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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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1 定义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1.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所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2 总则
2.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实施省(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2.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针对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则提供科学依据。
2.3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基本查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和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摸清底数,做出现状评价、预测分析。
2.4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调查区范围。
2.4.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范围应包括区域地质单元和影响的流域。
2.4.2 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区矿业活动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其范围。
2.4.3 单个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山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确定其范围。
2.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任务:
2.5.1 调查矿山地区社会经济概况和矿业活动。
2.5.2 调查研究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其特征。
2.5.3 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影响与危害。
2.5.4 调查、总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经验与教训。
2.5.5 对矿山地质环境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2.5.6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3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框图
4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
4.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矿山基本情况及远景规划、矿山(区)地质环境条件、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等。
4.1.1 矿山地区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包括矿山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区域条件及环境功能规划要求;区域生产力布局,城镇、重要工程及特殊保护地区的分布;矿山所在地社会,经济状况及远景规划。
4.1.2 矿业活动远景规划:包括矿产资源特点、矿山建设规模及分布、矿业工程布局;矿业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厚度及采动范围,原地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规模、强度;矿业开发远景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各省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4.1.3 矿山(区)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区域地质概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矿床开采条件和地质环境背景等。
4.1.3.1 矿山(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新构造。
4.1.3.2 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位置、水文地质结构、补径排条件;矿床充水类型、充水特征,主要矿层(体)与当地侵蚀基准面及地下水位的关系。
4.1.3.3 岩(土)体结构组合类型、结构面发育程度、风化及岩溶发育程度、覆盖层类型、厚度及特征,尤其是切穿矿床的断裂破碎带。
4.1.4 矿床开采条件:包括矿(体)层位、埋藏深度、厚度、产状、矿体延展范围,矿层(体)顶底板地层、岩性、产状。
4.1.5 矿业开采前的水土资源环境、植被覆盖、地质地貌景观,特别是地质遗迹和文物性地质景观等。
4.1.6 矿业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影响与破坏,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
4.1.6.1 矿山(区)采矿场、废土石(含煤矸石)场、尾矿场、地面塌陷与斜坡变形等占用破坏土地的类型、面积,对地质地貌景观、植被等产生的影响。
4.1.6.2 矿山(区)突、排水对水均衡、地下水系统的破坏,对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4.1.6.3 矿山(区)开采诱发的边坡失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开采塌陷、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海(咸)水入侵及矿震、矿石(或围岩)自燃、矿井热害、矿井瓦斯突出等地质灾害(分布、规模、强度、危害)。
4.1.6.4矿业活动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废土石)、废水(矿坑废水、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堆浸废水、化工废水)和污染物(酸性污染物、有机物、有毒有害金属及放谢性物质)含量,排放场地及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石环境的污染。
4.1.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包括充水大水矿区排水与供水结合及综合利用;矿区地面与斜坡稳定性破坏防御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预测;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恢复建设等。
4.2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要在系统分析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和产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评价、预测(分析发展变化趋势)。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对策、建议。
5 调查评价精度要求
5.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重要矿区、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按不同的精度要求。
5.1.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做一般性调查,初步查明矿业开发产生的主要问题和危害;查明对国土自然资源环境产生的区域性负面影响。
5.1.2 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做全面调查,基本查明矿业活动产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和危害,摸清矿区地质环境底数(查明地质环境现状和变化特征)。
5.1.3 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做深入系统调查,查明不同地质环境类型矿山、不同开采条件下,矿业活动产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查明地质环境现状和变化规律。
5.2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重要矿区、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应按不同的精度要求。
5.2.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调查评价:要求突出地域性特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类型特征,突出矿业开发对区域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和破坏,做出系统总结;对区域地质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出综合评价。
5.2.2 重要矿区地质环境评价:要求对矿区存在、潜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做系统归类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矿业活动影响破坏的地区(矿区所处的地质单元或地域)的地质环境现状做出评价和趋势分析。
5.2.3 典型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要求对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做出评价预测;对矿业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定性~半定量评价。
6 工作原则与方法
6.1 工作原则
6.1.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和遥感图像,原则上不投入钻探工作量,必要时进行少量物探、轻型钻探、槽探和监测、测试。
6.1.2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开采条件、采矿活动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破坏,不仅存在地域性特点,而且在类型、特征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工作部署上要遵循"区域展开、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
6.1.3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可采用专业队伍、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和基层矿业行政管理人员相结合形式进行综合调查。
6.2 工作方法
6.2.1 开展野外调查之前,应充分搜集矿区勘探、设计、采矿等不同阶段有关资料和前人工作成果,结合已有的遥感图像解译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对调查矿山进行调研和踏勘,掌握矿山基本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概况,确定调查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地编制野外调查工作方案。
6.2.2 野外调查以矿山作为基本单元,充分利用矿山和地方政府、群众提供的地质环境信息,拟定具体调查路线和调查点。调查中采取现场观察与访问相结合;以地理底图为手图,点、线、面相结合;加强地质观察和矿山工程分析,记好调查卡片、摄像,把调查主要内容展示在手图上,确保第一性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2.3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作辅助调查:如遥感解译、卫星定位(GPS)与计算机技术等。
6.2.4 调查、访问和资料搜集的原始成果,按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填好卡片、照片,及时整编归类。
6.2.5 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性开采方式的多样性和矿山环境问题的差异性,矿山地质环境评介宜采用模糊数学或系统分析等方法。
7 编告编写要求
7.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地区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矿山地质环境条件,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预测和保护建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1-A)。
7.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图件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来确定。提交基本图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实际材料图、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