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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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

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正如你所说:是冲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

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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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坤财税王张要
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招商引资费、配套费等形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奖励款,由于返还金额较大,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度重视。

本文就该业务土地增值税处理来谈谈笔者的观点。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是否允许原支付土地价款全额列支呢?
一、国家层面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界定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地方性政策文件我们来看看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三、笔者的意见目前,国家层面税法文件并未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但是依据土地增值税“实际发生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财政返还或奖励,应先判断该财政返还或奖励属于何种性质。

如属于与获取土地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或奖励,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土地成本的风险。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参与城镇化建设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土地“招、拍、挂”市场化运作后,对其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再通过财政补贴或奖励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不够完善和明确,造成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

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一是对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土地金返还款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是无偿赠送给政府部门的,与土地出让金返还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对开发企业应视同建筑总承包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已将“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工程分别承包给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施工队伍,所以对开发企业不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是对一些外来的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直接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是否计入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四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对其他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实质是政府给予企业土地价款的优惠折让,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将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作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应按收入处理,就不应抵减开发成本、费用。

此外,对于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开发企业,由于未实际收到财政的返还款,所以此项收入既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也不能抵减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樊剑英黄彦强最近,经常有房地产咨询土地招拍挂后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该如何做账和纳税。

招拍挂的公开性、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一般不存在底价出让国让国有土地权的现象。

但难以不论的是,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选费、配套费等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补偿返还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对企业来说,虽然土地实际成本低于招拍挂价格,但先支后收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困惑。

一、会计处理对于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应以实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性质,(2006)》的规定,行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额的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用取得各种名义土地返还问冲减土地成本并不妥当。

(200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补偿返还款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这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要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 000万元。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 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 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国有⼟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国有⼟地使⽤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地增值税、契税、⼟地使⽤税。

⼀、⼟地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条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地增值税。

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可不缴纳⼟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为契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

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税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贵公司可以到⼟地所在地区的⼟地管理部门查询。

⼆、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地出让⾦收⼊应直接缴⼊财政部门在银⾏设⽴的“⼟地出让⾦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地出让⾦帐户。

第五条在⼟地使⽤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地出让⾦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地使⽤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转为⼟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各地⼟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地开发费⽤、业务费⽤和⼟地净收益,每⽉及时与财政部门进⾏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地的开发费⽤。

⼟地开发费⽤应按如下范围列⽀:1.补偿性⽀出指因征⽤⼟地⽽发⽣的各项费⽤。

具体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帐,冲减开发费⽤。

2.开发性⽀出。

指征⽤⼟地之后,⽤于⼟地的各项开发费⽤(不含市政⼤配套费⽤)。

具体包括:出让的⼟地所在⼩区范围内发⽣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供电、供⽓、排⽔等;为征⽤、开发出让的⼟地⽽⽀付的银⾏贷款利息。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定》第一条第(四)项第 4 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助 30 00 万元(含增值税),用于该项目 10 000 平方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
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
费。约定返还的 3 000 万中,用于拆迁费用 1 000 万元(含增值
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 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
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 10 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 10 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
元[1 000÷(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 1 500 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③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59.3 万元
[3 000÷(1+6%)-970.9-1 500]。
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
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
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
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
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户收到

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

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

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返还款的处理办法一、返还款的形式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大概有以下形式:以土地换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费、配套费、奖励方式、给予补贴款用于建设回迁房等。

二、返还款的税务处理(一)税法规定税种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种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规定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规定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到6种【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到6种【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扣除支付被拆迁户补偿费用和拆迁公司拆迁劳务费用 后的差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返还款 3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第一,支付给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款 970.9万元[1000 万元÷(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 1500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59.3万元[3000÷ (1+6%)-970.9万元-1500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由于没有发生土地转让行为而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 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本案例,企业 取得的土地返还款 3000万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 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
①增值税的处理:按照代理业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 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依照“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 4 款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本案例土地返还款 3000 万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由于拆迁建筑劳务是清包工劳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 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将 拆迁建筑劳务外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 的收入 1000万元,应按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29.1万元 [1000万元÷(1+3%)×3%]。并且拆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 3%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最近,经常有房地产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在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公开竞价取得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补偿。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土地实际成本就会低于“招拍挂”价格,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的政府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再看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

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阳新芽赵捷地产财税来源:拓狗日记01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有哪些?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摘要: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本文通过作者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经历,对改造中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首先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背景及相关政策。

城中村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对于吸纳外来劳动力、缓解城市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压力、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其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消极影响却也十分明显:村民居住环境差、用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治安问题突出等等。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城中村改造。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大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改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

为了激发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郑州市政府研究出台郑政文〔2007〕103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现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以供各位地产财务从业同仁借鉴和参考。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资金净流出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因此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

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发生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政府返还土地款的处理

政府返还土地款的处理

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开发占地1700余亩的大型物流园,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要求其在2年内建成。

2012年8月份该公司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000万元,2013年3月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

2013年8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返还该公司土地出让金600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万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物流园财政补贴10000万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被安置拆迁户。

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征纳双方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A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为土地成本,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属于已经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招商引资或变相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因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所得税处理上,收到的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收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财政补贴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且与土地出让直接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因此,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清算时以财政补贴冲减土地成本,以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收支差额冲减开发成本。

税务土地出让金分析报告范文

税务土地出让金分析报告范文

税务土地出让金分析报告范文一、背景介绍1.1 土地出让金的定义与作用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种方式。

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要向政府支付的费用,它被视为一种行政性收费,用于填补政府财政的支出缺口,同时也可以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

1.2 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对税务土地出让金进行分析,探讨其与税收、地方财政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决策参考。

二、税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2.1 税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要素税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通常涉及以下要素:•土地面积:土地出让金通常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因此需要准确计算土地面积。

•土地出让金单价: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出让金单价存在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查和确定。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也会对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年限越长,土地出让金越高。

2.2 计算公式税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土地出让金 = 土地面积 * 土地出让金单价 * 土地使用年限三、税务土地出让金与税收关系的分析3.1 税务土地出让金的纳税主体税务土地出让金是由企业或个人支付的一种费用,因此其纳税主体应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

3.2 税务土地出让金的纳税分类税务土地出让金通常被归类为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由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支付。

3.3 税务土地出让金的税收政策针对税务土地出让金,政府通常会实施一些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能会通过减免土地增值税、降低税率等方式来减轻税务土地出让金的负担。

•税收补偿政策:政府为鼓励企业通过土地出让建设项目,可能会提供一定的税收补偿,作为企业的奖励。

四、税务土地出让金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分析4.1 税务土地出让金的地方财政收入税务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一种重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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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差不多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缘故。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依旧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紧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显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能够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专门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假如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运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假如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它事项,能够按实际情形,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假如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条例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假如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予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方法或具体治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此例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样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运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依照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假如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运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假如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用于其它事项,能够按实际情形,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假如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假如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运算售房收入运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然后还要依照国税发[2006]187号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运算征收:(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对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运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契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就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担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契税成交价格的部分,应按规定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五、会计处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企业应做营业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预收账款3000完工结转收入时:借:预收账款:3000贷:营业收入3000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托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并代托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并代托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托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托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算缴纳营业税。

”返还款3000万中:1.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2.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000-1500)*5%】7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1.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能够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坦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收入不运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五)会计处理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借:其它应收款1500其它业务成本 1000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500。

支付土地出让金时,10000全部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借:银行存款2000贷:其它应收款1500其它业务收入500收到拆迁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1000贷:其它业务收入1000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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