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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庭审公开网行政强制行政赔偿重点裁判文书
中国庭审公开网行政强制行政赔偿重点裁判文书本院进行最后裁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厂房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原告行政强制行政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先向被告主张赔偿后,因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再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国家赔偿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的赔偿,而原告在建造涉案厂房及附属物时未对其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案厂房及附属物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应当予以退还,而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涉案厂房及附属物的土地和房屋总体价值5238000元的诉请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从原告的涉案厂房及附属物中搬迁出的设备、设施及产品等物品属原告的合法财产,现该物品由被告存放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路16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将搬迁出的物品返还给原告。
中国庭审公开网行政强制行政赔偿重点裁判文书判决如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国庭审公开网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秀晶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秀晶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4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林春杨雪姚丹【审理法官】邓林春杨雪姚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耀辉;徐秀晶【当事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耀辉徐秀晶【当事人-个人】杨耀辉徐秀晶【当事人-公司】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红、矣贤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红、矣贤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红、矣贤梁晋【代理律所】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秀晶【被告】杨耀辉【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补充查明,案涉房屋所属项目“南悦城”已于2020年12月31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于2021年1月8日取得了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局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明:“南悦城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集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上诉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被上诉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2021年1月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即案涉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时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裁决书67776
南京富甲公司诉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知初字第2号原告:南京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富甲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汪文,富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汉舢、谈臻,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依维柯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依维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松,跃进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阜东,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甲公司诉被告依维柯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27日受理后,于当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于2000年7月31日、2001年2月8日、2000年6月14日、22日四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汪文、委托代理人雷汉舢(第四次开庭未到庭)、谈臻,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松、陈阜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批准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杭州召开的特约维修单位会议上禁止其特约维修单位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否则要摘牌;在南京召开的配件供货厂商会议上,散布原告是套取资金的不法商贩等虚假事实,并且在会议之后将南京会议讲话的有关内容印刷成册,广泛散发到被告公司及跃进集团的主要科室及其相关的配套企业,严重抵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大量的业务单位对原告产生了不信任,有的提前催款,有的拒绝继续发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豆.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公然捏造井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抵毁原告商业信誉而致使原告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回亿元;2.判令被告在全国汽车行业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11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部分分公司歇业的证明材料;2.原告所作的部分广告以及进行市场调研的证明材料;3.原告进行网络管理的证明材料;4.原告树立企业形象、建立企业文化的证明材料;5.原告申请注册“富甲”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一份;6.原告的纳税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7.原告单方送检的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五日期间商品销售收人及支出项目的审计报告(简称审计报告)一份;8.原告单方送检的1996年至2000年3月商品销售利润的计算及2001年至2005年商品销售利润预测的分析报告(简称分析报告)一份;9.原告1998、1999年度工商年检的财务审计报告(简称年检审计报告)各一份;10.被告下属厂向原告销售汽车配件的发票数份;11.被告特约维修单位目录及原告向被告部分特约维修单位提供配件的业务往来的发票数份;12.被告配套厂商的部分产品配套表及原告向其购买配件的业务往来发票数份;13.被告特约维修厂南京海院汽车修理厂销售配件的发票一份;14.跃进集团电话号码簿有关内容的复印件一份;15.《NAVEto宣传》99年第6期第13页的相关内容;16.《辞海》、《汉语大词典》中关于“套取”、“套用”的相关解释;17.证人富甲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唐冬陵证明被告杭州会议侵权的证词;18.证人富甲公司经理司马要武证明被告杭州会议侵权的证词;19.有关证人秦耀玉关于杭州会议存在侵权的录像带一盘;20.黄石市南京汽车制造厂特约维修厂填写的有关与原告终止业务系“南汽政策”影响内容的“问卷调查表”一份;21.原告单方面抽样调查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征询表”数份;22原告与部分被告配套厂商侵权发生前后业务往来的记账科目表数份;23.原告与其分销商侵权发生前后业务往来的记账科目表数份;24.原告1999年度销售情况月统计报表及销售分析对比图、表各一份;25.原告在1999年7月后向非被告配套厂商购买配件以证明被告切断其供货渠道的相关凭证数份;26,原告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中5万元付费凭证;27.汪文向金航借款200万元用于富甲公司经营而产生纠纷的法院调解书一份;28汪文借款30万美元用于富甲公司经营的相关凭证材料。
司法数字庭审主机使用说明书详解
使用说明书
V1.0.0
前言
概述
本文档描述了司法数字庭审主机的安装、配置和界面操作等。
适用型号:DVR0804FD-SSD-H
符号约定
在本文中可能出现下列标志,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符号
说明
表示有高度潜在危险,如果不能避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伤 害。
表示有中度或低度潜在危险,如果不能避免,可能导致人员轻微 或中等伤害。
1.1 产品概述 .................................................................................................................................................... 1 1.2 产品基本功能 ............................................................................................................................................ 1 1.3 庭审功能 .................................................................................................................................................... 3 2 开箱检查和线缆连接 ........................................................................................................................................... 6 2.1 开箱检查 .................................................................................................................................................... 6 2.2 安装硬盘 .................................................................................................................................................... 6 2.3 安装前面板 ................................................................................................................................................ 7 2.4 前面板介绍 ................................................................................................................................................ 8 2.5 后面板介绍 ................................................................................................................................................ 