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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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二○一○年七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项目负责人:核定:审查:校核:编写:目录1 前言 (5)1.1 项目工作背景 (5)1.2 编制依据 (5)2、主要工作容 (6)2.1资料收集与整理 (6)2.2竣工决算与审计 (6)3、工作重难点 (7)4、工作技术路线 (8)5、工作技术方案 (9)5.1工作协调会 (9)5.1.1会议组织 (9)5.1.2会议主题 (9)5.1.3会议成果 (9)5.2 资料审查 (10)5.2.1待审资料 (10)5.2.2审查要求 (10)5.2.3审查结论与意见 (11)5.3承担单位验收资料编制 (11)5.3.1资料清单 (11)5.3.2编制要求 (12)5.4决算编制 (12)5.4.1施工单位决算审查 (12)5.4.2业主单位财务决算编制 (13)5.4.3决算报告 (16)5.5决算审计 (17)5.5.1财务决算审计 (17)5.5.2竣工决算审计 (17)5.5.3决算审计报告 (18)6、质量控制措施 (18)6.1自查 (18)6.1互查 (19)6.1审核 (19)7、进度安排 (19)8、资源配置 (20)8.1 人员配置 (20)8.2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责 (20)8.4 设备配置 (20)9、提交成果容 (20)附录一:资料收集容 (22)附录1.1: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2)附录1.2: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3)附录1.3: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24)附录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26)附录二: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7)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27)2.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4)2.3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5)2.4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37)2.5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管护单位) (38)2.6竣工决算报告 (39)2.7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40)2.8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1)1前言1.1 项目工作背景为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的有效补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1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2 生产路
路基
土(石)方开挖 元/m3
土(石)方回填 元/m3
原土夯实 元/m2
灰土回填 元/m3
煤矸石铺筑 元/m3
泥石混合铺筑 元/m3
砂砾石铺筑 元/m3
路面
素土面层 元/m3
煤矸石面层 元/m3
泥结碎石面层 元/m3
砂砾石面层 元/m3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其他与预算有关但未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四、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
(一)总预算表及分年度预算表,是汇总项目预算和编制分年度预算的表格。
(二)预算总表,主要点反映完成一个项目及各个部分所需的投资总额。
混凝土 元/m3
钢筋 元/t
垫层 元/m3
桥涵
土(石)方开挖 元/m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三、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式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中央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三)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
应简要说明项目预算表中涉及的分部工程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过程和确定依据等。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出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程量的部署与投资估算比较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的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量质量指标和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指标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
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英钟料,客土等基础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4、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5、拆迁补偿费的拆迁规模、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6、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批准文号。
7、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拆迁补偿工程式的应含拆迁补偿文案)。
田块平整
土(石)方开挖元/m3
土(石)方回填元/m3
土(石)方运输元/m3
未利用地平整工程
田埂(田坎)
土(石)方回填元/m3
田块平整
土(石)方开挖元/m3
土(石)方回填元/m3
废弃物回填元/m3
土(石)方运输元/m3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国土资发[2008]28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

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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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
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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