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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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乡村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二、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省市级医院50+n种(n代表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下同)、县级医院250+n种、乡级医疗机构50+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4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5%,中医诊疗比例达到40%以上,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达60%以上。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甘卫中发[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甘卫中发〔2003〕32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兰州医学院及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自1997年下发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依据此办法和标准开展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9个专科被确认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有14个专科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有3个专科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中医药专科和民族医药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各地也确定了一批市、县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通过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了中医药专科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了中医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提高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省中医工作的需要,我厅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1997年制定试行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修改。

现将《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1: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标准(2021版)》

《甘肃省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标准(2021版)》

甘肃省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标准(2021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医特色优势专科(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指导专科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作为专科建设期间年度考核和评审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专科建设应符合“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要求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基本条件第四条专科科室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专科病房床位数≥40张或高于本院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针对中医优势病种进行专业分组或形成亚专业。

第六条专科诊疗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中医诊疗设备配置能够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科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三、人才队伍第八条专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8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比例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3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20%。

第九条专科负责人临床专业方向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一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省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具备组织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并进行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条学术带头人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在省内该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备指导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工作以及中医诊疗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临床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术继承人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专科优势病种诊疗经验的能力。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甘卫中医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现将《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健康甘肃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我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筹备召开全省中医药大会,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推动中医药法制建设积极配合省人大完成《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做好“十三五”规划总结,启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对标国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谋划产业布局,实施重大项目,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中医药健康甘肃建设落实《健康甘肃行动实施意见》,实施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制定出台《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实施方案》。

落实国家发布的10个针对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筛选建立1-2个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争取2021年列建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五、促进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制定2020—2022年度中医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全省中医医院巡查工作。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甘卫中发[2009]243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表彰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的决定(甘卫中发〔2009〕243号)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中发〔2009〕7号),省卫生厅开展了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 的组织评选工作。

经过各市州卫生局和人事局共同推荐、基本条件资格审查、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选、在全省范围内上网公示、省乡村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命名等评选程序,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陆中海等114名乡村医生授予“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获得“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并受表彰的同志是全省广大乡村医生的优秀代表。

他们立足农村,献身中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广大农民群众健康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希望全省广大乡村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同时也希望获得“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并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农村中医药事业、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再立新功。

