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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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1.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10分)
答:(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
一、关于人、城邦的论述。“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正义与善德。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三、关于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
一、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二、关于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定向有深远意义。
2.简述自然法学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核心观点。(10分)
答: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早期的自然法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赫拉克里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等。核心观点: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核心思想:一、推崇上帝之法,追求幸福生活;二、遵循永恒之法,神化自然法则。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核心观点:用理性主义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辩护,强调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点分析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反对教会。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核心观点:把法律、道德、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联系起来,既强调高于法律的自然法原则,又把自然法实体化,使自然法与实体规则紧密结合,息息相
关。
3.简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及其历史意义。(10分)
答:(一)、主要观点:一、“三个自然”的理论;二、社会契约论;三、人民主权说;四、分权和制衡理论;五、法律公意说。
(二)、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4.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10分)
答:《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5.简述梅因的历史法学如何看待法律、立法的发展。(10分)
答:(一)、强调历史调查研究方法。梅因认为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来说,正如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用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民族精神”的抽象寻绎,试图用比较研究不同法制的方法,发现共同的东西。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的三个阶段。一、古代法与现代法律的因袭关系,人类初始时代不存在法律,而所谓“地美士第”只是人的一种活动;二、法律源流的进一步演变是习惯法时代;三、习惯法时代之后是法典时代。
(三)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手段。一、法律的拟制:法律的文字不变,但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改变;二、衡平: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三、立法: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新法来废止旧法。
6.简述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思想。(10分)
答: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基本理论是:一、功利是法律的基础、立法的宗旨;二、法律
制度改革是功利原则的必然要求;三、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是功利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立足点。他认为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应把其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
立法思想:功利是法律正与不正的标准,法律效力的根源就是功利。一、立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体看来,法律的目的在于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财产安全是法律的第一目标。
二、立法的形式:改革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式,提倡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完整完美的法典有助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助于普及法律研究。
7.简述新自然法学富勒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10分)
答:(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外在道德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追求的实体目标;二、最高的道德是正义。所谓正义,指的是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三、法律还有其他的道德目标(多元性),即效率、种族歧视、人本身及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二)、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表现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它涉及的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问题。对此富勒强调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及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最重要)。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的败坏就会引起另一方的败坏。
(四)、从其他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一、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二、认为法律的使用不仅依赖于强力,更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8.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15分)
答:(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1.不确定性2.静态性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