告。
五、宣传方式和渠道为了使更多的投资者了解本次地块出让的情况和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 媒体宣传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将本次地块出让的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群,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了解本次出让。
2. 线上宣传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政府官网和相关行业专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建立网络访问和查询窗口,引导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和深入参与本次地块出让活动。
3. 线下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推介会议、参加投资展览会等线下活动,直接面对投资者,介绍本次地块出让的具体情况和投资方式。
六、宣传内容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本次地块出让活动,我们将宣传以下内容:1. 地块出让的目的和意义介绍地块出让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地块对于区域经济和土地利用的贡献和价值。
2. 地块出让的规划和位置详细介绍地块的规划和位置,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和基础设施条件等情况,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地块的条件和潜力。
3. 地块出让的要求和条件介绍地块出让的具体规则、要求和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和土地出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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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地块出让设计规划条件
一、用地概况
(1)用地性质:住宅配套商业;边界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2)用地面积:约8120.61㎡(以国土部门实测为准)。
二、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建筑高度:住宅18层<60m。
总建筑面积<43848㎡。
三、建筑退让与间距:
西侧:滨河路10米,建筑退让不小于5米;
东侧:建筑退让步行街不小于6米;
北侧:建筑退让某某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
与北侧相邻建筑间距>20.4m,退让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四、交通组织
道路开口:步行街开口距离交叉口>50m。
机动车停车位:住宅按照0.3个/户配置,商业按照0.3个/100㎡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停车位分开设置,商业地面停车位>40个,住宅地面停车位>42个。
五、配套设施
绿地的建设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标准建设。
同时按有关规范规划设计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管线,以及变配电室、室外消防设施、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施。
六、城市设计现代建筑风格,浅色调,以米黄色为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设计方案须考虑广告位设置,并应符合广告位设置地方技术规定。
七、公共安全
按照人防部门的具体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八、土地出让相关要求
1、土地竞得者在缴纳相关费用、完善用地手续后,按照本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提交两套设计方案(附电子文件),报住建局审查。
2、用地出让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图文合一才具有效力,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