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即:银行总行及地方法人机构总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管理,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
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该政策大大简化了准入管理程序,降低了准入门槛,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仍存在着银行重申请轻管理、对退出与变更报备意识淡薄等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门槛较低,导致银行重申请、疏管理。
《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
以上规定手续简单,大大降低了结售汇市场准入“门槛”。
产生的问题是只要银行提交备案,外汇局限于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符合“纸面”文件条件的银行,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对于开办结售汇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结售汇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均不需审核,加大了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的随意性。
虽然《通知》第五条规定:银行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应加强对被授权机构的内控管理。
但在实际经营中,授权银行对下辖机构的内控管理并不到位,大多银行分支机构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在内部管理、业务技术、人力资源等条件并未真正达标的情况下急于到外汇局备案,出现“重准入、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
(二)市场准入对从业人员素质无硬性要求,加大银行违规操作风险。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13
(五)银行结售汇业务退出管理 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 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银行总行应逐级报分局备案。
14
1、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停办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两份正本《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表》。 2、材料审核无误后,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 业务备案表》上加盖“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确认备案, 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退备案银行保存。 3、将该笔业务录入“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 统”。
17
二、银行远期结售汇准入管理 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首先其法人应具备 银监部门核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若其分支机 构办理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或具备资格的 上级行授权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规定对 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18
(一)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 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如未到两 年应为开办业务以来)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 大外汇违规行为。 2、总行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在B及以上。
(四)外汇局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1、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如所在地外 汇局为支局、中心支局应逐级初审,最后报分局审 批)。收到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材料,外汇 局经办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审核无误后,再要求银行将另一份材料送交办公室 收文,由办公室上传至OA系统。
9
2、科室负责人在OA上对此材料做出“已阅”后, 外汇局业务经办人员需要制作并打印“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通知书”中的“银行申请日期”和 “落款时间”以科室负责人在OA上签字时间为准, 最晚不超过1天。 如果在材料已上传至OA后发现问题,应请银行 对材料进行修正,并向银行制发“补正申请材料一 次性告知书”,待银行材料完善后重新提交,再次 将材料送至办公室, 进入流转程序。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外汇市场平台,为客户提供的外汇即期交易服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量巨大,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为了规范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对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进行了探讨。
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资格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这些机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
申请机构需提供申请资料,经审核后获准进入市场。
准入后,银行需遵守外汇市场的规定,严格遵守交易期限、价格、手续费等相关规定。
2.风险控制银行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为防范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监控等。
银行在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加强市场调研和预判,控制业务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业务审核、监督和纠错机制。
3.合规经营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培养,让员工了解外汇市场和相关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4.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估工作。
银行应通过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在这基础上,银行才可对客户开展结售汇业务。
同时,银行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市场退出操作规程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退出操作规程如下:1.自愿退出银行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市场。
在自主退出市场时,银行应维护客户利益,提前通知客户,妥善处理未完成的结售汇业务。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我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为客户或自身业务需要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总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督导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各分行、XX地区县区支行在总行授权业务范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相关工作。
5.2总行国际结算部、分行国际结算部、XX地区县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总行和XX地区市区支行、分行及下属支行、XX地区远程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
5.3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3.1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建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政策审核、内部审批、数据报送等操作程序,并明确尽职要求。
5.3.2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做好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业务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5.3.3总行国际结算部、各分行应健全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需要,设立结售汇头寸管理岗、统计和报表岗、业务经办岗、复核和审批岗,建立各级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风险责任认定和处理规定;并开展定期评估,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超过多少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银行需要向外管报送结售汇月报表
超过多少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银行需要向外管报送结售汇月报表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三、银行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要求四、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需报送月报表的具体规定五、报送结售汇月报表的意义和作用六、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国内经济主体带来了诸多影响。
为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结售汇的业务规定。
其中,银行结售汇月报表是重要的一环。
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为客户进行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结售汇等。
其中,即期结售汇是指银行在当天或两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业务;衍生品结售汇则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进行货币兑换的合约。
三、银行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银行需要每月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业务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等。
通过这些数据,外汇局可以及时了解市场情况,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四、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需报送月报表的具体规定根据外汇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通知,银行需将当日结售汇金额累计达到一定规模的业务报送月报表。
具体来说,即期结售汇业务中,人民币与外汇兑换金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衍生品结售汇业务中,合约金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五、报送结售汇月报表的意义和作用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有助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分析汇率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
同时,通过对结售汇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优化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结论总之,银行结售汇月报表是外汇局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重要手段。
银行需严格按照规定,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报送,以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号)。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市场退出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日内备案(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备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一)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
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三)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三)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举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则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实、业务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切性和有效性举行仔细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规矩,对业务的真切性与合规性举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准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状况,对客户举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觉异样迹象的,应准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该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认识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举行责任认定,并举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历。
(二)具备完美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历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历。
银行新员工培训-即期结售汇、外汇买卖业务介绍
➢ 即期结售汇业务支持包括对公即期结汇、对公即期售汇、个人即期结汇、个人即 期售汇、柜台外币找零、饭店结汇等;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支持包括对公即期外汇 买卖、个人即期外汇买卖等。
3
一、业务概述
37
三、交易说明
(2)客户优惠点差查询 本交易用于查询外汇买卖客户优惠点差。本交易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综合受理
岗、支行授权岗、中心前台综合业务受理岗、中心前台授权岗、中心后台授权岗办理。
38
三、交易说明
输入机构号
选择优惠方式 1-按客户号优惠 2-按客户分类优惠
选择货币对
输入开始日期
选择客户分类 或输入客户号
输入截止日期
39
三、交易说明
(3)交易金额优惠点差查询 本交易用于查询外汇买卖交易金额优惠点差。本交易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综合
受理岗、支行授权岗、中心前台综合业务受理岗、中心前台授权岗、中心后台授权岗 办理。
40
三、交易说明
输入机构号 输入开始日期
选择货币对 输入截止日期
41
三、交易说明
(4)伦敦牌价查询 本交易用于查询伦敦牌价。本交易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综合受理岗、支行授权
24
三、交易说明
选择客户属性
选择金额
输入外币金额
选择结售汇 统计代码
25
三、交易说明
凭证打印处理 交易成功后,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通用凭证(中号)两联等;柜员审核通用凭 证(中号)要素及客户签章无误,在通用凭证上加盖办讫章后交客户收执。
26
三、交易说明
会计分录
借: 现金 贷: 外汇结售-非贸易结售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B座10楼【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1如遇政策变化,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事项名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办理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1、书面申请;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备案【事项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办理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市场退出审批1、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事项名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设定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3、其它参照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办事依据。
【办理材料】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书面报告够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本机构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或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
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事项名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办理材料】1、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事项名称】外币代兑机构备案【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事项名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设定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办理材料】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1、申请报告;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5、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6、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1、申请报告;2、筹备工作总结报告;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4、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5、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1、申请报告;2、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3、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4、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参照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申请资料第2、3、4、5、6、7、8、10、11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事项名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设定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办理材料】(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1、申请报告;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代债务人结售汇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事项名称】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办理材料】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2、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3、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