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2019年6月份开庭计划》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2016年6月份开庭计划地点:本部第二十八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1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2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二十八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1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1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0044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衢州市雄意进出口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02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0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2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7968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FENDI ADELE S.R.L.)被告: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二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2日 09时30分案号:(2016)沪0115刑初1782号案由: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佩芳时间:2016年06月02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062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德林涂料店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2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174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合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地点:本部第二十八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2日 15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063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大王刷子店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13990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被告: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七调解室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2254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企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8451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盛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莱阳恒润食品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9964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动视出版公司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二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3日 09时30分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5182号案由: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帆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6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12958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06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6510号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莱媒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0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6511号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惠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0时3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7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艾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07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5749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7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154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7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103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07日 13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36号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温州普悦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普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基因科学研究院控股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7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9976号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博瑞启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超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7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103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广聚贸易商行时间:2016年06月08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1024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浦东新区北蔡镇林林副食品店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8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0954号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宁波圣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余卫红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08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1028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浦东新区祝桥镇珠珠舒菲密儿便利店地点:本部第二十八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46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德友被告:淮南市淮哲商贸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567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华强食品店地点:本部第二十八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0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45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德友被告:无锡百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0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568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付华百货商店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569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小商场瓦屑烟糖商店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5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570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向靓综合商店地点:本部第二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刑初1836号案由: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勇地点:本部第二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3日 13时50分案号:(2016)沪0115刑初1548号案由: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安桂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3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3091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玉兰时间:2016年06月14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5907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4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3080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千兰照明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4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7899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搜猪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14日 10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3090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欧普全屋顶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张连香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4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9770号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告: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派司生物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5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205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凌万义被告:卫强时间:2016年06月15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252号案由: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美健医疗器械分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平路经营部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5日 