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检查办法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检查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检查有效实施。
第二条本检查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施工质量检查。
第三条定义1、定期检查:对施工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容易造成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的组织定期检查。
2、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对日常的施工质量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
3、标识指通过标识、标记或记录来识别产品的限值标准。
4、工程产品指在施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及竣工工程项目。
第四条分工与职责1、技术质量部(1)督促和指导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质量的管理;(2)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的质量综合检查;(3)组织专项质量检查;(4)过程巡检和抽检;(5)负责规定工程产品的标识内容、要求;(6)指导、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2、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1)对在建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过程监控,审核工程项目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月度质量分析报告汇总交技术质量部;(2)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3)检查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部对实体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量情况。
3、工程项目部(1)每周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2)每月巡检和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查;(3)负责编写项目部月度质量状态分析报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保存检验、检测过程的数据和记录。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每季度对所属在建结构阶段施工的项目部进行质量综合检查,由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查前进行计划并下发通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下发通报。
第六条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参加技术质量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检查后有总结。
质量检验记录管理办法
ZZZZ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质量检验记录管理办法Q/ZZZZ28-2007代替Q/ZZZZ428-20041目的质量记录是证明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证实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质量检验记录是质量记录中重要组成部分,产品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整个形成过程中每一个质量特性的质量情况都记载在原始记录中,它为企业领导做出质量改进提供重要依据,也是向需方和第三方提供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质量记录又是一个可追溯的证明文件。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的分类目录、编写要法语、存贮、保管、收集及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
3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ZZZZ16-2007质量印章的管理程序Q/ZZZZ42-2006外购外协件、在制品、成品抽样检验规定4分类目录质量检验记录有进货件、零部件、绝缘电工材料、低压元器件、成套产品等六大类,见表1。
5编写要求及注意事项5.1 编写要求5.1.1 质量检验记录编写要及时,传递要迅速,不得事后补写。
5.1.2 质量检验记录编写应真实可靠,不得假数真记或真数假记,制造假帐。
质量检验记录编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据必须实测数据、检验结论明确可靠、编写完毕盖上检验员印章。
5.1.3 质量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Q/ZZZZ16标准规定执行。
5.1.4 质量检验记录编写时,文字、数了、术语、代号、计量单位等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5.2 编写中必须注意几点5.2.1日期指检验完毕日期检验数:全极指送检单的送检数;抽检指样本数5.2.2有数据的质量特性应如实记录实测,如尺寸、时间、速度、电流、电压、电阻等不得用“或“合格”表示。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质量检测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质量检测的责任1. 生产部门应当负责产品生产的质量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质量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生产部门的质量检测工作,修订和完善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
3. 所有员工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检测工作,对于产品质量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报告。
三、质量检测的流程1. 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确定检测内容、方法、标准和流程。
2. 采集样品,并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3. 进行实验室分析或现场检测。
4. 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评定质量检测结果。
5. 制定质量检测报告,包含检测结果、结论和建议。
四、质量检测的标准1. 参考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 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3. 对于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产生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质量检测的管理1. 质量检测过程应当记录详细资料。
2. 质量检测结果应当保留备查,以备复核。
3. 对于存在问题或争议的质量检测结果,应当与生产、质量部门一起协商解决。
六、质量检测的改进1. 手续标准和流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对于常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计划。
1. 质量部门应当对质量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于问题较多的产品应当进行加强监督,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八、质量检测的惩罚对于故意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
对于反复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暂停生产。
九、质量检测的奖励对于质量检测工作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质量部门所有。
以上为公司质量检测的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认真执行,共同努力,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质量检查可以加强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潜在风险等,以便采取措施,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1﹑质量检查的内容(1)查管理制度项目质量领导小组每月检查项目中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检查质量责任制是否齐全。
(2)全面质量检查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做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并有记录。
(3)查隐患现场技术员每日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及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4)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生活中对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是否切实落实。
2﹑质量检查的方法(1)定期质量检查: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巡查,并有记录(每人一册施工日志);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包括工程实体、内业资料的检查,各类检查以实测为主,目测为辅,并检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ﻭ(2)不定期质量检查: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根据项目施工生产情况,不定期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质量检查。
