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小额代贷公司的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时间如何确认
小额代贷公司的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时间如何确认小额代贷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和信用咨询服务。
作为一家商业机构,小额代贷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中包括营业税的纳税。
营业税作为中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的规定,对于小额代贷公司的利息收入,其纳税时间的确认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
首先,小额代贷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类收入,依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金融服务行业不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小额代贷公司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除了金融服务类收入之外,小额代贷公司也可能从其他非金融服务类的收入渠道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可能会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其次,除了利息收入之外,小额代贷公司可能还有其他经营收入来源,如财产租赁、咨询服务等。
对于这些非金融服务类收入,小额代贷公司需要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确认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小额代贷公司的纳税时间主要以实际发生的收入或经营行为为依据。
具体来说,小额代贷公司的营业税纳税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该公司收到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款项时,可以视为利息收入实际发生的时间,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另一种情况是当该公司提供非金融服务类的其他收入时,纳税时间应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小额代贷公司需要及时记录和确认各类收入的时间,以便准确申报营业税。
为了避免纳税错误,小额代贷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准则进行核算,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需要提醒的是,税法法规发生变化时,小额代贷公司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新的规定,确保按时缴纳营业税。
最后,小额代贷公司在纳税时还应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务目录调整、税前扣除、减征、免征等措施,小额代贷公司可以依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金融行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一、基本规定(一)纳税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申报时间金融业务按季纳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计算营业税的计算比较简单,用计税额乘以5%就算出来了。
那么首先要明确征税范围,在确定征税范围之后,重点是掌握计税依据,就能正确计算营业税。
(一)金融业征税范围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和转贷。
(1)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贷款,计税依据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税。
(财税字[1995]79号文(2)转贷:是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财税字[1995]79号文)如:中国银行。
大家看下面这个例子,是按全额征税还是按差额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财税字[1997]45号文)(省工行,对下属省、市分行融资租赁。
)营业额的确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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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1﹞273号
【发文日期】2001-09-20
【实施时间】2001-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就我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后,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金融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全省各地区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向省局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并附各市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由省局审批。
二、没有省级机构的各金融企业,由市级金融机构汇总全市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并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额度情况表》和所辖分支机构拟冲减数额,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经市局审核后,再由市局报送省局,由省局审批。
三、各金融机构2000年拟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划应在2000年10月底以前报送到省地方税务局,逾期未报者视为本年不进行冲减。
四、各市局、省局沈阳分局应对本辖区的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未经省局审批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允许金融企业私自进行冲减。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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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贷款业务 自 2003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 (含 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 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 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 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 天。 5.保险业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 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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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贷款服务是一项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增强,各家机构也在争相提高服务品质和创新产品。
贷款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利息收入,这也是贷款机构核心的盈利来源之一。
但是在纳税中,贷款机构需要清晰的知道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别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就是利息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判断税务上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具体说来,贷款机构的利息收入,分为两种情况:1. 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与实际付款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贷款机构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要提前告知借款人贷款利息的起算日和到期日,并且在到期日前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就是在实际付款当天起算。
2. 利息支付方未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贷款机构没有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根据发生利息的具体原因进行判断。
•如果是因为资产损失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资产损失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债权不良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告知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利息收入无法确认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无法确认收入的日期。
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以上规定,在纳税时,贷款机构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确认一年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息收入。
2.将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时间进行计算,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3.将未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具体原因进行分类,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在未实现利息收入实现后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贷款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纳税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在纳税时出现问题。
同时,贷款机构也应当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及时更新纳税流程和报表。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1、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收到票据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doc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一)建筑业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或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3、其他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包括采取预收款方式)。
(二)金融保险企业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业务逾期未超过90天: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即:应收未收的利息也应缴纳营业税)逾期超过90天:实际收到利息当天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当天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之日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证当天保险业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凭证当天金融企业委托贷款业务扣缴营业税义务时间:受托发放贷款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当天(三)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
注意以下特殊问题:1.交通运输业: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注会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精讲笔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八节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解释】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但不包括押金。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夭。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5.17
