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一、提单运输(重点内容)1、提单定义特征;2、提单的分类;3、提单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二、租船运输第二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二、国际铁路运输法律制度三、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相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显著地位。
国际海上贸易的特点: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面对大自然和技术风险的挑战,因此海运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更多的是法定之债、格式合同,承运人有很多免责事项,这些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要用一般的民法和合同法理论去解决海商法的问题,商人约定成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分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二、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含义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也称件杂货运输、零担运输。
由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
(二)、班轮运输当事人(三)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
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提单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
1999年卷一第58题(五)下列有关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BCD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C.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靠提单来证明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提单的保函
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指由托 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与信用 证一致的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 担保文件。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4日法(交) 复(1988)44号)
(一)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1、海上货物运输 运输量大、运费低廉,对货物的适应性强。但速度低, 风险大。 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运输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速度快,运输量较大,安全可 靠,成本较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主要有 1970年2月生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3、国际公路货物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应急性强,适应集装箱货运方式, 但载量小,运行中震动大、易造成货损事故。有影响的 公约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速度快,安全准确、手续简便,节省包装、储存费用, 但运量小,运价高。国际立法有《1929年的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此外,按采用的运输方式,提单可以分 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按 运费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 运费到付提单。
2000年7月3日,我国一家五矿贸易公司(原告)与瑞士纽克 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瑞士公司向原告出 售3万吨废钢,允许增减10%,货物杂质含量不超过2%的中 国国家环保标准。瑞士纽克公司将废钢交给印度的一家轮船 公司(被告)承运。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 提单,并在提单中注明,该批货物杂质含量符合中国国家环 保标准(不超过2%)。同年8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议付了 上述提单。9月30日,“巴拉基”轮抵达烟台港,并开始卸 货。当卸下2万余吨时,原告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杂质,即 申请山东商检进行检验。经检验,发现货物杂质含量为 9.69%,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2%的环保标准。烟台海关以未 卸下的货物不符合中国环保标准为由,限定15日将未卸离船 舶的废钢全部退运出境。于是,原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 求被告赔偿,被告抗辩,称货物含有杂质,应属于货物的质 量问题。 问:你觉得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第三讲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报告买方征询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来电称鉴于货
物商品价值丧失,要求卖方卸货并重新备货装船,
否则将指示银行撤销信用证。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
毁损,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卸下并承担船期损失,但
遭到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货款转而要求承运人 赔偿货款,被承运人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
• 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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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1、最低责任 2、责任豁免 -------“责任基础” 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 3、赔偿限额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 试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 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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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案
`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S公司、瑞士B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农产品出口合 同,CIF鹿特丹,装运期为12月至次年1月,两客户按时开来保兑的、 不 可撤消的信用证。
我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租船装运,由于外运公司原袷定的“东风” 轮因临时损坏在日本修理不能按时到岸,临时改派华夏公司管理的期租船“曲兰 西克”装运,又因其间连日雨雪,2月11日才装毕,13日开航。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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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 定义:由卖方或买方将货物交由班轮公司,按固定的船期、 固定的费律、固定的航线和停靠码头进行的货物运输。
• 特点: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是以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向托运人签发,由承运人单方面印制的提单来体现的, 所以又称为提单运输。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7
三、提单的内容
(7)甲板货和活动物(Deck Cargo and Live Animals Clause) 条款——根据国际公约,该类货物不视为海上运输货物,收受、 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灭 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须满足三个条件:达成协议、符合航 运惯例和法律甲板货之特殊规定。 (8)集装箱货物条款(Cargo in Container Clause)——将托运 的货物装于集装箱进行运输。可由承运人或托运人装箱。由于 托运人装箱不当或把不适宜用集装箱装运货物造成损失,托运 人承担责任。承运人可将集装箱装于甲板。 (9)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Forwarding, Substitute of Vessel, Through Carriage and Transhipment Clause)——该 条款赋予承运人任意采用其他方式转运的权利,运费承运人负 责,风险由货方承担。 (10)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规定了共同 海损理算地点和规则。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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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司向欧洲某公司出口啤酒花。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 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检验之后认定:货 物外包装完好,无受潮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 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致在运 输中发酵造成变质。问:收货人应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向发货人索赔。该批货物在装货前包装就有问题,承运人可 以免责。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和《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1931年6月2日生 效。 《海牙规则》共有16条,其中1—10条是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它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 时效等等;第11—16条是规定各国批准、退出和修改公约的 程序性条款。 《海牙规则》自生效以后,对国际航运的贡献很大,它不仅能 规范签约国航运活动,而且对没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航运活 动和法律建设也有较大影响。有些国家在制定国内航运法律 时,把《海牙规则》的某些条款转化为国内法,或者制定在 本国的提单条款中。 我国《海商法》主要借鉴。
第三章国际货运惯例规则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 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
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
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 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 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 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 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 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 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 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
带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 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 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 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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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过失免责事项
l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 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
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
l 无过失免责条款
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 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
到侵权。
不完全过失责任
物流法律法规基础课件第三章--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2)出租人有维修汽车的义务,物流企业可以物运输合同 1.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 2.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定期运输合同 (2)一次性运输合同 (3)道路货物运单 1)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 、 电话、邮政编码。
第一节 货物运输概述
一、我国运输业的立法现状 1. 公路运输法律法规 2. 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3. 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4. 水路运输法律法规 5. 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二、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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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法规
