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用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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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办公设备等公共财产
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办公设备、公共财产公共财物的管理,贯彻公司“整肃厂风,严抓严管”的要求,本着统一配置、合理支用、爱护公物、履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同意配备并购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公共财产实行统一购置,统一配备,责任到人。
第三条配给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文件柜、桌椅等,由使用人保管;各部门公用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装订机等,由部门负责保管维护;公司共用设备,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借用台账。
第四条使用人要爱惜公共财产,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公共财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在保修期内,报综合部,由综合部直接与供应商联系维修事宜;如超过保修期,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物业办安排维修。
第五条不得随意将固定资产带离办公区域,如发现擅自带出并出现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公共财产都必须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财物名称、数量、大致价值,财物所在部门,使用人(或保管人),领用人,使用人(保管人)变更、交接情况,维护维修情况等。
第七条各部门需增添办公设施,填报《申请表》,写明申请原因和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部物业办,经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部负责采购或调整。
第八条各部门人员对所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负责,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非正常的损耗、破损,综合部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使用人进行处罚;因使用保管人原因造成失窃、丢失的,使用保管人应按价赔偿。
第九条各部门随意搬用办公设施和设备,未经办公定同意的,对其部门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普洱天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