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doc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吴修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
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
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
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简析与完善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简析与完善摘要]通过对因果关系概念的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考察,明确提出了现代侵权法因果关系之定义,对其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主要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完善侵权法因果关系论的借鉴与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事实因果关系原因力侵权法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1],在现行民事责任原理上,因果关系之概念,具有双重作用,一是为判断责任是否成立,二是为判断赔偿范围。
侵权法的因果关系问题,从罗马法开始就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当今大陆法系的理论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改革开放使法学特别是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限于立法与研究较薄弱的事实,对因果关系有关问题的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研究的却依然不够深入。
下面将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脉络作一个简要回顾与评析。
一、五十年代初到改革开放前的研究状况与分析这一时期主要承袭了前苏联主流的因果关系理论。
它指出了在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必须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从法律实践上讲这种因果关系说不切合实际,体现在:1.否定了因偶然性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由于每人对偶然性和必然性理解不一,使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有主观性;2.否定间接因果关系的赔偿责任,缩小了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3.以必然性作为因果关系的标准会使其难以掌握,缺乏操作性。
二、改革开放以后到目前的研究状况与分析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两大法系学说、著作源源不断的介绍到国内,部分学者开始认识到了这些学说在认识论与价值论上存在的可取之处。
学者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采纳英美法系的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并采用相应的认定理论:第二,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区别“条件关系”与“相当性”两个判断层次:第三,认为两大法系的判断模式和认定理论都有所不足,应弃弊取利,构建自己的因果关系理论。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各国民法都对其认定提出许多学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在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不少误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响甚深,另一方面,一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忽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评价了多种因果关系说,同时期望我国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两步走。
Abstract:The causality in the tort law has been an unresloved problem all the time , every civil law in the world asserts to it that proposes a lot of theo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fringe the type of the cas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and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come to light gradually. Many mistaken ideas exist in research of causa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of saying in 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very deep, on the other hand , we have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causality in fact all the time , have ignored the causality in law. This article appraises many kinds of causality theories , expect our country can learn lesson from Britain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at take two steps in the asserting of causality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领域,其中,因果关系更是一个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话题。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1 引言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现象之一。
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形式,一直是社会规力求控制的对象。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这—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占中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对单一,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1]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交得日益复杂,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2]同时法国民法典率先将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
但侵枳行为的因果关系由于受哲学上因果关系、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该领域成为一个学说纷争的领域,任何一种理论均无法涵盖和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
也许正是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使学说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许多杰出的法学家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2因果关系的概念概念是法学外部体系的基石,[3]所以有必要在详述因果关系的理论之前,讨论因果关系的概念。
各国均没有在成文法典中规定过因果关系的定义,但研究因果关系问题首先要确定何为因、何为果。
因果关系理论就是要研究怎么寻找到真正的原因,又怎样由因达果,在此过程中运用怎样的规则和步骤,法官的判案逻辑也是依此展开的。
2.1立法中对因果关系概念的规定1.过错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持客观过错说学者认为:“依《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因果关系应当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即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与法国法属于同一类型,而与德国法并不相同。
”2.行为及其物件是因,损害事实是果“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控制责任围的重要要件,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引申。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35]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
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

05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司法 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
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判定挑战
01
02
03
判定复杂性
在多因一果情况下,侵权 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 关系判定更加复杂,需综 合考虑多个因素。
责任划分难度
多个原因可能导致损害结 果,如何合理划分各原因 的责任比例是一大挑战。
事实认定困难
多因一果情况下,事实认 定更加困难,需要充分调 查和取证,确保准确判断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一种客观的、
通常会引起种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02 03
适用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并不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而是多个原 因中的一个,这时候就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 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优势
相当因果关系原则相对于直接原因原则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 多变的实际情况。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通常情形”作为 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较为 客观公正。同时,其考虑了多种因素 的综合作用,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因果 关系。
缺点
在判断“通常情形”时,可能会受到 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复杂的案 件,相当因果关系判定法可能难以适 用。
04
典型案例分析
因果关系判定与法律责任界定
