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252221e79563c1ec5da71fb.png)
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8a4b46d7f1922791788e871.png)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43c7fdaa32d7375a517800f.png)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涉及安全的十三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的十三宗罪](https://img.taocdn.com/s3/m/1eb9a48e551810a6f4248619.png)
(1)国家颁 布 的各 种 有关 安全 生产 的法 律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2)企业 、事 业单 位及 其上 级管 理机 关制 定 的 反 映安 全 生 产 客 观 规 律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T 艺技 术 、生 产 操 作 、技 术监 督 、劳 动保 护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规 程 、规 则 、章 程 、条 例 、办 法 和 制 度 。
贮 存 设 备 如 储 气 罐 等 。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是 指
除 电 力 、燃 气 设 备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于 生 产 、贮 存 和
上 匕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者 拘役 。
燃 气设 备 :是 指生 产 、储 存 、输送 诸 如煤 气 、
液化 气 、石油 、天然 气 等燃 气 的各 种机 器 或 设施 ,
包 括 制 造 系 统 的燃 器 发 生 装 置 ,如输 送 管 道 以及
(3)虽无 明文规定 ,但 反 映生 产 、科研 、设 计 、 施 工 的安 全操 作 客 观规 律 和要 求 ,在 实 践 中 为 职 T所公 认 的行 之有效 的操 作 习惯 和惯 例等 。
《刑法 》第 1 34条第 2款 规 定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险 作 业 , 因 而发 生 重 大 伤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恶 劣 的 ,处 五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2435a7126edb6f1aff001f02.png)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2584bf150b4e767f5acfcec8.png)
政策法规司邬燕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是以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方法。
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责任: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f00ec3e0b4c2e3f57276322.png)
目录第一部分单位犯罪――――――――――――――――――――――――――――――1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部分单位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https://img.taocdn.com/s3/m/0a3d505e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原文: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释义: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第25条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专门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管是否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都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9d645d22a58da0116d174941.png)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刑法》中常见犯罪及处罚
![《刑法》中常见犯罪及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0f0a0673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ad.png)
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
•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 •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 不受限制。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问题: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
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
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孕妇不适用死 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 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目 录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罚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
第五节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
01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 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 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 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 定性评价 。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
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81e9a52d4d8d15abe234eeb.png)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fe57b5d8dd36a32d727581e4.png)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 对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 有直接责任的消费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 消费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但当违法行 为严重程度到达刑法的入罪标准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分的必须给予刑事处分,不得以行政处分 代替刑事处分,已经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刑事处分时,在罚金 和刑期方面应当折抵,即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要别离。
二、平安事故相关刑法罪名
费、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 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消费、作业中违背有关平安 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d42fe95102de2bd960588f4.png)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课件(共35页)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课件(共35页)](https://img.taocdn.com/s3/m/94c4c86149649b6648d747f7.png)
2017年12月
内容
01
重大责任事故罪
0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0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0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05
危险物品肇事罪
06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07
消防责任事故罪
08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0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
2
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其 他林地4公顷以上的;
4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解释
从重处罚情节
➢ 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安全事生命 关注安全
•
1至夜半时分,昙花盛开时舒展的花瓣 已完整 地收拢 ,重新 闭合成 一枝橄 榄形的 花苞。 很多天 以后我 拿到了 那天晚 上留下 的摄影 照片, 它在开 花前和 开花后 的模样 ,几乎 没有什 么不同 。
•
7诗的首联写了暮春时节送别友人时的 情景, 其中既 有对自 然景物 的点染 描绘, 也有对 友人深 情厚谊 的直接 表达, 景中有 情,情 中有景 ,二者 是融合 在一起 的。
其他情节
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以 共犯论处。
精编新版2023年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完整考题库(含标准答案)
![精编新版2023年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完整考题库(含标准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28f2b06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ed.png)
精编新版2023年平安消费月知识竞赛完好考题库〔含标准答案〕一、选择题1.平安出口以外 20m 范围内支架完好。
