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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部队半月板损伤评残标准

部队半月板损伤评残标准

部队半月板损伤评残标准
根据最新的部队半月板损伤评残标准,该标准主要是为了对部队中发生的半月板损伤进行评估,以便能够合理地评估伤残等级、适当分配伤残补贴,并为受损官兵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根据标准,半月板损伤分为四个等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轻度半月板损伤一般指半月板后角部分损伤或者裂伤;中度半月板损伤一般指半月板的体部损伤,时间较短;重度半月板损伤一般指半月板的体部损伤,时间持续较久,且影响行动和工作;而极重度半月板损伤则是指半月板已经严重损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评估方法则是通过对患者病史、体检、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综合评估来判断半月板损伤等级。

评估结果通常会反映在患者的伤残等级上,伤残等级越高,补贴也会相应增加。

同时,受损官兵也会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

总的来说,部队半月板损伤评残标准的实施能够对受损官兵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医疗保障和伤残评估,使他们在战备任务中担负起更多的职责,更加全面地保障国防安全。

股骨头坏死部队评残

股骨头坏死部队评残

股骨头坏死部队评残
根据股骨头坏死的严重程度,评残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10级:股骨头坏死轻微,无明显症状。

2. 9级:轻度疼痛,活动受限,但能正常工作。

3. 8级:中度疼痛,步态受损,工作受限。

4. 7级:中度至重度疼痛,需使用辅助工具行走,工作严重受限。

5. 6级:严重疼痛,步态异常,无法工作,但能自理。

6. 5级:持续剧烈疼痛,无法行走,生活自理受限。

7. 4级:极度疼痛,无法行走,生活自理完全依赖他人。

8. 3级:剧痛无法忍受,需要服用强力镇静药物,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大部分肢体功能。

9. 2级:极度疼痛,无法伸展肢体,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丧失肢体功能。

10. 1级:全身肢体无法动弹,完全丧失生活能力。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评残等级,具体评残的等级还需要结合医生的诊断和评估来确定。

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进行概述及解释说明,该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军队伤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战争或军事训练中,士兵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韧带断裂这一严重伤病,而如何评估和处理此类情况则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通过研究相关标准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定义部队韧带断裂,并针对不同程度的损伤提供相应的评残标准。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解释说明、影响部队作战力及士气的因素讨论以及结论与建议。

首先,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介绍本篇文章的背景与目的,并概括性地描述文章结构。

其次, 在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中,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一标准的定义、发展背景以及相关的研究现状。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韧带断裂评残标准的发展历程和应用情况。

然后, 在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解释说明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韧带断裂的定义与分类,并探讨如何评估部队韧带损伤的程度。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一些相关解释说明和案例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标准的具体应用方法。

接下来,在影响部队作战力及士气的因素讨论部分,我们将讨论韧带损伤对部队作战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士气在提高受伤士兵康复速度和恢复作战力方面的重要性。

我们将探讨如何有效提高受伤士兵的士气并加快其康复过程。

最后,在结论与建议中,我们将总结本文所阐述的研究结果和发现,并针对当前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和改进措施。

同时,我们也会展望未来对该领域进一步研究方向和可能取得的重要突破。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对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详细解释,以提供军事医学领域从业人员和相关研究者一个全面了解该标准的机会。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的发展背景、应用情况及其对部队作战力和士气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为相关领域未来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展望。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它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的确定。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军人评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

评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伤残情况,综合考虑伤残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不同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确定,因此,在制定评残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军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军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评残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和官僚主义。

评残标准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残标准的规定,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评残结果的复核机制,对于军人和家属对评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确保评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与时俱进。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军人评残标准也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及时调整和修订不合理或者不适应实际的评残标准,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残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军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残疾军人的评残标准,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总之,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应当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与时俱进,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残疾军人评残工作,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更加科学、公正的保障。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2023部队评残标准

2023部队评残标准

1.因战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百。

二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七十五。

四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五十。

2.因病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百。

二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七十五。

四级残疾: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五十。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百。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八十五。

病故军人遗属:本人享受国家抚恤金的百分之五十。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残疾等级评定。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详细的体检和功能评定,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二、心理残疾等级评定。

心理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心理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残疾、精神疾病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心理测评和专业评估,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三、评定程序和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定程序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评定标准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过程中需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四、评定结果的使用和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其享受国家和社会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评定结果需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尊重和认可,确保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评定结果还将作为残疾军人就业、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五、加强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对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机制,确保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同时,还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军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我国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十级伤残。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常年需依赖他人生活照料。

二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但相对于一级伤残程度较轻,可能不需要常年依赖他人照料。

三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两肢或视力单眼或完全丧失听力或丧失语言能力等情况。

四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一肢或视力降低到0.08及以下或丧失听力中度损失或丧失语言理解力等情况。

五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个手指或视力降低到
0.1及以下或丧失听力轻度损失等情况。

六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节以上手指或视力轻度损失或丧失嗅觉等情况。

七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一个关节或丧失嗅觉或丧失
味觉等情况。

八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部分功能受损,但无明显影响日常生活。

九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轻微损伤或功能受损,且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十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不会影响其正常体能功能、劳动能力和战斗作战能力。

