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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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 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 定,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但不能引入司法 程序。
外部矛盾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 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以前, 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 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 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 业的财产, 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 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 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
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案例连接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30日,A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在没有报
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情况下, 与当地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土地使用权、 旧设备、旧房屋等国有资产擅自以30万元的低价转让。 2000年10月20日,当地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委 托A市咨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转让财产进行了评 估,总价为480万多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50万多元。 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该国有企业和运输公司两被告的买卖协 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买卖协议违法, 遂作出了确认其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
一方面,李某以30万的低价将估值为480多万元的国有 资产转让给运输公司,显然有违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的 原则;另一方面,转让的地点、方式,转让对象等也都 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 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因此可见,为了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 产管理局以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确认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依法支 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 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 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 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 益金和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 位)担保, 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 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 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权的界 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 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 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出资 比例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其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 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 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 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 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
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定程序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1.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
2.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 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 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3.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 监事人选。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9、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如 何处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 实物和所有权
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 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案情分析
首先,该企业和运输公司的转让国有资产行为未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 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 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以下情行 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
七、产权纠纷的处理
内部矛盾(国企之间) 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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