附件: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名单二○○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首批“甘肃省乡村名中医”名单兰州市(2人)榆中县金崖镇卫生院陆中海榆中县马坡乡银山中心卫生院朱存仁天水市(16人)麦积区元龙中心卫生院张俊武麦积区马跑泉镇王鉴中医诊所王鉴麦积区王董斌中医诊所王重治武山县山丹乡卫生院李加保张川县张川镇中心卫生院刘基张川县马关乡石川村卫生所窦智勇张川县梁山卫生院张安文张川县马鹿乡堡梁村卫生所王存维张川县恭门乡付川村卫生所付学著张川县恭门乡柳沟村卫生所杨天生张川县闫加乡付堡卫生所王振国秦安县兴国镇卫生院杨成子清水县红堡镇高沟村卫生所高金贵清水县草川中心卫生院弥长存清水县土门乡卫生院陈万卿清水县红堡镇城子村卫生所邓应泰陇南市(14人)武都区城郊卫生院袁永德两当县西坡镇冯元清诊所冯元清两当县东街残联康复服务站马如军两当县西坡镇苍坪村卫生所李建奇宕昌县理川镇刘祛病个体诊所刘祛病宕昌县城关卫生院刘耀杰康县云台中心卫生院蒲治才康县豆坪乡卫生院杨廷宪康县铜钱乡卫生院蒋占仁文县石坊乡槐树村卫生所王文贵文县丹堡中心卫生院张星财徽县伏家镇中心卫生院闫好贤徽县伏家镇架山村卫生所孙忠林徽县栗川乡栗亭村卫生所郭志元庆阳市(5人)西峰区彭原乡卫生院杨丕清环县倪晓瑞诊所杨世雅镇原县临泾乡席沟圈卫生所段文广庆城县驿马中心卫生院张鸣波庆城县驿马镇上官村卫生所魏正广平凉市(12人)崆峒区白水镇段堡村卫生所吕启明泾川县党原乡徐家村卫生所徐忠义华亭县西华镇卫生院潘忠吉华亭县上关中心卫生院李斌灵台县什字中心卫生院咸红金灵台县朝那镇皇甫谧研究所郝定国灵台县独店镇白玉村卫生所柳守岳灵台县中台镇坷台村卫生所杨春崇信县九功卫生院张建新庄浪县南湖中心卫生院马新生静宁县灵芝乡俊丰村卫生室郑全民静宁县甘沟乡崖湾村卫生所李汉斌定西市(7人)临洮县新添中心卫生院黄文璞陇西县巩昌镇一心村卫生室李子才陇西县巩昌镇红旗村卫生室石俊秀陇西县巩昌镇李家沟门村卫生室杨世栋陇西县文峰镇杨学文诊所杨学文陇西县巩昌镇二渠村卫生室张映奎通渭县修真堂诊所崔仪龙白银市(9人)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卫生院关元祯白银区水川中心卫生院李万海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中西诊所李守学会宁县河畔乡中心卫生院冯廷义会宁县世兴诊所王世兴会宁县党家岘中心卫生院李胜乾景泰县五佛中心卫生院万国胜景泰县芦阳卫生院李维奎靖远县平堡乡蒋滩村卫生所雒维平武威市(21人)凉州区黄羊镇二坝卫生分院达金汉凉州区双城镇羊儿村卫生所刘生永凉州区清源镇曾家堡卫生所叶成智凉州区五和乡支寨村卫生所党长寿凉州区黄羊镇吴璠诊所吴璠凉州区金羊镇松涛村卫生所梁成山凉州区中坝镇头沟村卫生室尹希柏凉州区张义镇中心卫生院顾成仁凉州区柏树乡张寨村张春奎诊所张春奎凉州区古城镇卫生院杨泽林凉州区古城镇卫生院杨泽林民勤县红沙梁卫生院刘家地分院刘学元民勤县重兴乡下案村卫生所俞天爱民勤县西渠镇水圣村卫生所韩文绪民勤县苏武乡西湖村卫生所王国泽民勤县三雷镇马思敏中医诊所马思敏天祝县安远镇直沟村卫生所丁晓武天祝县大红沟乡大沟村卫生所陈天禧天祝县安远镇极乐村卫生所周东平天祝县安远镇安远村第二卫生所王有德天祝县天堂乡卫生院秦德寿古浪县黄羊川大南冲村卫生所胡鸿基张掖市(8人)临泽县鸭暖中心卫生院郑天琪临泽县鸭暖乡昭武村卫生所刘正海山丹县清泉镇东街村卫生所马新甘州区上秦中心卫生院罗天生山丹县张盛国中医诊所张盛国山丹县东乐乡大桥村尹世昌诊所尹世昌高台县巷道乡红联卫生所许兴炘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卫生所陈元品金昌市(2人)永昌县水源镇卫生院魏文照永昌县朱王堡中心卫生院徐克贤酒泉市(9人)敦煌市杨家桥乡月牙泉村曹孝敦煌市郭家堡乡卫生院白金贵敦煌市肃州中心卫生院王多祥肃州区果园卫生院雷天文肃州区下河清卫生院王晋明肃州区金佛寺镇第二卫生院杨学仁肃州区西峰乡卫生院张万义玉门市清泉乡卫生院崔永善金塔县大庄子乡卫生院韩济民嘉峪关市(1人)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卫生所杨志明临夏州(6人)临夏市城郊镇李如俊诊所李如俊临夏市城郊镇卫生院王福英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方家村卫生室乔永昌临夏县漫路乡小沟门村卫生所祁小宁临夏县莲花镇鲁家村卫生所鲁孝让广河县买家巷镇曾家村卫生所赵建录甘南州(2人)舟曲县巴藏乡下巴藏村卫生室闫福海舟曲县江盘乡卫生院杨彦新。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卫中发〔2012〕5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基层中医医务工作者积极性,促进基层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省基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结合医改和基层中医药工作实际,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规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基层名中医”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县属及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人员可申报“甘肃省基层名中医”。

第五条“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必备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有丰富的中医诊疗经验和确切的疗效,在本县(市、区)中医药界和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声誉。

2.具备有效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

3.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近5年内,无医疗事4.近5年内,有效工作日门诊中医人次(含针灸、理疗、康复等)平均不低于25人次,全年不低于2500人次;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按每日管理1位患者相当于3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和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不累加计算。

第六条“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选择条件:至少具备2项。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会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任主编、副主编出版中医药著作1部;或本人中医药经验被正式出版的著作收编。

2.积极培养中医药学术继承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指导老师资格,已培养出或正在培养2名以上学术继承人。

3.获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被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授予名中医称号。

《中医药法》《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实施成就之四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中医药法》《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实施成就之四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中医药法》《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实施成就之四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医药法》《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实施成就之四中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是中医药发展的第一资源。

近年来,我省全方位、多渠道培养中医药人才,深入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人才结构布局逐步优化队伍不断壮大。

2021年末,全省共有中医药人员1.99万余人,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1.6万余人,中药师0.2万余人,为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落实中医药人才政策措施。

中医药系统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印发《“甘肃省国医名师陇原行”活动实施方案》,鼓励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等中医药专家来我省建立工作室。

