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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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为先导,以激励为目的,以绩效为依据的分配制度,在总结我校几年来实施岗位津贴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院校做法,决定实施新一轮岗位津贴制度,并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岗位津贴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重点提高骨干教师待遇。以激励优秀人才多出成果为导向,以稳定、吸引高层次人才为目的,以建设优秀学科梯队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为目标,逐步建立有利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校内分配制度,为建设多科性、研究型的高水平大学服务。
(二)强化岗位,以岗定酬。岗位津贴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聘任岗位确定基础岗位津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津贴分配与完成的任务、取得的业绩紧密结合,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确定相应的薪酬,确保优质的业绩与较高的报酬相统一,健全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
(四)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岗位的工作,合理确定级别和级差,确保优秀人才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他教职工的收入有所提高。
(五)根据财务分级管理的实际,实行教职工分类管理,津贴经费共同承担,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范围和对象
我校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包括人事代理、流动编制、临时聘用及大集体人员),即教学、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群团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成人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出版社、科研所等单位教职工的岗位
津贴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技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在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后,可自行制定分配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津贴构成
岗位津贴包括基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基础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所担负的责任;年功津贴体现本人职务、职级的工作资历;业绩津贴主要依据个人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贡献来确定。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三部分构成。基础岗位津贴是以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的基本津贴;年功津贴是以在学校做出贡献的年资计算的津贴;业绩津贴是以做出突出成绩的贡献量而计算的津贴。
(二)管理岗位的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两部分构成。管理人员基础岗位津贴是依据所聘任的岗位而确定的津贴类别。
(三)教辅、附属岗位的津贴标准及构成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特级岗人员、党政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的工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实行年贴制(标准如下表),不核算年功津贴和业绩津贴。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四、经费承担方式
(一)校党政机关管理岗位、特一级岗位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岗位及特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60%,学院承担40%。
(三)直属教辅、附属人员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按照各单位事业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单位在包干总额内支付。
五、聘期与考核
岗位聘任每两年一次,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所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六、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以上一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为依据,业绩津贴以上一年度工作业绩点为计算基础,核算到个人,按12个月发放。
(二)聘期内党政职务变动者,从任职的次月起调整其基础岗位津贴;因学历、技术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岗位津贴者于每年的3月、9月变动。聘期内调出、离岗、退休的人员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岗位津贴。
(三)上级或学校组织部门外派挂职、外出学习的干部按原职务级别享受全部岗位津贴;公派国内进修(非学历教育)一年以内的教师,按原岗位级别及规定享受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业绩津贴按业绩点核算。
(四)在校内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第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50%,在校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第一年至少完成相应岗位考核业绩点的35%,按所聘岗位全额发放基础岗位津贴;完成工作量低于该规定的,按照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基础岗位津贴。个人业绩津贴和年功津贴按全职教师计发。到校外攻读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的减免工作量津贴,在其毕业回校报到三个月之后一并计发。
(五)引进人才和正常调入人员从报到的次月起发放岗位津贴。基础岗位津贴按来校所聘岗位的级别发放,当年的业绩津贴按全校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贴按实际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于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年功津贴按附件三核算。
(六)暑期新接收的毕业生从九月份享受基础岗位津贴,教师的基础岗位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博士、硕士毕业生来校工作的当年和次年业绩津贴低于平均值的,分别按讲师和助教的业绩津贴平均值发放;见习期和试用期人员不发放业绩津贴。
(七)校内转岗人员应根据聘任岗位从次月起享受新聘岗位津贴。非教学科研人员转聘教学科研岗位,当年的业绩津贴从转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的平均值发放;次年的业绩津贴按取得的业绩点核算,低于同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平均值的按平均值发放。
(八)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次年停发一年全部岗位津贴。
(九)凡当月事假5-9天者扣除当月1/4-1/2的基础岗位津贴,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岗位津贴;病假10-19天者扣除当月1/4-1/2的基础岗位津贴,病假2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岗位津贴。
(十)凡当月无故旷工1-2天者,扣除当月1/4的基础岗位津贴;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累计旷工15天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十一)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三个月),所享受的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保留,产前假按事假处理,护理假期间停发全部岗位津贴;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全额享受岗位津贴。
(十二)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一半基础岗位津贴;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一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基础岗位津贴。
(十三)教学、科研取得的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达不到规定的考核业绩点及成果业绩点60%者,次年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超过60%但未达到考核业绩点和成果业绩点者,按二者中较低的完成比例发放基础岗位津贴。
(十四)因公出国(境)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岗位津贴照发,三个月以上者停发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基础岗位津贴和年功津贴。
(十五)未标注中国矿业大学的各类成果,不计入业绩点。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取得的业绩成果按校内同条件人员核算业绩津贴。
(十六)受聘教学、科研岗位者,其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每年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