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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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一、前言为了保障工程施工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程施工过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标预审文件。

本文件旨在规范招标预审程序,保障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性,促进施工单位的公正竞争,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二、报名条件1. 招标人要求有5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2. 招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3. 招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4. 招标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5. 招标人需提交近3年施工业绩证明。

三、预审文件提交要求1. 招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审文件,逾期不受理;2. 预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资质证书、经济实力证明、技术实力证明、施工业绩证明等;3. 预审文件需提交硬拷贝和电子版,确保信息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预审评审过程1. 预审评审委员会由专业评审人员组成,对提交的预审文件进行审核;2. 预审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招标人;3.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将进入下一轮招标环节,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将被淘汰。

五、预审结果通知1. 预审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各招标人,不透露其他招标人信息;2.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将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施工方案和报价。

六、结语本招标预审文件旨在确保工程施工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各招标人认真遵守招标规定,积极参与招标过程,达到双赢目标。

感谢各位招标人的支持与配合。

愿我们共同努力,实现工程施工招标的优质发展。

以上为工程施工招标预审文件,望各位招标人遵守执行,共同促进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祝各位招标人取得优异成绩,谢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doc 1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doc 1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doc 13页)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05.5.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投标管理制度方案(13篇)_1

投标管理制度方案(13篇)_1

投标管理制度方案(1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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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合同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合同招标投标规定一、招标人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包含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1%至3%。

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无息退还。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六、合同的签订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七、异议与投诉处理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应当设立专门的渠道进行处理。

投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八、监督与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违法设置障碍。

九、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确保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程招标相关制度规范

工程招标相关制度规范

工程招标相关制度规范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合同草案、评标方法等必要内容。

3.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4.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三、投标资格审查1. 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

3. 资格预审的结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申请人。

四、投标评审1. 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3. 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中标与合同签订1.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监督管理1.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采购、工程承包和服务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标的及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至指定账户。

第六条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评标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中标通知。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中标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即为招投标规章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007年第56号令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007年第56号令

当前位置:政策发布 -> 发展改革委令 -> 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建规[2009]6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建规[2009]6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武建〔2007〕14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最新工程招标制度规定文件

最新工程招标制度规定文件

最新工程招标制度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工程招标活动适用本规定,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接受投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预算金额等;(二)技术要求: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三)合同条件: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验收标准、保证金要求等;(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否则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并健全工程招标信息公示制度,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工程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2024年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它是企业获取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政府推行项目、扶持民营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招标范围广、参与者众多、涉及资金较大,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一些风险。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合理而规范的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既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从根本上避免招投标中的各种风险与漏洞。

二、资格审查的定义资格审查是指投标人、招标人在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之前,对投标人的能力、资格、信誉及其它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过程。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并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第一步,它的程序和细节应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以确保招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资格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1. 建立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该由邀标人派出的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审计单位、法律顾问、行业专家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

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格审查小组应由奇数人组成。

2. 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就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按照招标人公告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经验、人员、技术能力、信誉及其它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 资格审查意见的公示和筛选经过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核和评估之后,对于资格不合格者,应当及时告知,并向招标人提交相应的意见,并公示给所有投标人。

而通过资格审查者则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同时进入招标文件评审的环节,即进入了竞标排名的行列。

4. 资格审查小组对资格审查的报告资格审查小组所做出的资格审查报告应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编制,并及时提交招标人。

报告内容应包括总结性意见和审核情况、投标人资格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等信息。

四、资格审查中的注意事项1. 公开透明资格审查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逐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规定。

2.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4.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5.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期工作条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证明、用地许可等。

6.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规模、标准、工期、质量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

7.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三、投标8.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9.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10. 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四、评标与中标1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评标经验。

12.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公正,评标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3. 中标单位应当是在技术和商务评审中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

1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合同履行15.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6.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应当符合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17.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变更、索赔等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8.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9.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20. 本制度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单位负责解释。

21. 本制度规定的修改权属于原制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资格预审规定

资格预审规定

资格预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设计招标资格预审规定(3篇)

设计招标资格预审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三条设计招标资格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资格预审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2. 公平原则: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3. 公正原则: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的资格;4. 高效原则: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高效、便捷,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格预审条件第四条申请参加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具体资格预审条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三章资格预审程序第六条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资格预审条件、申请时间、地点等。

2. 申请人报名: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 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招标人应当组织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规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 资格预审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6. 资格预审结论: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Z招标投标法

