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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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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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治安大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治安大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

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

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

基层民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基层民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基层民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2010年6月1日,由公安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和规范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将起到里程碑式作用。

近日,本人通过对《条令》的认真学习,深刻感觉到《条令》出台的必要性,也认真对照《条令》的要求,进行自我反省和剖析,得到一下几点体会:一是《条令》的规格更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由公安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委共同制定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诸多不当行为。

这在公安机关制度出台方面为数不多,条令规格之高,要求之严,处分之重是史无前例的。

这要求我们公安民警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

任何的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后果,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家庭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二是《条令》的内容更丰富。

通读条令的全部内容,共三章三十一条七十六种行为。

内容涉及到民警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

要求公安民警,在工作上要严格、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程序办事,秉公执法,不能有丝毫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生活上要加强八小时外的自我约束,同时加强对家属、亲友的约束管理,绝不能自我放松要求,时刻铭记自己是一位人民警察,牢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内容。

三是条令的处罚更严厉。

条令一改以往本级监察部门对本级公安民警查处较“软”的惯例做法,而采取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任何一级民警违令行为都有查处权限。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不能再抱有幻想和侥幸心理。

条令禁止的行为,绝不触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条令》中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动不动就是开除、辞退,这标志着我们的行为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造成离开警察队伍的严重后果,我们切不可一时冲动,造成终身遗憾。

四是条令的程序更规范。

条令对处理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更注重此资料转贴于贵-州.学,习_网HtTp://事实,更注重程序,处罚的机关、权限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公安部联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6月1日起实施执行。

同时,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作用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纪律条令》的颁发实施,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对促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践行,做执行《纪律条令》的带头人。

一、吃透精神实质,做自觉学习《纪律条令》的带头人。

三部门颁发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内容具体清晰而到位,责任明确而易于操作,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构成了“四大条令”,对于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作为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执行力建设打下坚实组织理论基础。

为此,贯彻好、宣传好、落实好、运用好《纪律条令》,必须从认识上理论上弄清弄懂,学深学透领会其精神实质。

作为公安机关“一把手”要把贯彻落实认真学习《纪律条令》,作为提升执行力、打造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公安队伍的具体体现。

一是要主动学带头学。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学习计划要求,结合自实际细化、量化各项教育管理的基础上,作为“一把手”要主动学带头学、带头写好读书笔记、学习心得、撰写调研文章,发挥“一把手”的示范作用。

二是要带着问题学。

逐字逐句学原文、吃透精神、把握实质,要以《纪律条令》为“镜”,认真查找解决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思想上行动上一些不适应、不符合队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想法和做法。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市局的具体要求,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和感想报告如下: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事物要从两个方面看:在强调严格纪律的同时,我认为:“矫枉也不能过正,”也要考虑如何让警察有安全感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

【学习心得体会】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市局的具体要求,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和感想报告如下: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4月21日公布并于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以其为标志,公安机关队伍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5月30日,我局召开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动员大会,对学习贯彻《条令》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6月2日,党委中心组又进行专门理论学习,作为主抓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官,经过学习和思考,结合实际工作,认为学习贯彻好《条令》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把握内容,领会思想精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纪律条令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的实施是公安机关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纪律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纪律条令》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

《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警察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纪律条令》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纪律保障。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负责人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

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完整版)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完整版)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N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心得体会《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专项学习心得:强化纪律认识,落实条令规范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专项学习心得:强化纪律认识,落实条令规范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专项学习心得:强化纪律认识,落实条令规范
通过近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后简称为《条令》)的专项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打牢思想根基。

充分认清《条令》关于解决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不断增强学习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坚定性,使令行禁止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筑牢坚决贯彻落实《条令》的思想根基。

二、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对照《条令》,检查反思自身在思想政治、团队协作、为民服务等环节上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性,始终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提高养成能力。

我将进一步规范自身警容风纪和行为举止,从抓细节、抓养成上下功夫,切实将《条令》的各项要求作为自身工作的行为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开展《纪律条令》学习教育活动给公安机关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进而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

四、落实依法办事。

从严治警,认真履行职责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条令》的颁布更是要求我们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以铁的纪律执行铁的《条令》,以铁的《条令》塑造人民警察铁的形象。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经过三个时期,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赋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咨询: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意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全然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降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仔细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赋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要紧经过了三个时期。

一是起草、调研时期。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方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学习心得发言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学习心得发言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学习心得发言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学习心得发言稿我有幸来参加了省厅举办的XXX培训班。

短训七天,胜过读书深造七年,更新了理念、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高了水平,增强了体能。

特别是XX 老师系统讲解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让我受益匪浅。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是公安机关之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是公安执法制度的精细化,是民警队伍管理的精细化。

从"五条禁令"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体现了公安部党委从严治警的决心和魄力,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队伍的管严与厚爱,必将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大提质和大提升,也必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度。

从这一角度来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机关的一大幸事。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是公安民警之福。

从严治警是最大的从优待警。

反思公安机关内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最根本的一条,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特别是对一些违法违纪的苗头没有及时查处,及时教育,及时整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对民警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明晰界定和明确处罚,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了民警执法行为,架起了"高压线",使民警能时时事事警醒、警惕,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是督察工作之本。

警务督察是一件容易得罪人的特殊岗位。

以往,督察民警在处理民警违法行为时,经常遇到定性难、处罚难的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实施,使督察工作有法可依,大大提升的工作效能和督察实效,大大提高警务督察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干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范文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市局的具体要求,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

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和感想报告如下: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

而今,中国已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大转型,共创和谐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

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条令”的最大威慑力在于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

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经历过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

要知道中国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大案的辉煌战绩。

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警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完善对阻碍警察执法处罚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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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与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学习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我所讲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一)为什么制定《条令》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二)制定《条令》的过程《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

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2006年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

2007年7月,原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

2007年8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以公安部、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征求意见。

依据2008年2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起草组又对《条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是审议通过阶段。

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

《条令》于2010年3月10 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的说,《条令》是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调研、开会讨论出台的。

(三)《条令》的地位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作“条令”的,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

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定、办法”等,用“条令”这一名称,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个名称。

(四)制定和实施《条令》的意义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

《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

《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条令》的出台,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

同时,随着《条令》的贯彻落实,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对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令》第一章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条令》共3章31条。

第一条提出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立法目的在于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处分的定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纪律人民警察的一项惩戒措施。

处分和种类共六种,在《公务员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受处分的期间规定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条规定的处分权限。

还规定了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规定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第五条对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机关作出了规定。

三、《条令》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部分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大致可分为政治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部管理纪律等三个方面。

第一类政治纪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

第七条是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应列为政治纪律内容。

第八条规定是明显政治纪律内容。

第十七条包含了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内容。

第二类执法执勤纪律从第九条到第十八条,除十七条外。

第三类内部管理纪律从第十九条到二十五条。

通过第二章的内容看,《条令》的特点在于:一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臵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二是在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综合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第三章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条是明确了受到处分民警申诉的权利。

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做出了具体规定。

申诉的途径有四种:一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三是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四是向有管理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条令》的适用范围。

五、学习贯彻《条令》的有关要求1、抓好学习宣传。

广大民警察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条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学习贯彻《条令》要与学习贯彻《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

2、要对照《条令》的各项规定,认真查找纪律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早加以解决。

3、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积极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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