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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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农医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

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

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对犬猫产地检疫的建议

对犬猫产地检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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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2017年第01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设定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此事项办理指南梳理如下供广大同行商榷。

服务对象:本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地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办理的申请与受理。

服务内容:为畜(货)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服务。

办理单位: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全称,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受理地点:XX 市(县、区)XX 路XX 号收费标准及依据: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文件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五、《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六、《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七、《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八、《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九、《犬产地检疫规程》。

十、《猫产地检疫规程》。

十一、《兔产地检疫规程》。

十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鸡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十三、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六、《蜜蜂检疫规程》。

十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十八、《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办理条件:(一)动物检疫办理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摘要】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animal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ensure the normal circulation of dogs and cats,measures were taken in Chengdu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regul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point,designation of animal quarantine laboratories,standardization of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the origin quarantine of cats and dogs in Chengdu was further normalized. But there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such as disunion of quarantine standards,lack sharing of test report information,insufficient qualified laboratory.%为有效防控犬、猫传染病,确保犬、猫的正常流通,成都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检疫申报点和指定动物检疫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但仍需要解决检疫标准不统一、检测报告信息缺乏共享、有资质的实验室数量不足等问题.【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5(032)009【总页数】3页(P16-18)【关键词】规范;犬猫;产地检疫;做法【作者】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作者单位】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动物产地检疫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

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

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

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

2。

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

4。

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

3.1。

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

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

2检查内容4。

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作 记 录 , 细 登 记 饲 养 者 姓 名 、 址 、 疫 申报 时 详 地 检
用 途 、 疫 处 理 、 疫 证 明编 号 等 , 由饲 养 者 签 检 检 并
检 检 检 数 有 的出现 发热 , 周 红肿 , 喷嚏 , 嗽 , 眼 打 咳 呕 间 、 疫 时 间 、 疫 地 点 、 疫 动 物 种 类 、 量 及
面 进 行 检 查 。 主 要 检 查 犬 群 体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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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情 的 区 域 。 .来
呼吸状 态 、 动状态 、 食情 况及 排泄物 状态 等 。 运 饮 431 _..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听 诊 等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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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畜兽 0年第期 林牧医2 1 1 2
为规 范 犬 、 和 兔 的产 地 检 疫 , 猫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 《 动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定 , 业 部 规 农 制 定 了 《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 猫 产 地 犬 《 检 疫规 程 》 《 产地 检 疫 规程 》 具 和 兔 , 体 内容 如 下
方 法进 行检 查 。 要检 查犬个 体精 神状 况 、 温 、 主 体 呼 吸 、 肤 、 毛 、 视 黏 膜 、 廓 、 部 及 体 表 淋 皮 被 可 胸 腹 巴结 , 泄动 作及 排 泄物 性状 等 。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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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农医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家禽屠宰检疫规程》3.《牛屠宰检疫规程》4.《羊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农医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通则口蹄疫控制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新城疫控制计划猪瘟控制计划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第三部分基础与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第四部分预防与监测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猪瘟免疫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猪瘟诊断技术规范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猪瘟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检疫与监管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屠宰检疫规范牛羊屠宰检疫规范猪屠宰检疫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第六部分应急与恢复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猪瘟应急处置原则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 通则2 口蹄疫控制计划3 禽流感控制计划4 新城疫控制计划5 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2•【文号】农医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

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农医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

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官方兽医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仓储和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1. 概述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是中国农业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犬猫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本规程规定了犬猫检疫的程序、要求和监管措施,对于犬猫的饲养管理和疫情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2. 检疫程序2.1 入境检疫所有进入中国境内的犬猫必须进行入境检疫。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主人在入境前需提前向中国农业部申报,提交犬猫的相关健康证明和检疫证书。

-犬猫抵达中国后,由入境检疫机构进行检验、隔离和观察,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 检疫机构会对犬猫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测、疫苗接种等,确保其不携带传染病。

2.2 出境检疫犬猫离开中国境内时,也需要进行出境检疫。

出境检疫的程序如下: - 主人需提前向中国农业部申报,提交犬猫的相关健康证明和检疫证书。

- 检疫机构会对犬猫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不携带传染病。

- 犬猫通过出境检疫后,主人可获得出境检疫合格证明。

3. 检疫要求3.1 疫苗接种犬猫检疫规程要求所有犬猫在满3个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定期进行复检。

疫苗接种是防止狂犬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3.2 疾病检测犬猫检疫规程要求对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犬细小病毒病、猫瘟热等常见传染病进行检测。

确保犬猫不携带这些传染病,防止疫情的蔓延。

3.3 隔离观察入境犬猫需要在检疫机构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对其进行体格检查、疫苗接种和疾病检测。

只有在观察期满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境或进入中国境内。

3.4 检疫证明检疫机构会根据检疫结果向主人提供检疫证明,证明犬猫已经通过检疫并符合要求。

这是犬猫进出境以及在国内饲养的必备证件。

4. 监管措施4.1 检疫机构中国农业部设立了专门的检疫机构,负责犬猫的入境和出境检疫工作。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检疫人员和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检疫监管中国农业部对犬猫检疫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检疫规程的执行。

监管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随机抽样检测,以及对检疫机构的评估和指导。

猫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原创版】目录一、猫产地检疫的背景和重要性二、猫产地检疫的具体规程1.检疫对象2.检疫标准3.检疫方法4.检疫结果处理三、猫产地检疫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猫产地检疫的背景和重要性猫作为人类的宠物已有悠久的历史,它们不仅可以陪伴主人度过孤独的时光,还能给家庭带来欢乐。

然而,随着猫养殖业的发展,猫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证猫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猫产地检疫规程应运而生。

猫产地检疫是指对猫进行一系列的检疫措施,以确保猫没有携带传染病、寄生虫等疾病。

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猫疫病的传播,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

二、猫产地检疫的具体规程1.检疫对象猫产地检疫的对象包括所有用于养殖、运输和销售的猫。

2.检疫标准猫产地检疫的标准主要包括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等猫常见疫病。

3.检疫方法猫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

4.检疫结果处理猫产地检疫的结果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检疫合格:猫没有任何疫病,可以正常养殖、运输和销售。

(2)检疫不合格:猫携带有疫病,需要进行治疗和隔离,直到疫病消除为止。

(3)检疫不合格且无法治愈:猫需要被扑杀,以确保疫病不会传播。

三、猫产地检疫的意义和影响猫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猫产地检疫可以有效防止猫疫病的传播,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

(2)提高猫养殖业的质量:猫产地检疫可以促使猫养殖业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猫的质量。

(3)促进猫销售市场的发展:猫产地检疫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猫的信任,从而促进猫销售市场的发展。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 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

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

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附件1 动 物 检证 明(动物A )第 联 共 联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 物 检证 明(动物B )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附件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作者:暂无来源:《湖南农业》 2014年第12期湖南省兽医局徐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

该法是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的总纲,分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管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5条。

为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动物防疫法》明确3项制度: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同时,明确了动物诊疗管理、基层防疫队伍、官方兽医制度、经费保障机制等措施,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了饲养者、经营者责任,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保障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9条,首次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概念,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应急预案,防疫物资,应急预备队等应急准备措施。

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

规定动物疫情分级,依据疫情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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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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