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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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0.3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以此推动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

其中,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一种,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企业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现状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2018年)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启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其中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将按照新政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操作规则为: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加计40%的比例扣除。

此外,对于研发费用发生前三年内尚未扣除完毕的企业,可以按照加计加速摊销的方式进行扣除。

截至目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企业也开始积极利用该政策进行研发投入,同时,税务机关也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以保障政策的落地落实。

二、影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在加计扣除政策的引导下,高新技术企业将更倾向于开展创新性的研发项目,以提高技术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而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应对策略加计扣除政策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比如,如何确定加计扣除范围、如何准确计算研发费用、如何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等。

因此,企业在应对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合理设立会计核算制度,合规执行政策。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研发费用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确保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监管和执行。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企业创新越来越成为一个关键的发展方向。

针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通用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年税改首次提出,为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国内全面推行。

该政策适用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0%(2018年之前为50%)。

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针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引进企业,2018年年末,国家提出技术转让收入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对涉及技术转让的收入予以优惠。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补充下,不同地区也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配合国家政策提供更多的支持,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市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项: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企业,可在全额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数加计扣除;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加强科技创新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对技术创新加大投入,北京市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为鼓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应纳税额计算中加计扣除20%。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贴息支持重庆市提出了一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主要是针对研发型企业的借款项目,通过向银行提供担保,并给予5%的贴息利率,帮助企业完成科研创新项目。

同时,相关企业的技改、设备采购、产品研发等费用,也可享受一定的政府财政补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一)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018高企认定政策解析财务部分及加计扣除政策

2018高企认定政策解析财务部分及加计扣除政策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 《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三、高企认定中财务指标的解释
(二)销售收入与总收入
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⑥利息收入⑦租金收入(一般企业收入 明细表第12、13、14行)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⑨ 接受捐赠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
细表第22行)⑩ 其他收入。注意: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
收入调整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 行、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
(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工作指引》规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 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 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 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政策 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开发(R&D)对于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政府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本文将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意思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额外计入扣除范围,从而减少纳税基数,降低企业税负。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增加对研发活动的投资,提高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最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适用范围扩大:新政策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这意味着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所属行业,只要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 研发费用计算标准:企业可以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计入扣除范围,具体计算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研发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购买专用设备和实验用品、合作研发费用等相关支出。

3. 税前扣除和限额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将研发费用直接扣除。

新政策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还设定了一定的限额规定。

例如,某些国家对研发费用扣除设置了上限,超过该限额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4. 鼓励创新型企业:新政策还鼓励创新型企业通过专业评审机构对其研发项目进行审核,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可度和可信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享受政策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研发活动的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这项政策为其减少了研发投入的财务压力,激励了企业加大对研发领域的投资,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能够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100万 元但不超过300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8年度汇算清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从业人数≤80人; 资产总额≤ 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2019年度至2021年度: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从业人数≤ 300人 2.资产总额≤ 5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必填:“基本经营情况” 10个数据项
选填:“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存在或发生时填报
免填:“主要股东及分红情 况”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必填:2张
免填:6张 相关数据在A100000直接填写
盈利小微企业选填:A107040 亏损小微企业选填:A106000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汇缴申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 2018年度,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收 入总额200万元,季度申报已预缴1.6万元。假设 该企业属于服务行业、资产总额300万元、职工10 人、行业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他条件暂 不考虑,计算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201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2018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2019-03-11
(一)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政策要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支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案例解析
A公司发生了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自行研发费用,并发生委托境内B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发生委托境外C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则: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100+100*80%=18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限额=180*2/3=120万元
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的2/3的较小值,即80万元。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及账目设置操作实务 ppt课件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及账目设置操作实务 ppt课件
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相关文件
2018年度新政之二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 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 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 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 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实务要点
2018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
1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2018年之前的主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 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2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2、归集和分摊方法 一个研发人员在某一时期只进行一个研发项目:人员人工支出可以
根据研发人员所研发的项目直接将工资计入该项目。 一个研发人员在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 ——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分配工时统计表 ——当期各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 ——预算比例等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 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自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为100%。
√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
为200%。
4
政策沿革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税【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7
政策内容-研发活动
18
创意设计活动
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可按照政策规
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提高比例




委托境外研发
全面提高比例
政策内容-提高比例
7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50%
75%
一般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心企业
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
75%
所有居民企业
全面提高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财税2018年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财税2018年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9月20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速折旧优惠条款(已经取消)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 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 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配套文件: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号)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我国自2018年起实施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纳税人进行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提高企业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仍然偏低。

为了提高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我国不断完善研发相关政策。

2018年,我国税务部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该政策,纳税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通过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建议,为企业合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提供参考。

四、相关政策及法规分析1.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纳税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增加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适用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包括具备承担研发活动能力的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 研发费用的计算方法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将纳税人发生的增加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总额的55%加计扣除,即扣除增加研发费用的1.5倍。

增加研发费用是指纳税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研发费用中,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额。

3. 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研发费用是指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专家咨询费、试验验证费、知识产权费用等。

但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单位,还可以加计扣除购置专用设备的费用。

4. 研发费用的凭证和备查资料纳税人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留完整的发票凭证、合同文件、经办人的资格证明、研发项目的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完整word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套政策整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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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适用范围演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比例为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款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比例为50%《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比例为50%,且可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款: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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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

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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