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教案第一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程名称建设法规

授课对象:工程造价专业年级:2011级大专班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

考核方式笔试闭卷考试

主讲教师李明

授课时间2011年秋季第一学期

学时;64 实践课0 学时

基本教材建设法规作者顾永才杨雪梅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科学出版社2011.1

补充教材无

注:教案按授课次数(模块单元)填写,每次授课均应填写一份。重复班授课不另填写教案。

周次第1周,第1,2次课

章节名称第一章概论

授课班级2011级大专班

授课课时4课时

授课形式讲授,讨论,启发式教学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学生应了解的知识:法的产生法律形式的特点法律的发展

2.通过学习学生应识记的知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3.通过学习学生应能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使

学生通过学习学会分析法律适用时间、空间及对人的效力教学重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

课外作业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教学后记本章主要讲述了法的起源、本质、基本特征、及其历史类型和发展趋势;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创制、渊

源、实施;讲了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讲了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的构成要素,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以及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1.1工程建设法律概述

一、法律基础概念

二、法的特征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分类导入:

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全部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的一环,而且也是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新授: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 ,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以条文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经过国家公布施行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指的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

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适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第二,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

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

1.指引职能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主体某种权利的法律规范。它即不规定主体必须作某种行为,也不规定主体不得作某种行为,而是赋予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至于是否作或不作这种行为,由主体自行抉择。表述这类规范多用“有权”、“可以”、“得”等字样。

2)命令性性规范

此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某种行为的规范。法律条文中多有“义务、必须、应当”等字样。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某种行为的规范。多有“禁止、不得、不准”等字样

2.评价职能是指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

3.教育职能

4.预测职能

5.强制职能

五、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律现象、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的观点和看法,特别是对现行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