一、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也就是将一定数量的货 物按期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劳务活动,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不仅包括托运方和承运方,在许多情况下, 它还包括第三方,即收货方。 3)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均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所以签订这类合同应 采用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格式。 2.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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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②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 性质;③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 现;④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 2)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 运人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 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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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责事项。 2. 托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1)如实申报和提供合法货物。 2)妥善包装。 3)及时提取货物。 4)自愿保险。托运人可以自愿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也可以 根据自愿的原则办理保价运输。 3. 货物逾期不领时的处理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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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记名提单除外)的 物权凭证。对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者,他们是根据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 能,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的。
按照航运习惯和法规,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了该提单上所记载 的货物,他有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提单的转移意味着 提单所代表(dàibiǎo)的货物的转移。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这 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
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 托运人
船舶所有人 —— 租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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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1.定期船——班轮运输 (1)根据计划,沿特定的航线在特定的港口间往返运输; (2)主要运送诸如旅客、邮寄物以及工业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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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证据的效力”
这里的最终证据的效力是指,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否认提单上 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因为,提单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 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即使提单上 的记载不实(bù shí)是由于托运人申报不实(bù shí)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 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提单受让的 人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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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tídān)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
物。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到并装上船付运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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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三)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序言:
“当一个在船舶失事中受到抢劫的人向安东尼诺斯要求
公正的补救时,安东尼诺斯说:我确实是陆地上的最高君王
,但海洋的君主是惯例,让这一诉讼由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的罗得海法来决定吧。”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3、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 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
提单所列货物。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
到并装上船付运的收据。
(一)《海牙规则》认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只是“推定证 据”或“初步证据”,推定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
(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认为,在承、托双方 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或“初步证据”,但对收 货人为“最终证据”。
(一)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1、提单的概念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海
运提单或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2、提单的主要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A.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B.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 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 通知人。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3章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三、《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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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 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 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 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 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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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 ❖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含义、特点和分类 ❖ (二)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规
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铁路运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为运单正本,随货走,到达终点站时,连同第五联和 货物一并交收货人;第二联为运行报单,亦随货走,是铁路 办理货物交接、清算运费、统计运量和收入的原始凭证,由 铁路留存;第三联为运单副本,由始发站盖章后交发货人凭 以办理货款结算和索赔用;第四联为货物交付单,随货走, 由终点站铁路留存;第五联为到达通知单,由终点站随货物 交收货人。 ❖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能力目标】
❖ 能力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具备签订和审核运 输合同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案例分析能力。
❖ 学习要求:本章重点在于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相 关知识,要求学生学会填制和审核相关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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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运输合同
❖ 一、关于运输的概述 ❖ (一)运输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 (二)运输方式的分类 ❖ 二、运输合同法概述 ❖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 (二)运输合同的构成 ❖ (三)运输合同的形式 ❖ (四)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3种:一种是班轮运输,另一种是租船运输,还有一种是光船租船。
(一)提单的性质、作用、种类1、什么是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真正的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货方最初签发的订舱单或托运单,上面列明所要托运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条件,若提单内容与订舱单中双方约定不一致,应以订舱单的事先约定为准,前者优先适用。
在提单没有转让,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提单中的条款,或补充提单的条款。
但是,提单一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提单就成为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而不仅是合同证据。
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抗提单受让人。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提单正面描述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这些描述情况收到了货物,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之描述向收货人交货。
在提单转让后,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情况不同的证据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货物装船时,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例如,破包、锈损,船方有权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以保护自己之权利,货方对与批注内容有关的货损无权向承运人索赔。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对托运人相当不利,为换取清洁提单,避免船方作不良批注,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证,保证在承运人被收货人索赔时,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保证不能对抗收货人,收货人对于货物可向承运人索赔。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权利的代表,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凭证是无因的,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合法取得了货物所有权,是否为货物真正所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有提货权。
从承运人角度看,它只能把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是把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风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A轮船在巴塞罗那的代理人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 轮船在巴塞罗那的代理人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 口头保证:该轮在巴塞罗那港口装上该批桔子之后, 口头保证:该轮在巴塞罗那港口装上该批桔子之后, 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实际上A轮并未直驶伦敦 轮并未直驶伦敦, 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实际上 轮并未直驶伦敦, 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 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 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并且由于其他 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价格下降. 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 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 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提高和桔子价格 下降都应该在轮船达到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 下降都应该在轮船达到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被告辨称: 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被告辨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 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驶 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 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绕道安特卫 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依据 )
提单是一种货物收据; 提单是一种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上记载的事项收到货物 的初步证据,但是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 的初步证据,但是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 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来说,提单就是最终证据了. 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来说,提单就是最终证据了.
