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精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GBZ 1-2002 已于 2010 年 8 月 1 日起被 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 GBZ 1-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k )增加了采光、——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l-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i)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1)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 前 言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4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 应急救援 前 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 是在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基 础上修订的,本标 准除个 别语句 明确表示为参照条 款外均为强制性 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GBZ 1-2002 已于 2010 年 8月 1日起被 GBZ1-2010 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 GBZ 1-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 ) 调整 了标准的适用 范围,新增加 了对事业单位 和其他经济组 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 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 项目施工期持 续数年或施工 规模较大、因 特殊原因 需要的临时性 工业企业设计, 以及工业园区 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 ) 增加及更新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c )增加了工业企 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 ) 调整了部分章 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 ) 增加 了建设项目可 行性论证阶段 、初步设计阶 段及竣工验收 阶段的职业卫生 要求以及职业 卫生 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 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 容;f ) 增 加了在无 法避开 自然疫源 地,或 毗邻气 体输送管 道,或 工业污染 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 的职业卫生要求。
g ) 增加了工作场 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 原则;h ) 增加了工作场 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 求:—— 增加了除 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 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 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 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 )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冬季工作 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 暖温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 :物理因素
•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
施规范
• GBZ/T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健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 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 价。
•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 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 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 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 本标准执行。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 窗下方的部位。
放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当厂房 是多层建筑物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噪声设备、振动较大的设备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 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 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 振等控制措施。
•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 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 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 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 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 (强度)分开。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旨
在确保工业企业的卫生安全和生产环境的健康畅通。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对卫生设施的配备要求,包括通风、排气、污水处理等。
2. 对生产车间内的卫生要求,如保持环境清洁、有效消毒以及垃圾处理等。
3. 对生产现场的通风系统,如风机、空调、通风口等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4. 对有害气体、粉尘等物质的控制要求,如要求安装排放设备,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健康等。
5. 对卫生检测和监管的要求,如定期进行检测、记录和报告。
6. 对厕所的要求,如设置数量、离工作区距离、清洁消毒等要求。
7.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如提供合适的防护用品,保证使用的有效性。
8. 对员工培训和教育的计划要求,如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并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
9. 对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的控制要求,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或振动危害。
10.最后,要求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卫生管理规定和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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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xx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现用最新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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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3.7 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annual(summer)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
3.9 夏季主导风向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
3.10 粉尘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11 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12 毒物toxicant[toxic 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3.13 生产性毒物industri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
3.14 高温作业work(job)under hot 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3.15 寒冷环境cold environment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
3.16 低温作业work(job)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5℃的作业。
3.17 噪声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3.18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3.19 振动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3.20 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1 全身振动whole-body 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
3.22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的电磁辐射。
3.23 非电离辐射non-ionizing radiation波长>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
3.24 辅助用室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
3.25 工效学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
4 总则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
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A 表A.1。
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1 选址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
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 总体布局5.2.1 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