•【文号】银办发[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略)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贷款利息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贷款利息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1、 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作为纳税义
务产生的时间。 2、 提供票据贴现业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产
生的日期。 3、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为买入的当天。 4、 购买并持有债券(包含到期)取得的利息,募集书和
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产生。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 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 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 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会计准则关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的认定
会计准则(ACCA)关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的认定一、概述税收是国家实施财政收入政策的重要手段,税收的征收和纳税义务的产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是在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产生的,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资产负债的确认等。
二、定义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指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履行报税义务的时间点。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影响因素1. 企业的税负率税负率是指企业纳税金额与企业利润之比。
税负率的高低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
一般来说,税负率越高,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越早。
2. 企业的合规性企业是否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将被提前。
3. 政策和法律环境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税法的变化都会对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产生影响。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可能会有所调整。
四、准则规定1.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相关的准则和标准来确认收入、计提税费等。
在确定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时,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按照收入的实质和经济利益的流入,合理确定纳税义务产生时点。
2. 在确认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时,企业应当认真核算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确保合规纳税。
3. 在确认资产负债和利润时,应当同时考虑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
五、实施意义1.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要求,合理确定纳税义务产生时点,确保企业在纳税方面合规,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问题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避免因为盲目跟从而导致的税收合规问题。
六、结论纳税义务产生时点是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重要问题,企业应当认真核算和审慎处理,确保合规纳税。
政府应当加强税收政策和税法的宣传和落实,促进企业的纳税合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二)三者的关系纳税人要保证及时足额纳税,除了掌握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外,还要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税法》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按年纳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属于该纳税期限;最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该纳税期限的业务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期满后的纳税申报时间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以增值税为例,某商业企业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1.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不含税单价13000元;2.8月8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60辆,合同约定8月27日收款;3.8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单价9000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4.8月25日,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30辆,货款已经收到;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辆摩托车货款,发出25日的10辆,其余9月5日发货;首先,确定纳税期限为2008年8月这一个时间段;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销售额的当天,即8月5日;赊销方式销售6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即8月27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应于8月纳税的是8月25日发出的10辆,应于9月纳税的是9月5日发出的20辆;从以上可以看出对8月销售的110辆摩托车只有90辆需要在8月纳税,而剩余的20辆应该在9月纳税;最后,计算税款:应纳增值税=(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 900(元)纳税人应该于2008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5900元。
利息收入不宜按合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利息收入不宜按合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利息收入不宜按合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08-05 09:38:30 来源:互联网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又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税务部门在实际应用中,只能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有税不能收、望税兴叹的尴尬局面。
一是按合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别无选择权。
《企业所得税法》只对利息收入应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总额作了具体规定。
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一个明确规定。
因此,在确定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不能应用《企业所得税法》,只能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去处理。
根据《立法法》效力等级原则,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所以,按合同确定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别无选择权,即只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处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用惯例,人们在引用法律、法规而找不到合适条文时,就会考虑到该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的内容存在明显瑕疵,应按基本原则来处理。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却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疑难:最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指引
疑难:最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指引疑难:最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指引请关注→财税评论 2020-09-11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Lawping注1关于房地产:(海南解释)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
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2016.5.11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9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9.162、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结算日即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是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收到的,也包括应该收但未收到的。
云南国税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2016.10.8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缴纳的税款,在90天后收回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未收回利息形成的多缴税金如何处理?答:不存在重复征税。
90日内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收到都应缴纳增值税。
90日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未收到利息的不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个问题有点没有说完整,从我们的理解看,90天内的利息依照收息要求是要作应税收入的,不管是不是收到。
90天后收到还款了,其实如何对应也是个问题,比如是本金还是利息的部分呢,增值税没有特别关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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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
1、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8、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金融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收的交易所各项费用如何缴税?
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0、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11、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
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应税收入。
对分期支付的保单,按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12、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答: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具体政策待请示研究再明确。
13、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按视同销售处理。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