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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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禁陈化粮、质量不合格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及超标黄粒米等流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现就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并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分工,避免出现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乡镇两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以及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粮食安全监管责任。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种植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防止因化肥、农药等不合理使用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使用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提高生产者科学用药水平。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农业、环保部门协作,重点推进土壤污染治理。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土壤、大气、水源、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进行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突出监管重点

(一)加强原粮监管。严格落实原粮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索证检验、出库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严禁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加强粮食加工经营监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重点场所粮油督查和抽检频次,严防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政策性成品粮、“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粮油质量进行抽检。粮食交易市场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构建粮食质量安全防线。

(四)加强超标粮食的处理。对经检测超标的政策性粮食,按有关规定实施定向销售,采取封闭式管理。对进入口粮市场的粮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行强制检测,超出标准的,要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置。超出国家质量标准不宜食用的黄粒米,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四、强化质量溯源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单位食堂、集体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大米等原料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协调处理粮食质量安全问题。

(二)建设完善质检体系。推动县(市)区级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可选择部分重点粮油食品龙头加工企业,开展检验检测标准化示范建设,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拓展市场服务保障能力。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食药监、粮食、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托“信用合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等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协同开展粮食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避免出现管理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质检机构建设、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将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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