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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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在金融领域中,个人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个人贷款的授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等环节,保障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人的权益,促进个人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2. 授信审批个人贷款的授信审批是指金融机构对个人申请贷款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评估和审核。

在授信审批阶段,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料核查、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以确保个人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状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个人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3. 贷款发放个人贷款的发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授信审批结果,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阶段需要向个人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个人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贷款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贷款管理个人贷款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已发放贷款的监督、催收和风险管控等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做好贷款账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及时跟踪和核查个人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方式、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以保障贷款本息的回收。

5. 风险控制个人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确保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工作,避免向信用状况较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范贷款违约风险。

6. 法律法规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在制定和实施个人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时,应当参考《合同法》、《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格遵守。

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责义务。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建立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以及我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个人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个人授信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重要资料文件和凭据,主要由有关契约和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文件资料以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文件资料等组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是指对我行个人授信业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外借、提取以及销毁的过程。

第四条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户建档、不断充实”的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经办机构及总行各有关部室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收集、整理、移交、接收和保管我行的个人授信业务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个人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经办机构职责:(一)对本机构所经办个人授信业务的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保密性、及分别向总行授信审查部门和放款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移交前的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二)收集(含补充收集)、整理本机构经办的个人授信业务档案并移交总行;(三)档案管理关于的其他规定。

注:对有个人授信业务放款权限的机构,需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放款前的所有档案收集、整理、分类、装订等工作并直接移交总行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授信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一)接收并审核各经办部门所移交的授信调查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二)对经总行批复同意的授信客户的授信调查资料文件资料、审批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及时向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三)档案管理关于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总行放款审核部门职责:(一)接收、整理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和经办机构所移交的个人授信档案,整理过程中若发现档案内容存在效力瑕疵等情形,应责成经办机构补正;(二)对履行放款的授信业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并向总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负责移交前的档案的合规性、完整性;(三)档案管理关于的其他规定。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

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级授信方式第三章评级标准第四章授信标准第五章评级授信流程第六章授信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规范个人客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客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客户,主要包括农户、商户、城镇居民、企业合伙人、其他自然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定性分析为主,结合定量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个人客户家庭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和贡献度等因素,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辖内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结合资金需求、生产周期等情况,确定个人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在授信有效期内,进行集中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应遵循严格标准、主动评级、先授后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评级授信方式第八条评级方式。

个人客户评级包括集中评级和随时评级。

(一)集中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客户为中心,主动营销、上门服务,全面收集个人客户信贷基础信息资料,集中开展的评级工作。

(二)随时评级是指未参与集中评级的个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开展的评级工作。

第九条授信方式,个人客户授信包括基础授信和特别授信。

(一)基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为依据,结合个人客户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授信业务风险,促进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

个人消费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房抵贷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七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授信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系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办理的用于个人购房、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评级与受理、调查与评审、审查与审批、放款管理、授信后管理。

第四条本行个人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个人授信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个人授信业务具体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要素的确定,按本行相关业务品种规定办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个人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年满18周岁且个人年龄加授信期限在65年以内。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授信用途证明。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本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c级(含)以上;信用评级为d级(含)的,必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不动产抵押担保。

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可不受信用评级限制。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授信业务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A、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授信业务。

第三条个人授信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授信业务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授信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总行零售信贷部为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个人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零售信贷部关于个人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分行层级的个人授信业务。

第七条经营机构负责发起个人授信业务,履行个人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申报审批、法律文本签订、抵质押办理、放款及贷后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个人授信业务的营销开发、组织推动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个人授信业务主协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开发和日常维护;进行贷前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授信发放后按照贷后管理办法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个人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是个人授信业务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十条申请授信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或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家庭名下在分行辖内拥有自有房产;(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三)原则上借款人从业/现岗位经验3年(含)以上;具体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四)其他我行要求的条件。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优化xx银行资源配置,向优质客户提供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及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贷款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或经营需要的,在规定的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银行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申请授信的自然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银行为借款申请人核定的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最高限额。

贷款额度具体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借款人可单独以其任何一种方式申请授信额度,也可合并上述方式申请授信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授权开办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自然人。

第七条发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应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借、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第九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条贷款用途。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可用于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性支出,也可用于其个人经营性支出。

消费性支出是指用于购买家用轿车、房屋装修、购置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及其它消费用途的个人及家庭支出。