(3)经常性质量检查:项目经理部质检员及现场技术员在项目施工生产期间,每天进行现场日常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工序交接检查:施工时,每道工序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目的是加强重要结构、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每道工序未经质量部门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自检:在生产班组内进行。
每道工序完成后,班组长即可对照技术交底所提出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出毛病及时修正。
自检合格后方可报告质检员检查。
互检:在上、下工序间进或同一工序轮班交接时进行的相互检查,当上道工序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由下道工序带班人再次检验,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若发现上道工序尚存在问题,及时向专职质检员报告以便及时纠正。
公司质检部管理办法
公司质检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确保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规范质检部的工作流程和职责,提高质检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质检部的所有工作和人员。
三、质检部职责1. 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质量检验标准和流程。
示例: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产品特点,制定详细的检验指标和操作流程,如产品外观的瑕疵标准、性能测试的步骤等。
2. 负责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采购合同和质量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对成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合格产品才能入库和销售。
3. 记录和分析质量检验数据,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建立质量检验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如不合格产品的类型、原因和分布情况,为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提供改进建议。
4. 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当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环节和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效果。
5. 协助其他部门进行质量培训和质量意识的提升。
定期为生产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讲解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四、工作流程1. 原材料检验流程采购部门提交原材料到货通知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质检部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抽样。
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报告。
判定合格与否,合格则通知入库,不合格则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采购部门。
2. 半成品检验流程生产部门在规定的检验节点提交半成品检验申请。
质检人员进行巡检或抽检。
记录检验结果,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隔离。
与生产部门共同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3. 成品检验流程生产部门完成成品生产并提交检验申请。
质检部按照成品检验标准进行全面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合格与否。
合格产品入库,不合格产品进行返工或报废处理。
五、检验标准1. 原材料检验标准应依据采购合同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
2. 半成品检验标准应结合产品工艺和质量要求确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进,提高客户满意度,制定本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活动。
二、术语和定义1.质量检验:对产品或工艺过程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价的过程。
2.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检验活动的结果和相关信息的记录。
三、质量检验的责任和权限划分1.质量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检验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的质量检验工作。
2.各部门负责按照质量检验方案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并记录相关检验结果和信息。
3.质量部门对各部门的质量检验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生产部门负责配合质量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并按照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改进。
四、质量检验的程序和要求1.根据产品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质量检验方案。
2.明确质量检验的频率和方法。
3.质量检验前准备工作:- 检查质量检验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 准备质量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
- 培训和指导质量检验人员,确保其掌握质量检验的知识和技能。
4.进行质量检验:- 根据质量检验方案进行检验。
- 准确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相关信息。
-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
5.质量检验的记录和报告:- 对质量检验活动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 定期对质量检验活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编制质量报告。
6.持续改进和总结经验:- 通过质量检验的结果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 对质量检验活动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以提高质量检验水平。
五、质量检验的管理和控制1.制定质量检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定期对质量检验工作进行内审,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
3.建立质量检验数据的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可靠性。
4.定期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持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更新。
5.对质量检验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价,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改进性。
6.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良趋势和提高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2. 总则2.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
2.3 定义建设工程: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评定、检验和检测等活动。
2.4 质量检测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2.阶段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3.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受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和控制;4.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的原则下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性;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检测机构认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检测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3.2 监督和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受到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监督检查;4. 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4.1 工作程序1.投标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就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力争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工作;2.合同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3.入场阶段:检测人员要熟悉施工进度和各个检测项目及其要求,准确掌握施工计划,制定检测计划;4.检验阶段: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数据;5.检测报告编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科学的检测报告;6.检验结论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地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真实地反应施工质量状况,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职责分工第二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质量负具体质量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在制订质量保证体系要将项目部领导班子、各部门的质量职责进行明确,各部门在人员分工中再将部门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及细化。