直接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 果,法律责任较易界定。
间接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结 果,需判断其他因素是否 中断因果关系,法律责任 界定较复杂。
法律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的判定结果直接 影响法律责任的大小,因 果关系越紧密,法律责任 越大。
当前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趋势与发展
0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如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等,这些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之一。
警示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如果产品存在警示缺陷,如未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识等,那么警示缺陷与损害之间也可能存 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0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实践 中的应用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的车辆、路况等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某一车辆或路况等因素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但它们对 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此时这些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 系。
01 02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哪些事实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是至关重要的。然而 ,由于事件链的复杂性,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 原因可能非常困难。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
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对损害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的判断,这是一个 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过程。
03
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侵权案件中,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在产品
责任案件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
无过错。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
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从而降低其诉讼门槛。
建立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经验法则和盖然性优势,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的存在。
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以减少认定中 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现实承担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笔者从实务操作出发,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现在的侵权法中一般都为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及公平原则为补充,在结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组成了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也无论是现今流行的几要件说,其实都是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非常难以推断,不管是认为简单的还是认为复杂,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存在各种可能性。
好在在民事审判中,只以证据三性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审判依据,而非排除一切可能为审判依据。
现实中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张三下午五点下班,被李四的车碰撞,当时双方即“私了”,李四赔偿张三800元。
第二天9点,张三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认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书内只写着存在因果关系,并无阐明原因。
笔者虽然代理着原告,但也着实为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担忧。
果不其然,庭审时被告律师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最后法官讯问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人员认为其只进行一般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法院认定,虽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了调解,并调解结案。
此案让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在实践审判中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以保护受害者为出发点。
故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倾向于:“推定因果关系说”。
在理论中推定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之情况下,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合理的情形下。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都实施了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同一方向开枪,致使丙中一弹死亡。
但子弹无法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
如果依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证明甲或乙开枪是丙死亡的条件,那么,甲与乙均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
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
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上)上传时间:2003-12-26论文摘要:因果关系问题给两大法系法官和学者们带来的思维痛苦已逾百年。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理论和学说,但是,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31000字,文章结构如下:导言部分对于当前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困境作了一个基本描绘,引出论题及论题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为因果关系辨义。
在本章中,作者分别对哲学上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含义进行确定并加以比较,在总结二者区别后,指出我们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
第二章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结构进行了剖析,对责任构成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
第二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
第三章为英美法系因果关学说之检讨。
本章亦分为两节,第一节对英美法系判定因果关系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
第二节对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必要条件说”、“实质要素说”、“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以及“风险理论”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评析。
第四章为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在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二者存在的差异。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4年第5期时代法学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江毅摘要: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可分为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为基础,以必要条件或充分原因作为前提条件,同时必须伴随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增加。
法律因果关系的成立则以实现其社会功能为出发点,因此要将可预见性、损害的类型、责任的类型、过错的程度等加以考虑。
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各原因力对损害结果的贡献,从而锁定赔偿额的大小。
·关键词: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向为法学中极具抽象性和挑战性的问题。
无论是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也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它扑朔迷离,关于它的学术理论异彩纷呈。
由于它与过失、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难解难分,有学者甚至主张取消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之一的地位【l】o因此我们有必要廓清迷雾,以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
侵权行为法是通过对侵害他人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的制裁及对受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规范社会行为,维系社会秩序,以使社会得以在和谐稳定的基础上生存和发展。
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任务有两个,一个任务是确定责任的有无,即责任成立的问题,另一个就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问题。
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各原因力对损害结果的贡献,从而锁定赔偿额的大小。