某货轮将1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运往中国 某货轮将 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运往中国 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 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 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地后, 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 少了30袋 其中930袋有破包泄漏现象,导致这 袋有破包泄漏现象, 少了 袋,其中 袋有破包泄漏现象 导致这930袋 袋 短重. 短重. 收货人提起诉讼, 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 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经过调 查证明,缺少的30袋托运人并未装船 袋托运人并未装船, 查证明,缺少的 袋托运人并未装船,还在装运港码 托运人在装船时,就有破包现象, 头.托运人在装船时,就有破包现象,所以承运人不 应对此付赔偿责任. 应对此付赔偿责任. 如果收货人是托运人,承运人可否以此抗辩? 如果收货人是托运人,承运人可否以此抗辩? 如果收货人是托运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收货人是托运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承运人 能否以此抗辩? 能否以此抗辩?
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概念 指承运人对货损应当承担责任时,无论损失多少,承运人有
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2、该制度的意义 3、三公约的相关规定 (1)《海牙规则》 ①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②例外,双方另有更高协议,托运人在装货前的已就货物的
丙公司与承运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
性质二: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 承运人,承运人在6月2日装船 完毕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 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 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 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换 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 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 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 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或在装船 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在例外方面与《维斯比规则》类似,具体数额参照《海商法》
56 (五)、迟延交付的责任 1、《海》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没有规定 2、《汉》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付所造
成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迟延交货达到60天以上,索 赔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灭失;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 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 3、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 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 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适用《海商法》第56条(1)款规定。
《国际经济法》
2. 我国《海商法》中的独创之处: (1)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接到交” 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钩至钩”“舷 至舷” (2)索赔 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显而易见,应在货 物交付时提出; 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非显而易见,应在 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天内,集装箱交 货从次日起15天内提出。
编辑ppt
二、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作用和种类 1. 提单的含义(Bill of Lading,B/L)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
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编辑ppt
提单正面所载内容: (1)船名和船舶的国籍;(2)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3)货物的名 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 (4)装货港和目的港的名称;(5)运 费和其他费用;(6)提单签发的日期、 地点和份数;(7)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 船长签名 提单背面内容: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 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2. 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全程统一责任制,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 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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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 (1)联运公约: 推定过失原则;
若能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 定阶段,而这一阶段适用的的国际公约或强制 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额高于联运公约规定的 赔偿限额,则以高者确定其赔偿额。 (2)我国《海商法》: 损失发生在多式联运 的某一区段时,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区 段不能确定时,依照《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运 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 制)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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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的免责 第4条第2款、第4款列举了18种免责情形 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领航员
3国际货物运输法
洲国家。
(二) 《国际货协》全称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 英文简称CMIC
订立 1951年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
后经多次修订。
缔约国 1.欧洲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
义国家;2.我国于1954年正 式加入该公约。
(三)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的关系
货物→ 托运人----------------------承运人
提单←
2.提单的签发
1.签发 承运人+装货经纪人+船长 主体 2.签发 托运人+运输代理人 对象 3.签发 接管货物时+把货物装船以后 时间 4.提单 签发三份正本提单. 的签发 交货制度:仅凭其中一份提单交货;交 份数 货之后,其他提单失去法律效力。
已有50多个缔约国; 2.我国尚未加入。
(二)蒙特利尔体制
公约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
称
特利尔公约》
法律地 目的在于取代华沙公约体制 位
缔约国 1.1999年通过,2003年11月4日生
效;
2.中国2005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 国。
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 《国际货约》
全称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 英文简称CIM 订立 1890年由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
东欧国家同时是两个公约的参加国
从《国际货协》的铁路向《国际货约》的 铁路运送货物时,发货人用《国际货协》 的铁路运单办理运输至该公约最后一个过 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国境站站长或 收发货人在该站委托的收转人,按照《国 际货约》办理货物转发送至最终到站。
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也可以按照同样方 法办理。
渊源 性质
1.国际条约:(1)1924年《海牙规则》
物流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
某货运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品,在120海里外的B 港交货,代理人必须于国际展览日之前交付全部货物。
代理公司在A港口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 物运至B港。但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了季节览日之前运至B港。后来,该货车与货物下落不明。
1、名义问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代理义务 2、自主处理事务——在授权范围内 3、交付单证、文献资料的权利 4、收取委托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5、收取报酬的权利 6、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权利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三、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7、合同、变更、解除条款 8、适用法律条款 9、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10、合同语言文字和效力条款 11、合同签订地、时间及生效条款 12、其他条款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四、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国际货物代理企业的权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申请人的资格 积极条件 禁止性条件 二、具备的基础性条件 专业人员、经营场所、营业设施、稳定货源、注册资本
第三节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制度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 代理人 委托内容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第三节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制度
问题:本案中,货主的经济损失由谁来负担?为什么?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含义、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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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理由是:原告明知其所收受