第四条项目部委外的试验机构、商品混凝土站等必须符合业主等相关部门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委外单位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制、试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对委外机构检查抽取的相关材料样品必须送至独立且合格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施工前质量检查验收第六条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复测,放样,施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
第七条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原材料、设备进场检测、检验(一)水泥、砂、碎石、粉煤灰、膨润土、钢材检测和检验1.材料进场时,应先检查相关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允许进场。
没有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场。
2.进场后,应根据各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情况分别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各种材料分开堆放、堆码整齐,与已检验材料不能混放。
3.专职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并送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4.各种材料送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用于施工。
5.各种材料应单独设置标识标牌,注明产地、规格、日期、数量、检验单编号、状态等。
6.进场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做好防潮、防晒、防雨淋、防腐蚀措施,特殊材料用专业方法保护。
(二)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检测、检验1.严禁购置、租赁和安装国家、当地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设备。
进入工地的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等。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对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资质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构第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装备先进的检测设备。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定期汇总检测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参与与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不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记录管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LZM-WI04001-2017为加强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废品的发生,完善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特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方法:一、首检1、检验员必须全面了解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操作规程的一切技术规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换加工零件型号、设备工装修换、图纸和艺更改)必须送检,对首件没有交检而造成废品的操作者必须负一切责任。
3、检验员必须根据图纸工艺对送检的首件进行首检,并对首件结果负责,如检验员没有做好首检而造成的批量废品,由检验员负主要责任,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废品赔偿。
4、车间主管必须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检工作。
二、自检1、经过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在线检验表格及相关要求认真作好自检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没有做好自检而产生的废品,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线检验表是产品加工过程中控制质量的重要部分,操作者必须认真填写;操作者接到在线检验表时,检验员应向其说明填写方法并要求其签字表示知晓,交接班时操作者如果不能当面说明必须在生产任务单上详细说明填写项目和方法;检验员在线检验时应核对操作者填写无误并签字确认,若检验员发现操作者未填写或未按照要求填写,可对其罚款50-100元每次,并在质量考核中扣1分。
三、联检1、上道工序的操作者和检验员必须重视下道工序对产品的反映意见,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和检验员有责任把质量信息回馈给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上道不合格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与检验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层层有把关的良好体系。
三、巡检1.检验员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巡回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责成其找出原因。
待解决问题后才能继续生产。
对于表面质量(如毛刺、磕碰、锈斑、工件未摆放整齐等)问题,检验员有责任对操作者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操作者在生产任务单上按照时间段签字认可,如果当班再次类似问题,检验员可对操作者处以50-200元罚款,并在质量考核中扣1分。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一)2024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产品质量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质量风险,制定、执行和优化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检验任务的确定1.明确检验目标:根据产品特性和客户需求,确立明确的检验目标,如检测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外观等。
2.确定检验频次: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量产情况,确定合理的检验频次,并制定检验计划,确保稳定和全面的产品质量检验。
3.明确检验标准:制定和应用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客户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可靠、客观。
二、检验方法和设备的选择1.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目标,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如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外观检查等,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
2.选购先进的检验设备: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选购适用的先进设备,如光谱仪、拉力试验机等,提高检验效率和准确度。