巷道高度不低于 1.8m,行人宽度不少于 0.8m。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A2.逆反心理在平安消费中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的泛滥往往会影响上下级关系,使人心松散,管理混乱。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A3.《京都协议书》是针对哪一环境问题而制定的?A、全球变暖;B、大气污染;C、土壤污染;D、固体废弃物污染正确答案: A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A、是B、否C、 blamkD、 blamk正确答案: A5.根据《消费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消费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 48B、 72C、 36正确答案: B6.进入油区前应进展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A、是B、否C、 blamkD、 blamk正确答案: A7.制定《平安消费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平安消费违法犯罪行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B8.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措施。
A、迁地保护;B、就地保护;C、离体保护;D、野外驯化正确答案: B9.以下哪一项为哪一项可以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的垃圾。
A、回收废卫生纸B、回收剩饭C、回收废纸D、回收生物垃圾正确答案: C10.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 A11.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
A、各岗位的责任人员B、各岗位的责任范围C、考核标准D、主要负责人财产状况正确答案: ABC12.在煤矿平安消费方面,平安答应证制度是一项根本制度,由国家强迫力来保证它的施行。
犯罪
![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42f21108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fb.png)
1、“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招 募”,是指协助组织卖淫者招雇、征招、招聘、募集人员,但本身并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2、“运送”,是指为组织卖淫者提供交通工具接送、输送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 人员,在有的情况下,招募、运送者可能只拿到几百元、上千元的所谓“人头费”、“介绍费”,但正是这些招 募、运送行为,为卖淫场所输送了大量的卖淫人员,使这种非法活动得以发展延续。因此,《刑法修正案(八)》 将这两种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犯罪
词语概念
01 分类
03 单位 05 相关词条
目录
02 特征 04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词条
相关词条
犯罪、刑法、犯罪构成
谢谢观看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 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单位
单位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合法组织,且原则上要求拥有必要的经费或资产, 但并不以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当前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安全生产法辅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辅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177e5e7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1c.png)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有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违法⾏为;主观要件是具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接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他⼈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接受他⼈财物的违法⾏为,为他⼈谋取利益;主观要件是具有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接受他⼈财物的故意。
(三)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作⼈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违法⾏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主观要件是具有玩忽职守的故意和过失。
2.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有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https://img.taocdn.com/s3/m/ce97a5d2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22.png)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都有可能
事故现场的有关 人员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没有履行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维护人员
都有可能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 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微信公众号【HSE安全资料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 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 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 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 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的第110条
![安全生产法的第110条](https://img.taocdn.com/s3/m/e4ec7f31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f.png)
安全生产法的第110条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降级和撤职是两种法定的处分形式。
根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属于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这也是两种相对较为严厉的处分。
至于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
同时,对该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c67c0cd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9.png)
发⽣重⼤安全责任事故如何处理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市场经营必须要遵守⼀定的规定,否则的话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发⽣,⼀旦发⽣安全事故的话是可能会受到处罚的,那么如果发⽣重⼤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发⽣重⼤安全责任事故如何处理构成犯罪的话是会被判刑的。
《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概括为⼯⼚、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些问题上是⽋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具体的分析。
⼆、如何正确认定重⼤责任事故罪(⼀)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是⼀般主体的犯罪,但是⼚矿企业职⼯因为违反有关危险品的⽣产、运输、使⽤的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
1、主体不同。
⼯程重⼤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职⼯。
2、⾏为⽅式不同。
⼯程重⼤安全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程质量事故;⽽重⼤责任事故罪是职⼯或者⽣产指挥⼈员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本罪与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有关单位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发⽣事故的情况。
设置本罪名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惩治违反《劳动保护法》的单位。
⽽重⼤责任事故罪则是针对职⼯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进⾏惩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实地工作。
可是,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儿,你看不看都在哪儿,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罪名就在哪儿,你钻研不钻研,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
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
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
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
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
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七: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
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
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罪名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