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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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

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

第一节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三)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欠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接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任期届满时,股东会可责成公司聘请具有法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届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

第九条若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予以免职: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用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而给公司业务或者声誉造成损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事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执行公司业务;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出席公司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九)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因董事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二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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