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鉴定问题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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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鉴定问题的分析思考

民国档案能不能鉴定销毁,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这一著名的鉴定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许多国家规定了本国档案的禁毁年限,如美国为1861年,法国为1830年。德国为170O年。那么,我国有没有档案的禁毁年限?民国档案有没有保管期限?能不能鉴定销毁?对此,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认为民国档案是历史财富,片纸只宇都不能销毁,不存在鉴定问题,持这种意见者说这是中央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民国档案存在着玉石不分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认真做好鉴定和区分保管期限的工作.笔者亦持这种意见,并也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中央的一贯精神。让我们暂时撇开现存民国档案的实际情况,首先从中央的规定或精神说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曾先后就民国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利用发布过许多文件,其中涉及到鉴定销毁和区分保管期限的文件有: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全部敌伪档案“经过初步分类登记以后,应妥善地保管起来,片纸只字也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①1955年l1月3日《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指示》:对已接管的敌伪政治档案“不得再有分散、损坏或随意销毁”。“即使真正无用的,也要经过认真鉴定,报告中央批准后,才准许销毁。”②1956年4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条对所有敌伪档案必须保证片纸只字不再抛掉和损坏。”③1956年l1月17日《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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