Z招标投标法

也可有所减少。
39
4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 建设项目。
40
5 公开招标的项目的特殊情况 可以邀请招标的: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 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 宜招标但不易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 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1
6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 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1Z301050 招标投标法
1
招投标的目的与意义
1、规范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 3、保证项目质量 4、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承 包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主要内容
1 1Z301051 掌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2 1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 3 1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 4 1Z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
14
一 招投标基本原则 4.诚实信用
15
一 招投标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讨论:所有与招标相关的信息都要公开吗
16
案例讨论——
案例1 某单位在一次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了
体现招标的公平与公开原则,而把投标人 情况、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中标的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等与招 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了公开。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发表时间:2020-12-03T12:08:16.480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24期作者:孙祝彬[导读]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都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本文就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目的、预审的程序、预审的具体办法进行探讨,孙祝彬北京利彬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2218摘要: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都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本文就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目的、预审的程序、预审的具体办法进行探讨,旨在寻找一种切实可行、操作简便、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使资格预审公正科学、节约招标时间、降低招投标成本。

关键词: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程序;指标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一般都采用资格预审这种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拟建项目的施工投标。

但当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如果资格预审查内容过多,程序复杂,会使招投标双方投入过多精力和时间,增加招投标成本。

如果资格预审方法及内容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预审的作用,那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有没有既简便又有效做法呢?本文就对此作一探讨。

对资格预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①资格预审的目的;②资格预审的程序;③资格预审的具体方法。

1.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目的要明确所谓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事先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投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技术水平、财务状况以及职员状况等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活动。

资格预审总的目的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条件。

在申请投标资格的报名者中,选择具有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投标人。

由于工程的多样性,导致不同工程施工的重点内容不同,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自身特点、规模、地理位置和工期要求,确定资格预审应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

例如,对于工程技术成熟,工艺简单,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施工方面主要考虑质量和工期,要求有足够人员的投入,在资格预审时就要把拟参加投标人的劳动力资源的素质和人数作为重点指标来考察。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制度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制度

有关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措施》旳告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改委文号:京发改【】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措施》,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请遵循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我市依法必须招标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旳,合用本措施。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旳,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旳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旳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成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规定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献。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示。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献。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进行审查。

(六)拟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告知书或者不合格告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旳性质、特点和规定,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旳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献。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献一般应当涉及如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涉及项目概况、招标范畴、资金来源及贯彻状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旳编制规定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成果旳告知方式等。

(二)资格规定,涉及对投标人旳公司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旳项目经理与重要技术人员旳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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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管理规定
一、目的
确保公司选择的开发项目工程招标的投标单位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公开招标(施工和安装)对投标申请单位的资格预审。

三、批准和解释
★本制度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主管副总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四、控制要求
(一)工作准备
1、房地产综合部接受投标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交招标工作小组,组长
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工作。

2、根据总裁工作指示和招标工作要求,招标工作小组确定预计邀请投标单位
的数量,一般为招标工程项目数量的3-4倍。

(二)资格预审的内容
1、法人地位。

审查其企业的资质等级、批准的营业范围、机构及组织等是否
与招标工程相适应。

若为联营体投标,对合伙人也要审查。

2、商业信誉。

主要审查:在建设承包活动中都完成哪些工程项目;资信如
何;是否发生过严重违约行为;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获得多少施工荣誉证书等。

3、财务能力。

主要审查,除投标单位的注册资本、总资产之外,重点应放在
近3年经过审计的报表中所反映出的实有资金、流动资产、总负债和流动负债以及正在实施而尚未完成工程的总投资额,年度完成投资额等,可用于本工程的纯流动资金能否满足要求,或施工期间资金不足时的解决办
法。

4、技术能力。

主要评价投标单位实施工程项目的潜在技术水平,包括人员能
力和设备能力的方面。

5、施工经验。

投标人最近几年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规模,重点应放在与招标
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上。

6、其他需评审的内容。

(三)资格预审的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一般采取评分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审,步骤如下:
1、首先淘汰报送资料极不完整的公司。

2、根据项目的特点,将资格预审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并应确定各
项内容在评定中所应占的比例,即确定加权数。

3、淘汰总分低于预定及格线的投标申请单位。

4、对及格线以上的投标单位进行分项审查。

如总分达到及格标准,但某项得
分低于该项所要求的最低分时,此时或者予以淘汰,或者要求投标单位补送资料,给予再次审查的机会。

5、评审后,填写《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记录》,注明评审结果,报总经理审批
决定。

综合部将资格审查结果分别通知参与投标的申请单位。

(四)资格预审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投标申请单位在填报资格预审文件时出现言过其实的现象。

因此在审
查时,不仅要审阅其设计院材料,还应有选择地作一些考察和调查工作。

2、投标单位的商业信誉是很重要的一条,要调查了解有无严重违约或毁约的
历史记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过无理索赔和扯皮现象。

3、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备情况应特别注意。

注意分析投标单位正在
履行的合同与招标项目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方面是否发生冲突,以及是否还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承担本工程。

4、联营体申请投标时,必须审查他们的合作声明和各合作方的资格。

5、应重视各投标单位过去的施工经历是否与招标工程的规模、专业要求相适
应,施工设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水平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以及具有专长的专项施工经验是否比其他投标单位占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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