10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206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凌万义被告:张辉明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5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4909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耿马雨被告:泰科思(上海)工业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16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4304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君昂实业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5048号案由:虚假宣传纠纷原告: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美健医疗器械分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平路经营部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5912号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瑞安市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702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5092号案由:商业诋毁纠纷原告: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美键医疗器械分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骏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平路经营部地点:本部第七调解室时间:2016年06月20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663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0日 14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1708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被告:袁红英地点:本部第七调解室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017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韩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韩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瑞丽》杂志社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16906号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师宗县环跃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高峰地点:本部第三十一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6214号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北艾路店,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山路店,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洪山路店,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杨南路店,上海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永泰路店,上海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华绣路店地点:本部第七调解室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5908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纽洲商贸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时00分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0号案由: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原告:无锡飞石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日本株式会社高世美,考世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悦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继刚地点:本部第四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25484号案由: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原告:祁龙飞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李昂,深圳市微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苏舒,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时00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13476号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朗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转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3时45分案号:(2016)沪0115民初35664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张旺被告:上海聘娱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地点:本部第三法庭时间:2016年06月28日 09时00分案号:案号:(2016)沪0115民初13255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62条查询条件:开庭日期界于2016-06-01和2016-06-30之间,承办部门为民三庭。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11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太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通畅、扈怡平,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200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鲁连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鹏飞,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金,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亚太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对本诉与反诉予以合并审理。
在预备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通畅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岑鹏飞、黄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其诉状中称,2003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制定《亚太酿酒销售GIS管理系统(第一阶段)功能需求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于9月29日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销售管理系统GIS,并同时签订了《系统售后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技术保密协议》。
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20万元的50%即人民币10万元,但是被告为原告开发的软件系统在初步安装时就由于程序缺陷,未能达到《功能需求分析》中原告的要求。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一直未完成合同约定第一阶段的开发工作,也没有完成系统交付清单记载的内容,被告至今也未交付软件,前述初步安装也只是开发环节中的部分内容。
原告认为由于系争软件系统至今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销售工作的开展。
同时,按照《项目开发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关于“原、被告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
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系统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合同》、《技术保密协议》,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诉诉讼费用。
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与夏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与夏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吉24民终6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朴美兰池东波申成日【审理法官】朴美兰池东波申成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夏某【当事人】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夏某【当事人-个人】夏某【当事人-公司】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朴某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朴某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朴某【代理律所】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不可抗力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夏某于1983年分配到图们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工作,2006年图们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进行改制时,其因故未能参加,公司也未给予安置,其与改制后的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后更名为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于2013年4月23日才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夏某均应按法律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
夏某在退休时向社会保障局自行垫付了1994年1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缴费中单位缴纳部分,故夏某要求图们市房产交易中心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一审从夏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中扣除其于2013年4月19日收取的2万元信访救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 精品