部分中医医院柔性引进国医大师唐祖宣、石学敏、李佃贵,全国知名中医陈宝贵在我省设立了工作站和传承工作室。

二、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

充分发挥甘肃中医药大学、省中医院全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培育获评“国医大师”2名、“全国名中医”6名、“岐黄学者”2名、“青年岐黄学者”1名。

累计评选“甘肃省名中医”199名、“甘肃省基层名中医”335名。

加大高层人中医药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建有2个国医大师、6个全国名中医、28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24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和13个甘肃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通过平台建设,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培养高层次和实用中医药人才。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和“中医学经典、西医学中医”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有丰富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为每位指导老师遴选有一定中医药专业理论和实践基础的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培养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技术人才,共遴选指导老师3943名,培养中医药继承人9617名,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中医药骨干和西学中人才6000余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六日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为了发挥中药材产业链条长,增值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优势,加快规范化生产和加工体系的建设,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优势区域和市场营销体系的形成,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

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通过扶持发展,全省道地药材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明显提升,仓贮和流通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适应产业发展要求。

全省中药材产值提高50%,带动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加30%,力争使甘肃跻身为全国一流的药材生产基地、加工、物流中心。

(二)扶持原则。

1.支持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

重点支持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保护认证的品种)做大做强。

2.支持产业关键环节。

从解决影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重点扶持种子种苗、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扩能、区域中心市场、仓贮、物流等关键环节。

3.资金统筹集中使用。

统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集中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4.实施绩效考评。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奖惩办法。

二、扶持重点在稳定道地药材主栽品种种植面积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品种提纯复壮与认定,普及优良品种,种子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提升产品品质,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科技水平,扩大规范化加工,增加产业效能,加快产地市场和大型物流中心建设,稳定道地药材价格,确保药农收益。

三、扶持方式(一)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以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八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考点1 概述
考点2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
考点3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科研的规定
中医药教育机构谁设立?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标准
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
国务院
谁来推广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县以上政府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规定
考点4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要点一政府、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作用
1.国家支持、鼓励各种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2.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研究与保护工作
要点二加强中医药资源管理
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县以上政府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要点三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的法定要求——要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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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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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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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甘肃省商务厅2023年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推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药品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引导我省中医药产业和药品流通行业做大做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中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对我省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产业项目给予扶持,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原则1、围绕国家及我省行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加强药品流通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产业稳增长调结构,支持企业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按照统筹兼顾、扶小育新的原则,引导企业探索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合理、有效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企业接入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3、以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和实际成效为基础,结合申报项目,对影响面广、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给予以奖代补,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二、支持方向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的项目。

支持我省中药材企业建设中药材追溯体系,并接入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支持我省从事中药材(中成药)生产、仓储、特色种植、养殖、生物医药、药品流通等企业,打造产品质量品牌,提升陇药品牌认可度、公信力和美誉度,扩大销售规模。

三、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需具备中药材、药品等生产、经营资质,拥有独立、合法的注册商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发[2010]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走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完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加强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

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和认真实施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增强服务功能,突出中医药特色。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办好所属公立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名院、名科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

建立西医科室与中医科室协作机制,推行中医人员到西医临床科室会诊查房制度,将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治疗人数等纳入考核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第四章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五章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六章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第七章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八章保障与监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规定修订版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规定修订版

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规定修订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卫中发〔2011〕109号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工作的实际,对《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甘卫中发〔2003〕220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甘肃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当地名中医评选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名中医每3至5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申报甘肃省名中医。

第五条甘肃省名中医候选人必备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医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高的敬业精神;2.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3.具有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具有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4.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主要在门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次门诊接诊病人不少于30人次,全年门诊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主要在医院住院部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周指导下级医生查房不少于2次,分管床位数不少于10张,年均出院人次不少于200人次。

甘肃省明确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甘肃省明确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省卫⽣厅⽇前发布《⽢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暂⾏规定》指出,1998年6⽉26⽇《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相符的⼈员,以医师资格证书为依据注册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或中医药专业进修满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2011年1⽉1⽇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醉、病理⼯作的⼈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2011年1⽉1⽇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醉、病理专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科、外科、妇产科、眼⽿⿐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平的,可以开展⼿术等诊疗技术。

中医和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取得处⽅权后,处⽅⽤药不受限制,精神药品、⿇醉药品等特殊药品按照卫⽣部颁发的《处⽅管理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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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02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及藏医、蒙医等少数民族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医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发展工作。

第五条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二章管理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中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工作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中医技术标准和机构建设标准;
(三)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监督及管理;
(五)指导中医教学、科研,组织中医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

负责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的管理;
(六)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查、注册登记、技术职务评审;
(七)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中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和专项经费补助。

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鼓励国(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单位。

中医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

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应当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对中药材实行质量检验,依法规范中药材的加工炮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鼓励研究、创制中药新剂型、新产品。

第十条下列项目评审、鉴定组织的成员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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