3.建立检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制度:建立检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制度,定期维护和校准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检验任务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培养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2.加强质量意识教育:通过质量意识教育,增强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提升其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和激发检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检验记录和信息管理1.建立规范的检验记录制度:建立规范的检验记录制度,记录检验过程、方法、结果等信息,为产品质量的溯源和问题的追溯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质量检验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数据统计和分析,提高检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检验中的问题及不符合项,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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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质量检验活动,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确保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造和常规生产采购产品、施工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编制依据
3.1 《**》,**号
3.2 **
3.3 **
3.4 **
3.5**
3.6**
4 释义
项目组:由公司组建的针对某一特定项目的专职管理机构,包括工程建造项目组和常规生产项目组。
机械完工:工艺装置和设施内全部系统或单元施工、安装和调试完成,其装置和设施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投料的生产状态。
5 职责分工
5.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解释《质量检验管理方法》;
5.2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5.3 所属单位负责采购产品检验试验、施工过程检验试验和最终验收等工作;
6 管理要求
6.1采购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6.1.1进场验收
6.1.1.1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时,由采办人员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
进场验收采取观察外部质量,检查产品标牌、规格、型号、数量,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应实物符合性的方法,并验证采购产品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产
品。
具体参见**。
6.1.1.2进场验收依据合同、订货单、技术规格书和标准规范等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质量人员填写有关记录。
6.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由采购人员收集,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经销商红色印章。
6.1.2抽样复验
6.1.2.1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复验的原材料,由供应商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材料交付时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具复验报告。
具体要求应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6.1.2.2抽样复验在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由供应商送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
6.1.2.3项目组和第三方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时间、样品规格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档案。
详见附件1:《见证取样记录表》。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供应商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6.1.2.4抽样方法、抽检频率和复验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格书。
6.1.3驻厂检验
重要材料、设备在厂家的制造过程,项目组应派质量代表进行驻厂监控,对设备生产制造厂生产制造的过程实施检验,必要时业主、第三方也要参加关键点的检验。
6.1.4上述采购产品的检验和复验中发现有缺陷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按***的规定处置。
6.1.5未经检验的产品紧急放行
确因施工急需无法及时进行检验而须使用或放行的采购产品(不包括必须进行复验的产品),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业主批准,在该产品上标注明显的标记或使用规定的其他标记,在相关记录表格上说明,并保证一旦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够立即追回或更换。
紧急放行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
由库管员标识。
6.2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
6.2.1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等要求进行。
6.2.2机具、人员是施工过程检验的重点,项目组应制定管理和控制措施,保证施工机具经过校验,施工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关键岗位具备相应资质。
6.2.3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组组织第三方检验机构和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检试验计划,设置质量控制点。
控制点应分级,检查标准和控制步骤不得低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范的要求。
6.2.4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实行施工人员自检、施工单位检验、项目组质检三级检验的质量控制模式。
项目组检验合格后报第三方和业主检验,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并承认其检验结果。
6.2.5施工过程中,项目组应按照事先制定的质量计划和检试验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对重要工序或关键过程实施旁站监督。
6.2.6对不需业主参与检查验收的控制点,项目组应实行严格监控,以保证最终交付成果的质量。
6.2.7所有检验活动须根据规定填写相关记录表格,检验记录中责任各方代表签字应齐全,由质量检验人员整理并保存,同时保证各类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
6.2.8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按**处置。
6.2.9例外转序
在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无法及时完成工序检验或报告未收到和确认,需例外转序时,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说明放行原因和处理方法,并能做好转序后不影响下道工序质量,项目经理和业主批准后,才允许例外转序。
同时,专业工程师和质量人员做好记录。
单位工程最终检验活动不得例外转序。
6.3最终验收
6.3.1在机械完工验收前,项目组负责组织完成单机设备和单系统的检查验收。
6.3.1.1当单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项目组组织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对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装完工检查。
确认设备、管系、电气和
仪表等已完成安装、检验、测试,其状态和工作质量符合批准的图纸、规范和法规,保证各系统在单机调试前所有必要的检验试验工作都已完毕。
6.3.1.2经检查单机设备符合试验条件后,项目组按照批准的调试大纲及厂商提供的调试程序对单机设备进行调试检验。
6.3.1.3单系统内的所有单机设备检验完成后,在已有调试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已经划分的系统逐个调试验收单系统,确认具备联合调试条件。
6.3.2机械完工验收前,项目组确认各项检验文件齐全,所有的检查、测试、试验记录等在内的完工文件都已经提交并经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可;各类设备的完工资料、证书以及培训手册、操作维修手册等齐全;各系统符合技术要求,并得到第三方法定检验的证书;单机设备和单系统调试表格得到确认。
6.3.3项目组在完成单机设备和单系统验收后,向业主提交机械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6.3.4机械完工验收时,项目组应提供项目质量控制文件供专家审查,检查合格后的文件存档保存。
凡涉及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文件的存档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6.3.5对于业主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组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后的情况提交业主单位,申请颁发机械完工证书。
6.3.6工程机械完工后转入试生产阶段,经试生产并考核合格后,项目组应及时申请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总体验收合格后,项目即可关闭。
6.4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抽查,实施对本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和管理项目组工作中的不符合情况,检查时保存记录且完成有关不符合情况处置的验证。
项目组定期将新发生的记录报告质量主管部门。
详见**。
7 附则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8相关附件
8.1《见证取样记录表》 **
8.2《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 **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