本文以此为线索展开探讨。
一、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向为哲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有关因果关系的哲学理论为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认识论基础。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法是指在民事领域中,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本规范的一种法律。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因此,本文将围绕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述,并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理论探讨因果关系是指在两个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常常用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包括因果关系的成立和因果关系的中断两个方面。
(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的成立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结果要素是指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原因之一。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在判断行为要素时,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相关。
在判断结果要素时,要分析侵权结果是否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之一。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原本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了。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免责事由的存在。
当侵权行为是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发生,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2.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
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3.第三人的干预。
如果第三人的干预是导致侵权结果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认为打破了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不能就侵权行为负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打破因果关系。
二、实践探讨除了理论上的内容外,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害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护理费用、医 疗费用等间接损失。
赔偿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即侵害人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道路上放置了 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但该障碍 物是由其他人的错误放置的,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第 三人存在过错。
不可抗力抗辩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 克服的外部事件或自然灾害。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 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服务时发生 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服务中断,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 没有过错。
被告承担反证责任
被告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 等。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但可以提供线索或推断,如专业鉴定意见、专 家意见等。
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
原告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其主 张,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
意外事件抗辩
意外事件
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没有预见到或者违反了合理的注意 义务的突发事件。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商品时发生了意外事件导致商品损坏,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面前,只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正确理解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对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各种案例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以下给出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因果关系的概念。
第一,胡某开车逆向行驶,导致刘某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擦。
胡某出事故后逃逸,使得刘某无法追究责任。
刘某在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但是胡某辩称,是刘某主动逼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胡某逃逸而造成的后果,依照侵权责任的原则,也应由其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张某的小孩在其他人的车库里找到了一个汽油罐,张某并未对其孩子加以防范和教育,导致孩子听从好友建议,将汽油倒入下水道,引起了燃气爆炸事故。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履行父母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尽管与这起事故直接相关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李某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时,与其他一辆汽车发生碰撞。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李某在开车时违规行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与他的违规行为有关,应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只有当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联系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被告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中,开车逆向行驶、未履行父母监护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因果关系问题,要在法律实践中明确原因和责任的界限,需要对事故背景、过程和结果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并认定侵权责任。
在这里,也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确立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中)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中)二、对因果关系两分法之舍弃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学说通常坚持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但在实务上又经常将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混同。
因此,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学说上可否提出一套理论,足以同时说明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放弃因果关系之两分法?很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Hart和Honore的commonesense因果法则理论和RichardEpstein的因果范例理论,下面对这两个理论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Hart和Honore的commonesense因果法则理论Hart和Honore虽然承认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之区别,但认为,传统上判断事实上因果关系之标准非属法律问题,而系法律以外之事实问题,因而其判断标准应取决于一般人之通常观念。
他们还认为以最近原因作为判断标准并无实益,盖其判断标准过于模糊,法院得任意加以解释,从而以最近原因判断因果关系,终将徒劳。
同时他们也反对以法律政策或目的等概括概念作为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之依据。
在他们看来,只要符合必要条件说之要求,因果关系之问题即转化为如何对责任人之责任加以限制的问题,但责任限制并非自法律规范获取,而系自一般人之观点得之。
也就是说,一般人对因果关系的观念即为法律所关系的因果关系。
为说明commonsense之因果法则,Hart和Honore区分了原因(cause)与单纯条件(merecondition)。
所谓原因是指一组必然导致结果发生之所有条件中的一项条件,至于其他条件则为单纯条件。
至于如何具体区分原因与单纯条件,Hart和Honore借用了两组对立的概念加以说明:正常与异常条件、自愿与非自愿行为。
除此而外,Hart和Honore为探讨中断因果关系之因素,另外提出两项特殊类型,即行为之动机与机会之提供,以说明被告责任成立之不同原因。
[20](二)RichardEpstein的因果范例理论美国法学家RichardEpstein试图以其建立的“因果范例”,一举解决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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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35]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
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6]即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即应由其负责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断。
如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问题就此终结。
