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1、“4050”以上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身体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4、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5、烈士家属及其子女;6、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第三条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如下: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失业证、残疾证、低保待遇领取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
《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2、审核认定。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在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章就业援助政策措施第四条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援助对象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保证使每位援助对象均有参加咨询活动和接受信息的机会,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湘人社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完善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补齐权益保障短板,优化权益保障服务,促进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工,明确权益保障责任(一)强化企业用工责任。
通过行政指导会等形式引导、督促企业履行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依法合规用工,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个性化服务,切实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规范直接用工形式。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对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湖南4050社保补贴政策
湖南4050社保补贴政策40岁以上的⼥性、50岁以上的男性如失业了的话,要再找⼀份⼯作是⽐较困难的,因为年龄摆在那⾥,但这个年纪的⼈上有⽼,下有⼩,没有⼯作肯定是不可以的,为此很多⼈都会去申请社保补贴。
店铺⼩编介绍了湖南4050社保补贴政策。
与其他省对4050社保补贴⼈员限定不同,湖南省社保费补助范围限定在国有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职⼯。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
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
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认定。
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3、企业在岗职⼯平均⼯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平均⼯资。
⼆、湖南4050社保补贴标准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2009年12⽉31⽇⼥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从就业专项资⾦中给予适当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不包括应由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补助不⾼于80%;对连续亏损2年的企业补助不⾼于60%。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三、湖南4050社保补贴申请1、国有困难企业应按规定⾜额及时缴纳社保相关费⽤。
2、申请社保补贴时,需单独将4050下岗职⼯情况列出。
3、季度终了后,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4050”下岗职⼯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为“4050”下岗职⼯缴费明细账单、《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社会保险费补助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4、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4050下岗职⼯补助申请。
5、经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拨给企业。
注意:(⼀)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22年)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
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湘政发[2016]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
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
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兹 证明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自_____年____月到我单位工作,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为 _______________,工作性质为(正式制;合同制;临时制;其 他),本月发放工资为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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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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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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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毕业生就 业单位审 核意见
该同志从 年 月起到我单位从事 政策规定申请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工作,拟同意该同志按照
单位公章:
县级学生 资助管理 中心审核 意见
年月日
根据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分三年拨付,本次申请第
益阳市(1 个县)
安化县
永州市(5 个县)
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 县
郴州市(4 个县)
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
娄底市(4 个县)
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
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
怀化市(13 个县)
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
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 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 2015 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 (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 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 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 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 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加再就业机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有助于提高个人职业素质,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就业稳定与发展。
一、政策范围: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湖南有效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
二、补贴条件:1.申请人员必须是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满足一定的缴费条件。
2.年满16周岁及以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3.具有一定的技能提升需求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培训方案。
4.居住在湖南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补贴内容:1.培训补贴:参保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或培训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课程时,可以申请培训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培训课程时长、内容和参保人员个人所处情况来确定。
2.实习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参加实习培训的,可以申请实习补贴。
实习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实习岗位工时和实际支付薪酬情况来确定。
3.就业补贴:参保人员在技能培训后成功就业,可以申请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就业地区、工种、薪资等因素来确定。
四、申请流程:1.核实资格:参保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具体的补贴政策和申请流程,核实自己的资格。
2.培训计划:根据个人就业意愿,制定并提交培训计划。
计划需要包含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详细内容。
3.报名培训:根据培训计划,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4.补贴申请:参保人员需要在培训结束后,通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应的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证明、培训费用发票等。
5.审核发放:就业服务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发放。
五、政策优势:1.提升职业技能:该补贴政策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学习新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再就业机会。
2.扶持再就业:通过补贴政策,失业人员能够参加培训、实习等就业帮扶项目,并获得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就业稳定与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湘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扩大就业容量(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鼓励金融机构助企稳岗扩岗。
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首贷、信用贷。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湘人社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9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政策,有力帮扶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实现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以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的城镇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
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突出公益性岗位援助重点。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重点。
特困人员主要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 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相同);3、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4、登记失业的残疾人;5、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指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战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6、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7、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纯农户家庭(毕业生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且从事农畜牧业)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符合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分级评估确定,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湖南省师范生就业
湖南省师范生就业一、现状分析湖南省作为我国的教育大省,拥有众多优秀的师范院校和庞大的师范生群体。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投入,湖南省师范生的就业形势也日益明朗。
1、就业率稳步提升据湖南省教育部门统计,近年来湖南省师范生的总体就业率逐年上升,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越来越好。
这得益于湖南省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大力投入,以及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认可和尊重。
2、就业去向多元化湖南省师范生的就业去向越来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越来越多的师范生选择进入企业、政府机关、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
这得益于湖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师范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选择。
3、竞争压力逐渐增大随着师范生人数的增加和就业市场的竞争加剧,师范生的就业竞争压力也逐渐增大。
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师范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前景展望1、教育行业持续发展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投入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行业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湖南省作为教育大省,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师范生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
2、多元化发展成为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师范生的就业去向将更加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师范生还可以选择进入企业、政府机关、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
这将为师范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选择和发展空间。
3、实践能力受到重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实践能力将成为师范生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重要素质。
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师范生日益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和欢迎。
因此,师范生在校期间应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4、综合素质成为核心竞争力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综合素质将成为师范生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重要核心竞争力。
除了专业知识外,师范生还应具备广泛的人文素养、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
只有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湘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3〕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安全规范、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障体系。
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公平。
统一全省失业保险政策,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均可按规定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坚持基金共济。
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坚持权责明晰。
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权责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扩面征缴、预算执行、待遇发放责任,严格考核评价,合理分担基金缺口责任。
坚持服务规范。
湖南4050社保补贴办理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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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
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9]7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参保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社会经济影响加深,冶金、有色、化工、轻工和纺织等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压力增大。
为帮助这部分困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允许这部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冶金、有色、化工(不包括石化)、轻工和纺织行业所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承诺到期全额补缴,不拖欠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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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
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
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