评定军人伤残等级主要依据医学评估和职业评估相结合,根据军人实际损伤程度以及其在军事工作中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评定中会考虑到身体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劳动和社会参与能力、日常生活独立能力以及心理和精神状态等。

通过评定等级,可以为伤残军人提供相应的抚恤金和福利待遇。

部队抑郁症评残标准

部队抑郁症评残标准

在部队里得了抑郁症,这种情况需要咨询一下自己的领导,建议积极的治疗抑郁症,要保持心情愉快,均衡营养,充足睡眠,适量运动是可以改变现状的,如果中重度的就需要药物控制了。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可以评为二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的可以评为三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的可以评为四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可以评为五级残疾。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可以评为六级残疾。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

从军人评残标准上看,是没有专一的针对抑郁症有评残的标准,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的鉴定机构。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事故等原因致残后,根据其残疾程度和对其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评定的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军人的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首先,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等级和精神残疾等级两个方面。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根据残疾部位、残疾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等级。

而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则主要考虑残疾对军人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等级。

其次,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注重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军人的残疾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避免片面性和随意性。

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另外,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评定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和社会工作人员,确保
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确保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保障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最后,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为不同等级的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生活。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残疾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需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和机制,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生活。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对军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确定军人伤残的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伤残抚恤的待遇和权益。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和关怀。

首先,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伤残等级的确定和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指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的高低。

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军人的伤残进行具体的鉴定和评定。

其次,伤残等级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来进行的。

伤残情况包括伤残的部位、伤残的程度、伤残的影响等。

根据伤残情况,可以确定军人的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来进行的。

该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根据该标准,对军人的伤残进行具体的鉴定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

另外,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的部位、伤残的程度、伤残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些内容,可以对军人的伤残进行具体的鉴定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和关怀。

总而言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确定军人伤残的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伤残抚恤的待遇和权益。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和关怀。

希望通过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军人伤残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和关怀。

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的程度
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享受的优待待遇和抚恤补助的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的确立,对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军人评残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评残标准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包
括伤残的类型、程度以及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评残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军人及
其家属应当了解评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有权对评定结果提出申诉,并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

再次,评残标准应当精细化。

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残,评残标准应当进行细致区分,对于不同程度的伤残给予相应的评定标准,确保每一位军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评定结果。

最后,评残标准应当人性化。

在评定军人伤残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生活和工作
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关爱和帮助,让军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综上所述,军人评残标准的确立对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具有
重要意义。

评残标准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精细化和人性化将有助于提高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评残标准,为军人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评定环境。

2级伤残鉴定标准

2级伤残鉴定标准

2级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法》和《伤残军人优待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军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2级伤残是指军人因公受伤、疾病致残程度达到《伤残军人优待办法》规定的2级标准。

那么,2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劳动能力减轻和生活自理能力减低三个方面。

在身体功能障碍方面,包括双下肢残疾、双上肢残疾、双下肢和一上肢残疾、双下肢和一上肢残疾、双上肢和一下肢残疾等情况。

对于劳动能力减轻方面,主要考察军人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劳动能力是否受到明显影响。

而生活自理能力减低则是指军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一些基本生活活动,比如穿衣、洗漱、进食等。

其次,2级伤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伤残的程度和对军人的影响。

伤残程度是指身体功能障碍、劳动能力减轻和生活自理能力减低的程度有多严重,需要进行具体的评定和测量。

而对军人的影响则是指伤残对军人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

最后,2级伤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军人的个人情况和医疗证明。

个人情况包括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而医疗证明则是指军人的伤残情况需要有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伤残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总的来说,2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需要充分考虑伤残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功能障碍、劳动能力减轻、生活自理能力减低、伤残程度和对军人的影响、个人情况和医疗证明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全面考虑和评估之后,才能准确地对军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优待和帮助。

部队1一10级评残标准

部队1一10级评残标准

部队1⼀10级评残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完全不能⾃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作;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部分受限; ⼯作和学习能⼒下降; 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轻度受限; ⼯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部队评残标准.doc

部队评残标准.doc

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指对军人在服役期间或因公受伤致残的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因此对于残疾军人的评残标准必须要严格、公正、科学,以保障他们的权益,也是对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必须要科学合理。

评残标准需要基于医学、康复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综合考虑残疾军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科学的方法来评定残疾等级。

评残标准不能片面、随意地确定,必须要建立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之上。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必须要公正公平。

评残标准的确定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受到个人或其他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评残的过程必须要公开透明,残疾军人有权了解评残的整个过程,并且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诉。

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来进行,不能有任何偏私、不公的现象出现。

再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必须要与时俱进。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残疾评定的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评残标准必须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吸收新知识、新技术,以更准确、更全面地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

同时,也要根据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评残标准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残疾军人的权益和需求。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必须要人性化。

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要充分尊重残疾军人的人格和尊严,不能伤害他们的感情和利益。

在评定残疾等级的过程中,需要给予残疾军人充分的关爱和理解,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重拾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评残标准要注重残疾军人的个体差异,不能一刀切,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

综上所述,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尊严。

评残标准的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与时俱进、人性化是评定残疾军人残疾等级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残疾军人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时,能够以残疾军人的利益为重,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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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 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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