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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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界定标准依照《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ⅩⅩ元(不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核算,分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1、统一规划:根据固定资产增减计划和中长期经营战略,确定全行固定资产进退方向。

2、总量控制:全行固定资产价值总额控制在核定的计划内,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实行专项逐项审批。

3、集中核算:全行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帐务,由总行集中统一核算。

4、分口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各支行(部)、总行各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对辖内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总行办公室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各支行(部)和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效益”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及时调整其布局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和无效投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价值核算,并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实物使用的合理性、性能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对固定资产实物分布、有效运转、维护修理和标准制定的合理性负责,对有关证明、鉴定材料、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保证实物的完整性,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和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界定标准依照《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ⅩⅩ元(不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核算,分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1、统一规划:根据固定资产增减计划和中长期经营战略,确定全行固定资产进退方向。

2、总量控制:全行固定资产价值总额控制在核定的计划内,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实行专项逐项审批。

3、集中核算:全行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帐务,由总行集中统一核算。

4、分口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各支行(部)、总行各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对辖内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总行办公室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各支行(部)和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效益”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及时调整其布局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和无效投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价值核算,并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实物使用的合理性、性能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对固定资产实物分布、有效运转、维护修理和标准制定的合理性负责,对有关证明、鉴定材料、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保证实物的完整性,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和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本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固定资产的报批、审查、认定等程序,根据《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支行(含分理处)。

第三条本行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新增固定资产优先向投入产出效益高的部门、地区和业务品种倾斜,有效改善结构,实现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完。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详解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详解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详解一、引言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农村商业银行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解析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本的最优配置,并确保其风险水平得到合理的控制。

具体来说,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1. 降低风险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水平,降低损失风险,并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

2. 提高盈利能力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提高资产的收益率,降低成本,实现盈利最大化。

3. 优化流动性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确保农村商业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偿付。

4. 优化资本结构通过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结构的稳健性和充足性。

三、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资产和负债的配置能够控制风险水平,降低损失风险。

2. 收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追求资产收益率最大化,实现盈利能力提升。

3. 流动性优先原则确保农村商业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偿付,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4. 资本充足原则合理配置资本,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稳健和充足。

四、资产负债管理的具体内容1. 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选择、投资和配置管理。

资产管理应根据风险和收益考虑,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并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配置,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2. 负债管理包括负债的选择和融资管理。

负债管理应根据流动性需求和成本效益考虑,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并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稳定和可靠。

3. 风险管理包括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风险管理应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得到合理的控制。

4. 流动性管理包括流动性风险控制和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流动性管理应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确保农村商业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偿付。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

第三条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

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

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

第二章债券投资范围第八条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第九条债券投资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或网下合同交易方式进行。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程序,加强贷款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规范性、合规性、审慎性以及贷款风险分类程序的严密性,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和银监《贷款五级分类指引》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实行“支行认定、分级审批、常规管理、分工协作、归口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基本要求:分类及时、动态调整、结果真实、程序合规、资料完整、加强培训、检查到位。

第四条信贷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银监部门的分类指引和区联社的分类实施细则以及本行的风险分类制度进行分类认定,本办法着重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包括对所有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同时对公司类贷款实行十级分类;一般要求先做五级分类,再做十级分类,十级分类结果要与五级分类结果相对应。

第六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认定,系统于每季末月25日对所有当季未进行过分类的贷款批量生成分类任务。

第七条信贷客户经理要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类任务,不得形成过期,分类任务时间超过次月3日的,要求在3日前完成,不得影响报表的生成和汇总。

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要准确,不得随意调整,所选择的分类理由与其他分类要素及结论不能相互矛盾。

第九条信贷客户经理进行手工认定时,一般不得上调系统的初分结果。

第十条当系统生成分类任务不全、或最终审批的认定结果与原录入认定结果不符、或贷款风险状况有变化需调整分类结果时,信贷客户经理要及时手工生成分类任务,并及时进行认定,真实反映资产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总行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和培训,确保风险分类工作合规、规范,并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第三章分类认定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程序:(一)分类准备。

