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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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期船——租船运输 (1)没有固定的航线、港口和船期;
(2)主要运送诸如谷物、矿石等一般性的原材料;
(3)运费随行就市,并无固定费率。
二、提单概述

提单适用于散杂货的定期班轮运输,所谓班轮运输是指船
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 行的运输,一承运人同时运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承运人按照 规定为不同的货主所托运的货物签发提单。它的服务对象是非 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因此,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
性质。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并不需要和托运
人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往往是通过签发提单、海运单作为运 输合同的证明。
(一)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1、提单的概念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海
运提单或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案例分析:保函换清洁提单案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
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 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
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造成与提单不符的后
果。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 ”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
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
通知人。
(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
提单所列货物。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 到并装上船付运的收据。
(一)《海牙规则》认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只是“推定证

该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
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该案的判决原则还得到
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显然,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 水份减少造成的,而按托运人的意图开舱晒货又是为了保证货 物质量,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诚实行为,并不是承
、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
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货船名、装船日 期并签字证明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
途不转船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
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8、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
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记载的装运日期
提前,以符合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因装船 日期倒签而得名.

倒签提单案例

美国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
联运提单:是指联合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这里的联合运
输是指货物的运输是由海运和其他方式共同完成的运输;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
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理由是:原告明知其所收受
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 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 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 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 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 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 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 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 应否定其效力。如若判决,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判决这一保函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 此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了提起诉。
据”或“初步证据”,推定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
(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认为,在承、托双方
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或“初步证据”,但对收 货人为“最终证据”。
(三)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的规定,即,在承、托双方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 ”或“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提单具有最
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
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 短少不是因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 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 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其已经按提单所 载状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证明对于包括收货人 在内的第三者而言,该提单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因此,B
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
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 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立对 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记名提单
除外)的物权凭证。对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者,他们是根据提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序言:

“当一个在船舶失事中受到抢劫的人向安东尼诺斯要求
公正的补救时,安东尼诺斯说:我确实是陆地上的最高君王
,但海洋的君主是惯例,让这一诉讼由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的罗得海法来决定吧。”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1991年7月,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 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பைடு நூலகம் 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 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 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 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 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 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 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 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 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 ,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 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 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 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2、提单的主要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A.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B.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
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提单受让的人损失。这在 法律上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 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 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 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
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的。

按照航运习惯和法规,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了该提单上
所记载的货物,他有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提单的 转移意味着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转移。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 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中国甲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 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的做法如何处理
(1)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该做法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
为,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及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均为无效,承 运人不仅要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无权援引保函的约定, 向托运人予以追偿;
(2)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
运人出具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 间有效,但对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无效;
3、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
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在实践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的由托运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
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船的日 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 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
签发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但备运
。这种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赋予其效力,使之产生预 期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二:
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
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 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
”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脏污 11,459 包 ,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 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沙特阿拉伯 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 • 造成短少 1, 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 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 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 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
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 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
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 索赔了 70 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
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终证据的效力。
*“最终证据的效力”

这里的最终证据的效力是指,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 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因为,提单 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 上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即使提单上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
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



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 单,船抵蛇口后甲在未取得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 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 知行,但甲未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船运公司B无正 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 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
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
费的合同。

承运人—— 托运人 船舶所有人 —— 租船人
(二)种类
1.定期船——班轮运输
(1)根据计划,沿特定的航线在特定的港口间往返运输; (2)主要运送诸如旅客、邮寄物以及工业制成品; (3)依据运输同盟(班轮工会)制定的统一费率收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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