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航空安全员工作四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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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客舱服务部乘务员、安全员管理手册》

第六章航空安全员工作四个过程

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体专职、双执照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工作职责

在所执行的航班中,在机长的领导下,在乘务组的配合下,有责任对所发生的劫机、炸机、非法干扰事件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工作内容

(一)预先准备阶段

1. 确认任务;明确航班号、飞机号、飞机号、机型、机组人员情况、起飞时间、中途站、降落目的的以及航线情况。

2. 根据航线的特点,结合空防形势的通报,上级对空防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航班的空防形势措施,配有两名安全员时,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

3. 按时参加机组准备会,了解、熟知最新的业务通告,做好与乘务长、机长、沟通工作。

4. 按时领取个人器械,进行个人准备。

5. 乘务组的准配会上要有空防预案,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与机长、乘务员沟通预先措施,听取或执行机长的指示。

6. 各种证件携带齐全,自查证件在有效期内。

(二)直接准备阶段

1. 航空安全员登机后,对空舱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2. 检查机上紧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 在未派安全员的航线上,机上安全检查的工作由双执照安全员完成,或由乘务长指定负责空防的乘务员完成。

4. 旅客登机前,安全员会同乘务员对客舱进行清舱,保证机上无外来物和人员。

(三)飞行实施阶段;

1、旅客开始登机时,安全员应处于合适的位置,密切注意旅客的状况,注意机场工作人员的情况,防止偷渡人员混上飞机。旅客登机后,确认工作人员已全部下飞机,核实旅客舱单与人数相符。安全员在旅客登机的过程当中,应协助乘务员维护机上秩序,处理旅客非法干扰客舱安全的行为。关闭机门后,及时向及长报告,坐到指定的座位上,看护驾驶仓门。

2、航空器起飞后,按照规定锁定驾驶仓门,出入驾驶仓的乘务组人员,必须按照事先的联络方式出入。

3、航程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均按公司《航空安全员管理手册》的规定执行。航程中注意观察旅客的动态,坚持巡视客舱,观察旅客的举

动。

4、对违反机上正常秩序的行为,经机长同意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管制措施,并交地面工作人员处理。空中遇劫处置程序、空中发现爆炸物处置程序、执行遣返任务,均按照《国航安全员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航后阶段: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器械的交接工作、及时反馈航程中的各种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一条派遣

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国航保卫处的规定,客舱服务部对重点航线配备1至2名航空安全员。固定航线由客舱服务部派遣,紧急情况由公司保卫处制定计划。增减安全员的配备必须请示公司保卫处,征得其同意后,报客舱服务部执行。

第四十二条训练

1、根据民航总局公安局的要求,安全员要参加基础训练、带飞训练、复归训练和养成训练。

2、新招收的安全员,必须经过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武警学院不少于90天的训练,获得《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

3、训练结束,获取执照后进行安全员工作程序的带飞训练。

4、航空安全员获取执照后,接收每两年一次的复归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5、航后或平时进行集中组织安排一月不少于120小时的身体素质训练。

6、每2年(1年)参加一次与飞行组、乘务组的紧急情况处置合训。

第四十三条奖励和处罚

奖励和处罚按照国航《航空安全员管理手册》第18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驻外管理

驻外期间安全员应服从机长、乘务长的管理。

第七章卫生保健

第四十五条就诊

乘务员患病可以到航医室就诊。因病情需要需外出就诊者由航医开具证明。

第四十六条住院

凡因病情需要住院者,须经主管航医审批,填写住院申请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安排到合同医院就医。因急诊住院须在住院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住院期间必须遵守院规,服从医院治疗,凡住院超过一个月者须再经过航医批准方可延长住院时间。私自脱院按旷工处理,脱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病假

空勤人员伤病由本部航医根据病情提出治疗和病休意见,节假日、非上班时间可到总队航卫科值班医生处就诊。外院急诊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航医,(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持规定的手续(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处方、报销凭证)到本部航医室转换假条(节假日顺延),非本部病假条无效。驻外、过夜期间突发疾病须迅速通报航医。

第四十八条证件

乘务员应当携带的有关证件参见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体检

空勤人员应每年参加体检。在健康合格证失效前45 天持健康证到航医室领取化验单,持化验单进行辅助体检。辅助体检完成15天后到航医室领取体检档案上站进行综合体检。各科体检结束后将档案送回航医室,20天后持旧健康证领取新证。凡因疾病住院或因健康状况不良发生意外伤害、晕厥等,病愈后需经航医鉴定合格后方可恢复飞行。女乘务员满45周岁、男乘务员/保卫员满50岁可申请反聘体检,经体检合格后再申请继续飞行。产假期满前45天到航医室申请体检。体检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体检、住院、疗养应到航医室领取体检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销毁,用完后立即将档案交回。如丢失档案和相关证件者需说明原因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补办。

第五十条疗养

航医根据空勤人员的身体状况、飞行年限及年飞行小时统一安排疗养。疗养时需携带疗养证和体检本,疗养期间应遵守院规,服从疗养院的活动安排,不得利用疗养探亲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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