分类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借款人会计报表等基础分类资料,通过常规或贷后检查了解客户信息和经营状况,综合分析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为认定分类结果作准备。

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权资产的管理,确保债权资产的安全与流动性,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信用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二)合规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三)安全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优先考虑资产的安全性;(四)流动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兼顾资产的流动性;(五)效益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兼顾资产的收益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四条债权资产分类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五条正常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因素。

第六条关注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部分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债务人信用状况一般,存在一定风险因素。

第七条次级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9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较差,存在较大风险因素。

第八条可疑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18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极差,存在重大风险因素。

第九条损失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27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极差,存在无法收回本金及利息的重大风险因素。

第三章分类程序第十条债权资产分类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债权资产分类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债权资产分类应依据以下材料:(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二)债务人信用报告;(三)债务人财务报表;(四)债务人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债权资产分类过程中,应进行以下程序:(一)资产管理部门收集债权资产相关材料;(二)财务部门对债权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债权资产进行分类;(四)资产管理部门将分类结果报单位领导审批;(五)财务部门根据分类结果调整债权资产账务。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
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1。

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

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农村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分类的信贷资产指农村银行机构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有关公司类客户的信息,正确运用分类分析工具,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准确估计信贷资产内在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曰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重新进行风险认定,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

应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担保因素、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评估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根据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风险分类。

五、审慎性原则。

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和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四条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村银行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商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农商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企业债券及其它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业务。

第三条开展债券投资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岗位分离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合理配置原则:购买债券应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

(三)定期对账原则:应定期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系统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对账。

前台交易部门与后台财务核算部门按月对债券投资余额进行核对,并定期与委托代理债券投资业务的成员行社核对债券托管余额。

第四条债券投资业务包括现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借贷、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及其它经批准的具有业务资格的债券投资业务。

第五条债券投资业务相关业务品种的定义:(一)现券分销:是指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将其所承销的债券进行转让的业务,分销业务需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

(二)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三)债券借贷:是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的交易行为。

(四)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农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日常管理、处置等行为,根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及各派出机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省联社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入账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联社及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级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体系,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并对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省联社成立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会计部、法律合规部、安全保卫部、科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二)组织落实固定资产预算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下达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申请;(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主要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日常性或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房管科、各派出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为省联社及派出机构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本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二)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三)审核固定资产采购、处置申请并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及固定资产实物定期清查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程序,加强贷款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规范性、合规性、审慎性以及贷款风险分类程序的严密性,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和银监《贷款五级分类指引》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实行“支行认定、分级审批、常规管理、分工协作、归口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基本要求:分类及时、动态调整、结果真实、程序合规、资料完整、加强培训、检查到位。

第四条信贷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银监部门的分类指引和区联社的分类实施细则以及本行的风险分类制度进行分类认定,本办法着重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包括对所有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同时对公司类贷款实行十级分类;一般要求先做五级分类,再做十级分类,十级分类结果要与五级分类结果相对应。

第六条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认定,系统于每季末月25日对所有当季未进行过分类的贷款批量生成分类任务。

第七条信贷客户经理要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类任务,不得形成过期,分类任务时间超过次月3日的,要求在3日前完成,不得影响报表的生成和汇总。

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要准确,不得随意调整,所选择的分类理由与其他分类要素及结论不能相互矛盾。

第九条信贷客户经理进行手工认定时,一般不得上调系统的初分结果。

第十条当系统生成分类任务不全、或最终审批的认定结果与原录入认定结果不符、或贷款风险状况有变化需调整分类结果时,信贷客户经理要及时手工生成分类任务,并及时进行认定,真实反映资产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总行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和培训,确保风险分类工作合规、规范,并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第三章分类认定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程序:(一)分类准备。

分类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借款人会计报表等基础分类资料,通过常规或贷后检查了解客户信息和经营状况,综合分析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为认定分类结果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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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

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

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一)交易性债券资产;(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第八条债券分类不仅要符合新会计准则,更重要的是要防范风险,通过分类有助于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使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债券分类应根据资金来源的现状,对持债的债种结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分类配置,分类须符合本行的风险管理计划和投资策略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

