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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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20年7月27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第六条【职能部门与职责】市高院民一庭是负责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具体工作;汇总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牵头建立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疑难问题交流平台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京高法发[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和解协议的达成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京高法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3月26日京高法发[2012]3号)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人民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在坚持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分离的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立案、审判、执行统筹兼顾。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

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和案件特点,做好调解或和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涉法、涉诉信访。

第三条立案、审判机构在审理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第四条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立案、审判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对于申请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20%的现金作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0]458号【发布日期】2010.12.22【实施日期】2010.12.22【法规类别】司法/合同/房地产【唯一标志】172462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22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日召开了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办理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在办理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由法定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执行机构不得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依申请启动原则。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三)事前审查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而迳行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程序公开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审查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二、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启动会议认为,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所涉执行案件的案号,并附初步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4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4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16日京高法发[2004]406号)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有关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1.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材料(抗诉书、抗诉卷宗等)是否齐全。

对抗诉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及时补齐;对抗诉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日内将抗诉材料函转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函转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再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商请上级人民法院将抗诉材料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4)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案件;(6)同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行提出抗诉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撤销或者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2)驳回管辖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裁定;(3)有关诉讼费负担的裁定;(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5)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和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6)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各地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Research&ExpositionAug.,2008,Vol.28,No.3,pp.645–650DOI:10.3770/j.issn:1000-341X.2008.03.026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SeriesJIN Shu Hua(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Changchun Taxation College,Jilin130117,China)(E-mail:yzx8170561@)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The limit distribution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statistics is given out,an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parameters can be constructed.A simulation study is conducted to show thefinite sample performance of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based method.Keywords m−dependent series;density function;empirical likelihood.Document code AMR(2000)Subject Classification62G07;62E20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O211.6Empirical likelihood(EL)method is a nonparametric method of inference introduced by Owen[1−2].It has been studied extensively because of its generality and effectiveness.The EL method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many areas such as linear regression models[3−5],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6],quantile[7],general estimation equation[8],semiparametric model[9], dependent process[10],survival analysis[11],amongst others,mixture models[12]and so on.More references on the EL can be found in the recent monograph of Owen[13].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bove work seems to focus on independent data,but the actual data are usually dependent. Chen[14]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i.i.d. samples.As far as the dependent samples are concerned,the situations are more complex.Jiang and Qin[15]discussed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ϕ-mixing random variables.In this paper,we will use the special properties of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to construc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s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m-dependent series.1.Introduction and main resultLet X1,X2,...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random samples from an unknown den-sity function f(x).For afixed x∈R,let f(x)=θ1.We refer to[16]for the definitions of646JIN S Hstrongly stationary random series and m−dependent.To state the main results of this paper,we make the following assumptions:(i)For i=1,2,...,m−1,g i(x,y)is the joint density function of(X1,X i+1),and g i(x,y) and f(x)admit continuous r th(r≥2)derivatives in neighbourhoods of the points(x,y)and x, respectively.