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 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 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 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 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 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 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 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 应否定其效力。如若判决,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判决这一保函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 此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了提起诉。
该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
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该案的判决原则还得到
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显然,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 水份减少造成的,而按托运人的意图开舱晒货又是为了保证货 物质量,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诚实行为,并不是承
、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பைடு நூலகம்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 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2.不定期船——租船运输 (1)没有固定的航线、港口和船期;
(2)主要运送诸如谷物、矿石等一般性的原材料;
(3)运费随行就市,并无固定费率。
二、提单概述
提单适用于散杂货的定期班轮运输,所谓班轮运输是指船
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 行的运输,一承运人同时运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承运人按照 规定为不同的货主所托运的货物签发提单。它的服务对象是非 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因此,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
终证据的效力。
*“最终证据的效力”
这里的最终证据的效力是指,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 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因为,提单 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 上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即使提单上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
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
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
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 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
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 索赔了 70 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
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
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 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立对 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记名提单
除外)的物权凭证。对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者,他们是根据提
案例分析:保函换清洁提单案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
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 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
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造成与提单不符的后
果。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 ”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
。这种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赋予其效力,使之产生预 期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二:
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
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 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
”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脏污 11,459 包 ,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 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沙特阿拉伯 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 • 造成短少 1, 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 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 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 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
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
费的合同。
承运人—— 托运人 船舶所有人 —— 租船人
(二)种类
1.定期船——班轮运输
(1)根据计划,沿特定的航线在特定的港口间往返运输; (2)主要运送诸如旅客、邮寄物以及工业制成品; (3)依据运输同盟(班轮工会)制定的统一费率收取运费。
2、提单的主要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A.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B.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
据”或“初步证据”,推定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
(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认为,在承、托双方
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或“初步证据”,但对收 货人为“最终证据”。
(三)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的规定,即,在承、托双方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 ”或“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提单具有最
联运提单:是指联合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这里的联合运
输是指货物的运输是由海运和其他方式共同完成的运输;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
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的。
按照航运习惯和法规,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了该提单上
所记载的货物,他有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提单的 转移意味着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转移。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 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中国甲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
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提单受让的人损失。这在 法律上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
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 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 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 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
3、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
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在实践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的由托运
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
通知人。
(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
提单所列货物。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 到并装上船付运的收据。
(一)《海牙规则》认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只是“推定证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
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船的日 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 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
签发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但备运
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 单,船抵蛇口后甲在未取得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 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 知行,但甲未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船运公司B无正 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 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性质。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并不需要和托运
人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往往是通过签发提单、海运单作为运 输合同的证明。
(一)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1、提单的概念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海
运提单或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货船名、装船日 期并签字证明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