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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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案例解析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情描述甲、乙夫妇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

然而,婚后财产纠纷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甲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而乙主张应平分房产价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平等分割。

因此,尽管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平分房产价值。

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付款能力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描述丙、丁夫妇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

丙主张自己具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丁则认为自己对子女的照顾更为细心,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据子女的利益进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五条进一步确认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

解决方案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丙与丁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稳定的成长环境和父母的关爱。

案例三:夫妻财产合并纠纷案情描述戊、己夫妇在婚后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并将个人财产合并到公司账户中。

然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戊希望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归为个人财产,而己认为应平分公司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实例阐释引言《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通过实例阐释的方式,解释该编的相关法律条文。

实例一:财产归属在一对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二条,双方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实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名字只写在了丈夫的名下。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四条,婚姻期间所购房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使房产只写在丈夫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应进行合理的分割,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例二:子女抚养权在一对离婚夫妻之间,涉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三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应当依法确定。

在实例中,母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全面照顾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父亲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判定父亲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规定母亲有定期探望的权利。

实例三:家庭暴力在一对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在实例中,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

根据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护令,并要求对丈夫进行制裁,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论《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保障婚姻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实例阐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场景。

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理解与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离婚冷静期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李某反悔,希望取消离婚。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在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离婚,双方对孩子小王(10岁)的抚养权产生争议。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解读:在本案中,小王已满10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离婚案件中受到妥善照顾。

案例三:家庭暴力基本案情:孙某(女)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希望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在本案中,孙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既全面又细致,既保护了家庭稳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
1. 保护家庭利益:裁判应以保护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 尊重夫妻自主权:夫妻关系涉及个人自主权的行使,裁判应尊重双方意愿,尽量遵循夫妻自主选择原则。

3. 公正和公平:裁判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夫妻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裁判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婚姻纠纷疑难案例:
1.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裁判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裁判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严重问题。

裁判需要严格依法处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害方的安全。

4. 婚约无效问题:一些夫妻可能存在婚约无效的情况,如双方未满法定婚龄、未经自愿等。

裁判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判断婚约是
否有效,并作出相应裁决。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有:
1. 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1月第7版。

2. 江必新、何东宁、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月1日第2版。

3. 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3月第1版。

4. 刘贵祥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法律出版社2016
年6月第1版。

5.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9月版。

6. 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8.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9. 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以上是关于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供您参考,建议您查阅法律文献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

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实例阐释引言本文将通过实例阐释《民法典》第五编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通过这些实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和解释。

实例一: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常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分割。

在实际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根据财产状况和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将房产进行了公平分割,一方获得了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另一方则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姻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如果父母无法共同行使或者抚养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在实际案例中,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行使子女抚养权,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实例三: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民法典》第五编关注的重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在实际案例中,妻子遭受了丈夫的家庭暴力。

根据法律规定,妻子向法院提起了保护申请,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结论通过以上实例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五编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性格强势,乙性格内向。

婚后不久,甲便开始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多次报警,但甲并未收敛。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乙提出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到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判归乙所有。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家庭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因甲实施家庭暴力而遭受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这种判决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

2.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 重视婚姻家庭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三、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原告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双方争吵是夫妻间的正常现象。

关于财产分割,被告张某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被告张某认为应由自己抚养婚生子。

四、法院判决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构成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故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年幼,考虑到原告李某有抚养能力,且原告李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适⽤#天平#左 熊燕,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额法官,武汉⼤学全⽇制法学学⼠、硕⼠,青年审判业务带头⼈右 ⽯俏伟,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上海交通⼤学全⽇制法学硕⼠第⼀部分基本情况////《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般规定(主要分为⼀般规定(5条)、结婚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17条)、夫妻关系(16条)、⽗母⼦⼥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时间。

总体⽽⾔,《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汇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抚养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部分主要修改////(⼀)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 删除了多处“⼀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或双⽅死亡后确认婚姻⽆效须在“⼀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年内,⽣存⼀⽅或者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效是当事⼈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对私法⾃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此⼀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年”内提出的规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65辑)第31-36个案例裁判观点由⼴东⼴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龙中美整理,来源于离婚⼤师,转载须在显眼处注明作者和来源1.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持⼀⽅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案情摘要】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有⼀⼥。

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杀、⾃残⽅式要求其满⾜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担⼼⼦⼥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母处哭闹,其⽆法正常⼯作。

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失去⼯作,精神压⼒很⼤。

2006年2⽉包某⼜找到张某,要求协议离婚,表述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

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神差签了字。

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未上诉。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均有约束⼒。

⼀⽅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2. 夫妻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第34辑)【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怀疑。

双⽅约定如尹某晚上⼗⼆点⾄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时⽀付100元“空床费”。

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条。

后双⽅发⽣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要求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付医疗费、误⼯费,还要求⽀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审法院“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付精神损害抚慰⾦4000元。

《民法典》-家庭婚姻部分-案例解读

《民法典》-家庭婚姻部分-案例解读

《民法典》-家庭婚姻部分-案例解读案例一:婚前财产界定案例概述甲乙双方于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甲方的个人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以及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

婚后,甲方又购置了一辆新车,并将其登记在乙方名下。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乙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甲乙双方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协议中约定的财产以及婚后购置的新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甲方的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双方在婚前的财产协议有效,甲方在婚前的房产、车辆和存款应归甲方所有。

婚后,甲方购置的新车登记在乙方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专为一方购置或者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新车是专为乙方购置或明确表示归乙方所有,因此,新车应视为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方在婚前的房产、车辆和存款归甲方所有,婚后购置的新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案例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概述丙丁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家庭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甲方(丙)对乙方(丁)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乙方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五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五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五则一、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管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19号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含了债务用于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三层含义。

案涉债务发生在孙法安与费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民申字第1478号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所举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有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则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当然应由举债一方偿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民申字第1032号四、夫妻单方转让共同财产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二审判决认定赵小雲有理由相信陈思经订《卖地协议》系陈思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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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
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
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遗嘱执行人
规则12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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