第十条债券分类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在审批表中列出分类的依据、债券资产的性质,分类后对风险管理、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影响程度,形成量化数据,在债券分类认定表中列示,由前、后台各司其职,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对债券进行分类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本行持有该项债券资产的意图;二、该项债券资产是否符合特定类别的债券资产定义。

第十二条金融市场部在进行债券资产分类时须注重分析债券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第十三条出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金融市场部要分析本行和流动性状况,估算可用于债券运作的资金,对于放大的部分应结合流动性进行随时的头寸管理,调剂本行资金余缺。

第十四条在持债规模和资金来源明确的情况下,制定年度内本行分类各占债券资产总额的比重,比重确定后报经营管理层批准,上下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债券资产的划分应保持连续性,划分方案生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同一只债券每一次买入均需要进行分类审批。

第四章交易性债券资产分类管理第十六条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定义。

本行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具有收益率高、流动性好、有活跃市场并能找出相应的公允价值的特点。

本行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近期出售、回购、用于按市价做买断式回购交易、为增加交易量或为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应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十七条本行对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提供的公允价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当市场出现政策调整、资金紧张、回购利率上升、大盘股的IPO、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在一天内进行2次估值。

第十八条对交易债券资产以购入净价(指首次购入的成本)的+10%为止盈点,以购入净价的-8%为止损点。

当交易性债券资产债券价格达到止盈点或止损点时,立即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卖出。

第十九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没有成交与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对其以模型进行估值的债券,三项条件不能达到其中之一的不得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二十条已划分为交易性债券资产的债券不能再划分为或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已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均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债券资产。

第五章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定义。

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属于衍生债券资产;二、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二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归类是“倒挤”的结果:在通常情况下债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当期损益交易类债券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就必然要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新分类为持有到期的条件:一、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二、公允价值不再能可靠计量;三、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限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划分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债券达到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时,应将资本公积全部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转入损益表中。

第六章持有至到期投资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

或分为持有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二、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三、是非衍生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五条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必须是本行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不受外部因素影响,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变化、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出现时就要出售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对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资产,本行必须有持有至到期的意愿及能力,持有能力是关键点。

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债券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无法使该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本行难以将该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三、其他表明本行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债券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不得超出本行规定比例增持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额外加大正回购资金量增持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在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均衡且配比的情况下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浮动利率债券可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含权债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本行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含权债因为支付多少资金是由投资方决定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对于债券期限和金额在发行办法和招投标说明书中无法明确的债券资产不得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每末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部提供的公允价值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划分到银行账户中的债券可包含持有到期类或者可能出售类中的部分债券,银行账户中的债券只能做质押式正回购交易,不能做有改变债券持有权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原则上各类债券资产的划分已有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重分类。

第三十三条当本行经营管理层、金融市场部持有意图发生改变时,由金融市场部将《债券分类认定表》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当本行的持有能力发生变化时,资金来源出现较大幅度的减少、流动性在近期内急需增强、可变现资产要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根据本行相关的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审批后进行重分类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将已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出售50%以上的,剩余50%以内的部分进行重分类,全部以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划入可供出售债券资产账户,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下列情况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即将到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可以例外。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一)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金融市场部应对恶化的程度、该企业的账务状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描述,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二)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假如财政部的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免税政策取消的情况下),将该税收法规的书面文件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三)因本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新成立机构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需将合并文件或公告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四)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应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五)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监管部门书面文件或整改通知书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八章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行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

第三十七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八条可供出售债券资产持有期限已超过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公允价值结转。

债券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并且本行仍然想继续持有不打算出售的,可以将该债券资产由可供出售债券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目该债券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第九章债券分类与内部管理第三十九条债券资产的分类在前、后台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首先由前台交易员根据交易目的提出明确的分类及指定的依据,填报《债券分类审批表》告交后台交易员复核;其次后台交易员对债券品质、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流动性影响程度进行复核后,提交部门经理审核;部门经理审核完毕形成意见,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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