(ii)K(·)is a kernel,K=K(−u),and K(·)is a kernel of order r,that is:K(y)d y=1, y i K(y)d y=0,i=1,2,...,r−1, y r K(y)d y=k,k=0.For instance,the Gaussian kernel,K(x)=12πe−x25),nh−→∞.Letωi=1h)−θ1,i=1,2,...,n.The empirical log-likelihood ratio ofθ1isl(θ1)=2ni=1log(1+λωi),(1)whereλis the solution of11+λωi=0.(2) Theorem Suppose that Assumptions(i)–(iii)hold,thenl(θ1)−→χ2(1),as n−→∞.2.LemmasLemma1Let X1,X2,...,X n be strongly stationary m-dependent series with E|X1|r<∞. For some r≥2,then E| n i=1X i|r≤Cn r/2E|X i|r.The proof can be found in[17].Lemma2Let X1,X2,...,X n be univariate m-dependent r.v.s.,EX i=0,E|X i|3<∞(i= 1,2,...,n).Thensup x |P(n i=1X iB3n,where B n=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7 In our simulation studies,we generate e′i s i.i.d.from the standard normal distribution N(0,1), and X i=e i+0.5e i−1−0.3e i−2,so X′i s are2−dependent random series.The density functionof X i isf(x)=12π×√2×1.34}.The kernel function K(t)is the Gaussian kernelK(t)=12πe−t2/2.Also,three different bandwidths of h are selected to be(n log n)−1/2,(n log n)−1/3and (n log n)−1/5,respectively.It is easy to check all the conditions(i)–(iii)in the paper are satisfied. The sample size has been chosen to be10,20and50,respectively.The coverage probabilities are calculated for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based on500simulated data.The nominal levels are taken to beα=0.10and0.05,respectively.Th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s1and 2.From Tables1and2,we see that the 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 performs well and the cov-erage accuracies increase as the size n increases.We choose three bandwidths h=(n log n)−1/2, (n log n)−1/3and(n log n)−1/5.Clearly,the bandwidt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here.However, we shall not address the problem of how tofind the optimal bandwidth.100.62200.75000.8400200.65600.82200.8680500.74000.84000.9040n h=(n log n)−1/2h=(n log n)−1/3h=(n log n)−1/5Table2Coverage probabilities forθ1,α=0.054.Proof of main resultProof of Theorem Put¯ω=1nni=1ω2i,Z n=max1≤i≤n|ωi|.Noting that|ωi|=|1h)−θ1|≤K(x−X i h+θ1≤C648JIN S Hit is clear to see thatZ n =max 1≤i ≤n|ωi |=O(h −1) a.s.(3)Let ρ2(K )=K 2(t )d t .Since S −ES =hn 2n max1≤i ≤nE (ω2i−Eω2i )2=Ch 2h K (x −X 1h4K 4(x −X 1h3E (1h))+C ≤Cnh+Ch 23(ωi −Eωi ).Then EX ni =0,and Eωi =O(h r ).So we getE |X ni |3=h 3n(O(h −3)+O(h −2)O(h r )+O(h −1)O(h 2r )+O(h 3r ))=O(n −1)+O(n −1h r +1)+O(n −1h 2r +2)+O(n −1h 3r +3)=O(n −1)<+∞.Let B 2n =Var( n i =1X ni )= n i =1EX 2ni +2 m −1i =1EX n 1X ni +1.Noting thatEX 2ni=h 23E (ωi −Eωi )2=h 23[Eω21−(Eω1)2]=h 23Eω21−h23O(h 2r )=h23(1n2n23h 2)+O(n −23h 2r +2)=h3θ1K 2(v )d v +O(n −2n 2n2hK (x −X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X i +1hK (x −X 1hK (x −X i +1hK (x −uhK (x −vEmpirical likelihood of density function for dependent series649 Letx−uh=v′.ThenI= +∞−∞ +∞−∞K(u′)K(v′)g i(x−hu′,x−hv′)d u′d v′.From Assumption(i),we knowI=g i(x,x)+O(h r).It follows thatE(ω1−Eω1)(ωi+1−Eωi+1)=g i(x,x)−θ21+O(h r).Thereforeni=1EX n1X ni+1=O(n−23hθ1 K2(v)d v+O(n13h2), where n1B nD−→N(0,1),(5) where“D−→”denotes convergence in distribution.Obviously,ni=1X ni=h3ni=1(ωi−Eωi)=n23h r+1),which implies that√2)D−→N(0,1).From Assumption(iii),we see that(nh2r+1)12).(6)By(2)we have|λ|≤¯ωh−Z n¯ω=h¯ω2h1θ1 K2(v)d v+o p(1)=O p(n−12).(7)Letγi=λωi.Then we getmax1≤i≤n|γi|=|λ|Z n=O p(n−12)O p(h−1)=O p((nh)−1nni=1ωiγ2i/(1+γi).650JIN S H Therefore,we may writeλ=hs−1¯ω+τ,where|τ|≤h2+ηi,whereni=1|ηi|≤B|λ|3ni=1|ωi|3=B O p(n−32)O p(h−2)n O p(1)=o p(1).So we havel(θ1)=nhS−1¯ω2−nτ2Sh=n O p(n−2)O p(1)h−1=O p((nh)−1)=o p(1),we get l(θ1)=nhS−1¯ω2+o p(1).This completes the proof.2 References[1]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a single functional[J].Biometrika,1988,75(2):237–249.[2]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J].Ann.Statist.,1990,18(1):90–120.[3]OWEN A.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linear models[J].Ann.Statist.,1991,19(4):1725–1747.[4]CHEN Songxi.On the accuracy of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regions for linear regression model[J].Ann.Inst.Statist.Math.,1993,45(4):621–637.[5]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linear regression coefficients[J].J.MultivariateAnal.,1994,49(1):24–40.[6]KOLACZYK E D.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generalized linear models[J].Statist.Sinica,1994,4(1):199–218.[7]CHEN Songxi,HALL P.Smoothed 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quantiles[J].Ann.Statist.,1993,21(3):1166–1181.[8]QIN Jing,LAWLESS J.Empirical likelihood and general estimating equations[J].Ann.Statist.,1994,22(1):300–325.[9]SHI Jian,LAU T S.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partially linear models[J].J.Multivariate Anal.,2000,72(1):132–148.[10]KITAMURA Y.Empirical likelihood methods with weakly dependent processes[J].Ann.Statist.,1997,25(5):2084–2102.[11]W ANG Qihua,LI Gang.Empirical likelihood semiparametric regression analysis under random censorship[J].J.Multivariate Anal.,2002,83(2):469–486.[12]ZOU F,FINE J P,YANDELL B S.On empirical likelihood for a semiparametric mixture model[J].Biometrika,2002,89(1):61–75.[13]OWEN A B.Empirical Likelihood[M].Chapman&Hall,New York.[14]CHEN Songxi.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for nonparametric density estimation[J].Biometrika,1996,83(2):329–341.[15]JIANG Bo,QIN Yongsong.Empirical likelihood confidence intervals of density function under dependentsamples[J].J.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6,23(3):352–355.[16]SUN Zhibin,ZHANG Junjian.Empirical likelihood ratio confidence regions for mean under strongly station-ary m dependent samples[J].Math.Practice Theory,2005,35(7):207–214.[17]SHI Xiquan.Bootstrap estimation for mean under m dependent samples[J].Chinese Sci.Bull.,1986,31(6):404–407.[18]SHERGIN V V.The rate of convergence in the central limit theorem for m-dependent random variables[J].Teor.Veroyatnost.i Primenen.,1979,24(4):781–794.(in Russian)。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4]44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4]44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49号)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告知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告知的性质和形式如何?答:当事人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告知方式处理。