经营性支出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和创业等方面支出。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时,必须明确贷款用途并向贷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贷款用途的资料。

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二条贷款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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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浦发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附件1)

浦发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总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以下简称授信人)对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

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

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中质押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五年,抵押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三年,保证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我行的个人综合授信评定工作原则上集中在五月份和十月份进行,每年的七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为综合授信额度的生效日。

第五条受信人申请支用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接受教育实用文档培训等,但必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第六条受信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在综合授信项下获得的全部贷款余额不得突破授信人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期内授信人不接受受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若在其他金融机构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应提前征得授信人同意。

但在此期间,受信人向我行申请购房、购车按揭贷款的,我行应在综合其累计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前提下,决定是否进一步向其提供购房、购车贷款。

第七条个人综合授信总额度有效期到期后,我行将根据受信人的申请,对其信用状况和质押物、抵押物及保证人情况进行调查后,重新核定其授信额度。

第八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我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境内公民。

第十条受信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担保人常住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在授信人所在的城市行政区域内。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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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第八条授信用途(一)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可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装修、建房、购车、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公寓)、购物消费(含购买家私、电器、高档消费品等)、旅游、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合法的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用途,购住房用途除外。

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创富融通卡必须仅用于消费。

第九条授信额度(一)额度的确定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和所控制经营实体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如有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的)、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二)额度的组成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贷款额度+额度项下消费性贷款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额度(三)“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综合抵押率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规定的抵押率执行。

对于超出我行一般抵押率标准的(即“超抵贷”),经综合分析客户资质、风险实际情况,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按抵押类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1、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按照创富贷款“超抵贷”标准执行;2、对于申请人属于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A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9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80%);3、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B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10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90%)。

(五)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的客户,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授信期限(一)抵押类1、所有抵押类业务(含“超抵贷”)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授信到期日不得晚于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2、抵押类业务(不含“超抵贷”)授信期限最长为8年。

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供款额)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40%)、抵押物有强流动性的抵押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含)。

3、“超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

(二)保证类。

保证类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如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信用类。

信用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额度项下业务基本要求第十二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额度项下的各具体授信业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等要素应结合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及我行对应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且不得突破总授信的相关要素。

对于“超抵贷”业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以及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定价以及还款方式,确保我行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章授信程序第十三条授信申请(一)授信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授信资料,授信资料应至少包括第一、二还款来源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可参考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如申请人有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授信调查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综合授信需求,为其合理设计授信方案,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披露。

授信方案中应明确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业务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审批(一)审查人员应对支行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支行调查以及审查岗意见,出具审批意见,并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三)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个人非按揭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条件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附件2)。

以担保方式申请的,还应签订相关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妥审批意见中明确的担保条件相关手续。

具体要求见下表:注:上表中“√”表示客户已申请办理,“×”表示客户尚未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额度项下单笔用款(一)额度项下贷款放款1、额度项下的贷款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能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交易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必须调查核实用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具体要求按额度项下具体产品业务对应的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额度项下贷款放款的业务审核流程分为支行阶段审核流程以及总行阶段审核流程。

支行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各产品业务要求为准,总行阶段的具体流程统一为(不分具体业务权限):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综合员分发→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放款岗审核。

出账流程及要求按各产品业务要求执行。

3、核算科目。

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按照我行对应个人授信品种的核算科目执行。

(二)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用款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的制卡、领卡以及用款的相关要求按我行创富融通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一)加强对第一、二还款来源变化情况的监控。

强化落实对押品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评估,核实押品的续存状态是否正常,价值变动是否在我行允许的范围之内。

经办支行应每年对抵押物进行内部评估,如发生押品价值下降的,应合理评估价值变动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五级分类要求按照我行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额度项下各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五级分类、催收、回收、逾期处理、提前还款、展期、结清和保全等操作要求按照所对应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达到保全条件时,应立即对额度项下全部贷款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授信额度终止、失效1、授信额度终止。

授信有效期满,且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全部还清时,额度终止。

2、授信额度失效。

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对应押品价值下跌幅度超出我行风控容忍范围的,我行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并要求被授信人提前还清额度项下所有债务。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连续逾期达到3期(或欠息达到3个月)或额度项下所有业务累计逾期达到6期的,授信额度失效,且该额度不能再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授信业务资料管理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个人房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7〕560号)一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2、《个人综合授信合同》3、《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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