(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24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赫比上海精密冲压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勇,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30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张辉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赫比上海精密冲压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驾驶叉车将公司不良品仓库的一托手机后盖盒共计1211个,价值人民币67690余元运出,更换包装箱后偷运至半成品仓库,采用伪造包装箱标签和出仓单的手法将上述手机盒盖配件偷运出仓库进行销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证人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监控录像资料、劳动合同及相关单据,物品财产估价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相关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郑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郑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雷晓琴田始凤薛闳引【审理法官】雷晓琴田始凤薛闳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郑文平【当事人】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郑文平【当事人-个人】郑文平【当事人-公司】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承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许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承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许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承辉许霞【代理律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文平【本院观点】李雄杰和郑文平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4款的约定不能视为北极光公司与郑文平就案涉借款还款方式达成一致,理由如下:首先,北极光公司不是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北极光公司无法律效力;其次,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系李雄杰和郑文平对公司相关项目款项到位后的处置顺序达成的协议,即如北极光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以项目回款作为还款保障”,而非以北极光公司收到项目回款作为还款前提。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雄杰和郑文平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4款的约定不能视为北极光公司与郑文平就案涉借款还款方式达成一致,理由如下:首先,北极光公司不是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北极光公司无法律效力;其次,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系李雄杰和郑文平对公司相关项目款项到位后的处置顺序达成的协议,即如北极光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以项目回款作为还款保障”,而非以北极光公司收到项目回款作为还款前提。
邬亮、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邬亮、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邬亮;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邬亮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邬亮【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思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奚鹏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壁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思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奚鹏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壁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思聪奚鹏赵壁【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邬亮【被告】深圳市晟煜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双方劳动合同中记载“乙方(上诉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晓且同意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书》、《职员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员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员工薪资待遇管理规定》、《员工转正管理规定》、《员工招聘与试用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员工假期管理规定》、《内部待岗管理规定》、《员工离职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制度,单位有权对原告履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和考核,原告如有违反将根据被告各项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员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开除处分:...任职期间累计记大过三次者或任职期间累计降级/撤职查看二次者...”上诉人对一审查明其多次在工作岗位玩游戏,前后三次被记大过的事实没有异议,故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院庭审用数字主机
庭审数字主机品牌:浦喆1、一体化嵌入式架构,内含音频矩阵、视频矩阵模块、编码模块、解码模块;内置不小于8寸电容触控屏,分辨率支持1024*600,支持视频显示、光盘容量及刻录时长显示;2、★≧6路SDI输入,≧6路HDMI输入,≧4路DVI视频输入;≧6路DVI视频输出,≧4路HDMI输出,≧2路SDI输出;≧12个Mic in幻象输入,≧4个line in,≧3个line out,≧2个XLR out接口,≧4路RS485控制接口,≧4路RS232控制接口,≧4路红外输出,≧1路红外接收;≧2路100M/1000M自适应网口,支持双网隔离,网络容错,负载均衡;3、视频编码:H.264、H.265;音频编码:AAC_LC(采样率可达48Khz,码率可达128Kbps)、G.722、PCMA、PCMU、ADPCM;4、★内置双DVD刻录光驱,支持光驱热插拔(无需拆机箱);5、★支持1080P60帧SDI相机,支持对PTZ摄像机进行PTZ操控;持接入图像的多种画面合成方式,≧11种合成画面风格,至多可同时接入9路通道参与合成;支持2路独立示证编码并参与合成,支持HDMI、DVI两种信号;6、支持摄像机与话筒关联,实现自动切换发言话筒对应的摄像机图像,激励优先级可设;支持本地音频和远端音频的语音激励模式,支持语音激励开关;支持多路音频输入,能够实现远程声音和本地声音混音刻录,支持回声抵消,支持每路音频音量调节;支持啸叫抑制、回声抵消、自动增益、音频降噪等功能。
7、支持1080P、720P、D1合成图像分辨率;支持合成画面可在主机硬盘上进行记录存储,各分画面码流可单独存储;硬盘录满可自动覆盖;8、支持一键开启、停止刻录(开庭/闭庭);支持一键暂停(休庭/复庭);9、支持MP4文件录制,并支持该文件下载,支持单独存储音频文件和获取音频文件;支持Hash校验,验证刻录后的文件完整性;10、★支持证人人脸保护功能,证人面部动态马赛克(马赛克随人脸移动),马赛克等级、区域大小可调;支持证人声音变声功能,变声等级可调;11、支持刻录提示、片头叠加、远程刻录、远程调阅录像等功能;支持断电续刻;支持光盘刻录集成播放器功能,光盘入光驱中,能自动使用播放器播放录像,光盘录音录像资料的前面会显示案卷的关信息,支持时间进度显示功能;12、★支持图像场景变化智能识别检测,灵敏度可调;支持前端画面虚焦、画面过亮、过暗等异常画面智能检测;支持画面中人员聚集等智能算法并告警;支持画面视频源丢失告警;13、支持Raid5,支持硬盘Smart信息显示和坏道检测;14、支持接入平台统一管理,可通过平台远程刻录或远程调阅录像等;支持标准snmp协议,支持接入标准网管平台;15、★支持多方庭审,支持H.323视频会议协议,支持H.239双流协议,支持无缝接入视频会议,最大支持4路远程点,5方视频会议;16、支持开庭须知播放,在开庭前播放开庭须知,支持本地输出到电视机;支持案件管理功能,可对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等信息进行设置;。
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3【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宇刘春王秀丽【审理法官】张振宇刘春王秀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刚;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黑龙江北草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天旭【当事人】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刚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黑龙江北草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天旭【当事人-个人】王德刚朱天旭【当事人-公司】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黑龙江北草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丽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张美丽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唐蕊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史可铭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丽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张美丽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唐蕊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史可铭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丽张美丽唐蕊史可铭【代理律所】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黑龙江正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草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天旭【被告】王德刚;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本院观点】关于正韬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德刚支付占用费用及占用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二审审理中,正韬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驳回王德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正韬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德刚支付占用费用及占用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首先,本案,正韬公司与原哈尔滨市南岗区科学技术局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作协议/运营管理协议》约定,在2019年8月17日免租期满后,正韬公司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续签合同的问题,故虽然正韬公司与南岗工信局签订的招商合同期限是10年,但并不能由此得出正韬公司有权使用案涉房屋的期间为10年,正韬公司以此主张其在免租期后有权占有案涉楼宇不能成立。