否则,则再进一步确定此种客观因果关系能不能作为决定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37]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其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也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与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下文分述之。
一、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一)、若无法则(But-For-Test)若无法则亦称为必要条件法则,其含义表述为若无行为人之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理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行为人之行为而损害结果仍然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事理上的因果关系。
应用必要条件理论认定事实上原因具体分为两种做法:其一为剔除法,其二为替代法。
剔除法是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瑟所创,其思路为假定没有侵权人之行为,设想事件的结局是否有变化。
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事件的发生方式及发展序列依然如故,则认为侵权人之行为显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将造成事件结果与前迥异,则该行为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致害原因。
剔除法对于积极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适用,但是对于不作为引起损害的情形是无法适用的。
基于此,英美法系开发出替代法对剔除法这一缺陷加以弥补。
所谓替代法即是设想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如果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受影响,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证明侵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为损害结果便无从发生,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兹举例予以说明,一医生在原告的丈夫发生呕吐时没有仔细检查诊断。
后果证明,即使他当时采取了仔细的检查诊断,死亡也必然会发生,因为死者的病情已属无可挽救。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不成立,医院没有责任。
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
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必要条件理论的意义提出质疑,如冯?巴尔就说,“必要条件理论的主要不足不是它将过多的事件列入原因中去,而是它根本无力在原因和非原因之间进行区分。
……既然如此,在作者看来,适用必要条件理论本身也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对于判断大多数案件,都足以获得符合公平正义之结论,这也是必要条件理论为各国法院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所在。
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许多复杂侵权案件尚不能充分说明,亦即构成必要条件理论适用之例外情形。
择其要者,笔者认为这些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类:第一、聚合因果关系。
聚合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
如依据必要条件理论,两加害人均可主张如无我之行为,该损害仍会发生,则认为不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虽受有损害,但无法请求赔偿;加害人虽为侵害行为,却无庸负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第二、假设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的提出乃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告不法行为固然引起原告损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如若不为不法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责?关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传统上以因果关系处理,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之原因,至于假设原因之存在,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非属因果关系问题,而系损害之计算问题。
[38]第三、超越因果关系。
例如被告因过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房屋完全损坏。
但事后发生地震,可以证明即使原告房屋未毁于瓦斯爆炸,也必将在地震中全毁。
原告房屋必然因地震倒塌的在学说上被称为“超越原因”,意即该条件系被被告之行为“超越”,而无由发生。
曾世雄先生将这里的“假设因果关系”和下文的“超越因果关系”合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并有详细论述。
[39]超越因果关系与假设因果关系之区别在于,在前者原告行为之外的行为或事件(超越原因)实际上已经发生,而在后者,原告应为合法行为而实际上未为,属于“假设”存在的原因。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致有损害,但无法确定谁系加害人,在此情况下,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有无。
例如甲与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一方向开枪,致丙身中一弹身亡,但该子弹无法证明究竟为谁所发。
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甲或乙之开枪,为丙死亡不可或缺之条件,若因此说甲与乙均不必为丙之死亡负责,显然与理不合,因此,显然不能适用必要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反,在此情况下,各国法院一般均认为,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共同负责。
第五、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在此情况下进行的因果关系判定。
在此须注意,中断原因需独立与被告行为之外,且非被告行为之直接、可预见或具有相当性质结果,亦非包含与被告行为所创造之危险范围内,才能认定因果关系发生中断。
(二)、实质因素法则(Material Element or Substantial Factor Rule)实质要素法则意为当某一行为系某一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时,该行为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实质因素法则是对若无法则的补充,其功能在于防范和纠正因使用若无法则产生的不公正结果。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不仅要着眼于事实本身的逻辑联系,更应立足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给法官以自由裁量因果关系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最终结果开辟了空间。
二、法律上因果关系之认定由于英美法系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价值标准,而且允许并鼓励法官造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件时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和判断,考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创立了许多的判例和学说。
但迄今为止,也并无任何一种学说可妥善解决该问题,甚至对于近因的概念至今仍然争执不休。
就目前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大量的侵权案判例,对近因的理解进行了总结。
认为近因的判断至少应包含如下因素: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的其它因素而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分析,这一因素应当招致侵权责任,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从该理解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统一的标准,其在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下,结合案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各种环境、社会因素,结合公共政策与伦理观念对个案因果进行单独论证。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某些问题逐渐达成共识,形成了一些的判案原则和规范,并通过法官与学者对这些原则与规范的不断修正和补充,创立了许多不同的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风险理论”,下文分述之。
(一)、直接结果(direct consequence)理论。
该说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该理论包括两层意义,第一层为侵权人只为其对损害结果有直接引发作用之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层为只要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之损害结果,不论该结果对侵权人而言有否可预见性,该侵害行为均称为损害结果发生之法律上的原因。
[43]该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认为,可预见性原本就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侵害行为之确切后果根本就不是人们于事前可以断定的,行为之意义仅寓于行为的本身。
[45]它只承认并恪守直接致害行为是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它拒绝接受任何针对受害方所具特质如原有血友病或蛋壳脑颅而提起的抗辩,并将任何中间因素的介入视为对该因果关系的中断。
应当承认,直接结果理论将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序列简化为一组单一的因果运动,从而回避了一系列涉及中间因素对因果变化所起作用性质这样令人头疼的问题的追究,使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得直白而简练。
但是,直接结果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该理论在实践运用中,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于简单、刻板,对法律所含蕴的正义理念感悟肤浅[46].其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仅注重行为与损害之间形式上的联系,忽视了对各相关现象之间实质上联系的考察。
同时,这种概念主义的思维倾向,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疏于对特定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并可能作出有违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