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答复形式。

3(约定管辖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审查?答: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①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②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③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4(权利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当事人就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

销予债由裁申执复议人当 间

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
1
件实行书面审
查。案情复杂、
争第 议十 较三 大条 的 ,执 应行 当异 进议 行、 听复 证议 。
案件审查期间, 异议人、复议
2
申请人申请撤ຫໍສະໝຸດ 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
院裁定。
第十四条 异
议人或者复议
申请人经合法
金钱债权执
行中,对被
查封的办理
了预0 4受告
让 登
物 记
权 的
不动产,受
让人提出停
止处分异议
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 第三十一条
记条件,受 承租人请求
让人提出排 在租赁期内
除执行异议 的,应予支
阻止向受让 人0 5移 交 占 有
持。
被执行的不
动产,在人
民法院查封
之前已签订
合法有效的
书面租赁合
百二十七条规
定进行审查。
制出境的人认
为对其限制出
境第 错十 误条 的 ,当 可事
以人 自不 收服 到驳 限回 制不
出予 境执 决行 定公 之证 日债
3 起权 十文 日书 内申 向请 上的
一裁 级定 人的 民, 法可 院以
申自 请收 复到 议裁 。定 上之
一日 级起 人十 民日 法内 院向
应上 当一 自级 收人 到民 复法
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 互负到期债务,被 执行人请求抵销, 请求抵销的债务符 合下列情形的,除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第二十条 金钱债 权执行中,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被执 行人以执行标的系 本人及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京高法发[2005]341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34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法律援引,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要求,针对本市法院在判决书法律援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但不得引用与判决无关的法律等的条款。

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2. 判决书中,可以根据论述问题的需要,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并应当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3. 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

4. 基本法与单行法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仅引用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但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一并引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仅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单独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京高法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5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确保行政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1、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将租赁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裁决机关拒绝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答: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

2、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时,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被拆迁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答: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限定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或者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限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仅表述为与拆迁期限一致的,该拆迁许可证期满后,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的,应视为超期,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5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京高法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177号)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市中、基层法院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书面答复的,按照《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或虽属法律适用问题但亟需研究解决的,通过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予以指导。

第二条对于中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与所在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讨;对于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和所属中级法院相关局、庭,与所在基层法院的相关局、庭共同会商研讨。

第三条对于执行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或类型化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及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市三级法院执行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共同会商、研讨。

第四条执行疑难问题会商研讨机制由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的部门报请启动。

第五条会商研讨时,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应当安排本院的北京市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会会员参加。

第六条会商研讨的各种意见可供疑难问题所在法院参考。

会商研讨的情况作为审判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对于会商研讨的情况,由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会商研讨的日期、地点、内容、参与人员及其发言内容等。

第八条对于执行工作中亟需达成共识以统一司法尺度的业务问题,通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进行研讨并形成座谈会纪要,以指导本市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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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5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三条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违反前两款规定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

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前两款中,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也未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一般应当将被执行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应当自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逾期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须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具体包括:
(1)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2)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3)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权;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

案外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一并主张。

第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诉讼请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细化。

第八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同时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要求对其主张所依据的相关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一般应当合并处理,被执行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外人未同时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增加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应当在判决的事实和理由中予以阐明。

第九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审判庭认为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有必要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或者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理,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对于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不予审查,在判决主文及理由中也不予表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实施的轮候查封行为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法院的正式查封行为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查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部门原则上应当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适用上应作如下理解:
(一)案外人(第三人)应当在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标的物。

法院在处理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付款发票、付款收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缴费发票等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二)“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是指案外人(第三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被执行人不予协助、办理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登记机关原因等案外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案外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三)在适用该规定时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案外人是否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居住等事实应当严格审查;在判断案外人是
否存在过错时不宜过于严苛;在利益冲突的权衡时,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兼顾购房业主(案外人)的生存利益与银行、企业(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经营利益。

第十七条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依据另案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据此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依据的另案确权判决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作为案外人权利依据的另案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等待再审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另案给付判决或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转移该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被依法提起再审的,可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予执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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