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莹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莹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6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莹莹【当事人】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莹莹【当事人-个人】高莹莹【当事人-公司】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莹莹【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的问题。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付2021年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1752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为3650元,其余部分为奖金,奖金属于上诉人自主决定部分,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由上诉人根据公司效益即员工绩效等决定,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2021年8月及9月工资,仅应支付被上诉人2021年10月工资。
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一)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每月3650元,根据乙方(被上诉人)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
(二)上述劳动报酬的确定以乙方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贡献大小,及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为依据。
甲方(上诉人)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贡献大小,绩效情况及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
浦全和、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浦全和、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磊谢英新吴琦【审理法官】李磊谢英新吴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浦全和;刘玉龙【当事人】浦全和刘玉龙【当事人-个人】浦全和刘玉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浦全和【被告】刘玉龙【本院观点】浦全和上诉主张其与刘玉龙合伙购买木材并将16600元出借给刘玉龙,未能提供书面债权凭证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审理中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主张的事实亦不相符。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浦全和主张其与刘玉龙合伙购买木材并由其出资16600元,在其未能提供相关书面合伙协议及借据等债权凭证作为诉请依据情况下,仅有孙洪滨、张凤琴两位证人证言,其中张凤琴系其妻子,与其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因此,浦全和主张与刘玉龙存在合伙关系购买木材的证据不足。
一审认定该事实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浦全和上诉主张其与刘玉龙合伙购买木材并将16600元出借给刘玉龙,未能提供书面债权凭证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审理中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主张的事实亦不相符。
因其不能提供与刘玉龙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交付借款的充分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为民与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为民与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为民;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金为民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为民【当事人-公司】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涛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涛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涛【代理律所】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为民【被告】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省地电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在2019年8月底该公司总经理罗延军向金为民发出《陕西省地电初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考核成绩及民意测评结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末位淘汰"为由通知解除与金为民的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
由此可见,省地电检测公司解除金为民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发生。
虽金为民在单位上班至2019年9月4日,但金为民称其当时即对单位的解除行为表示不理解和不接受,向单位提出调岗,单位在9月4日告知其不能调岗导致无法继续工作。
省地电检测公司亦表示金为民确实不接受单位的解除,要求进行调岗,但是该单位无法给其调岗。
根据上述事实,省地电检测公司先向金为民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在金为民表示拒绝和不接受后,此时双方劳动争议已经发生,后单位亦向金为民表示拒绝调岗,由此表明该单位要解除金为民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非常坚决,没有任何可协商余地和可逆转性,而且该单位从未依法撤销过其解除行为,故金为民主张该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位违法解除在先,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马强寻衅滋事案(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1139号)
马强寻衅滋事案(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113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113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2.07.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马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28处罚名马强寻衅滋事案称行政处罚决定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1139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马强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5日2时许,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朗庭KTV内,沈某与过某某因喝酒的事情产生口角,后沈某在向过某某讨要说法的过程中,马强伙同陈某某、宋某某等人为了帮过某某出头,与沈某互殴,致使沈某受伤。
经嵊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后马强于2022年5月5日主动向浦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6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王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王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爽秦梦【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爽秦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王莉【当事人】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王莉【当事人-个人】王莉【当事人-公司】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抚示范区贝泽幼儿园【被告】王莉【本院观点】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服务,接受劳动者给付报酬。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贝泽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莉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贝泽幼儿园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相同。
另查明,2020年1月31日贝泽幼儿园暂停开园,从2月开始每月给园工300月生活补贴,王莉领取了2、3、4月生活补贴共计900元。
2020年2月被上诉人王莉收到值班补助150元、3月100元、4月100元、6元100元,共计450元。
6月中旬,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与其解聘后,被上诉人王莉于2020年6月30日到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并给付补发疫情期间的最低生活费。
仲裁委于7月10日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服务,接受劳动者给付报酬。
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郇小莉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郇小莉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郇小莉【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上海娱公竞宇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应当是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指情形之外的情形,即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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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9 6.1 商标信息 ......................................................................................................................................................9 6.2 专利信息 ....................................................................................................................................................10 6.3 软件著作权................................................................................................................................................10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0 7.3 竞品信息 ....................................................................................................................................................11 7.4 企业品牌项目............................................................................................................................................11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1 8.6 行政许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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