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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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三部门出台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新规定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202x-7-111:30:01我要投稿所属频道:关键词:三部门发电企业6月24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2x〕20号,以下简称《通知》)。

至此,各地期盼的直购电试点工作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由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计量与结算、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等五部分组成。

据悉,大用户的准入条件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通知》还对电网开放、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计量与结算、辅助服务、余缺电量调剂、调度原则、合同签定、信息与合同报备、发电容量分配、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试点内容做出了规定。

该《通知》强调了自主协商的交易原则,即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协商形成电量和电价。

要求各地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的、自愿的原则指导这项工作,不能强行规定电量和电价。

据悉,试点工作的实施程序是。

由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以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增加了用户用电选择权,推动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准入条件(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广东电力市场基本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基本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广东电力市场的基本规则是为了确保电力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以下是广东电力市场的基本规则:一、市场主体1. 发电企业:广东电力市场中的发电企业是市场的供应方,他们通过提供电力来满足用户的需求。

2. 售电企业:售电企业是广东电力市场的电力销售商,他们从发电企业购买电力并向用户出售。

3. 用户:广东电力市场中的用户是电力的需求方,包括工业、商业和居民用户。

二、电力交易1. 竞价交易:广东电力市场通过竞价方式进行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向市场交易平台报价,售电企业根据需求和报价情况进行购买。

2. 电力定价:广东电力市场采用市场化的电力定价机制。

电力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竞争力和成本等因素也会影响价格形成。

3. 交易机制:广东电力市场采用双边市场交易机制,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

此外,也有一些交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

三、市场监管1. 监管机构:广东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的运行,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高效。

2. 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制定并执行电力市场的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和违规处罚等。

3. 信息公开:为确保市场透明度,广东电力市场要求市场主体公开必要的交易信息和数据,并定期发布市场报告。

四、市场发展1. 参与市场:广东电力市场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活力和效率。

2. 创新推动:广东电力市场鼓励技术创新和新能源发展,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和电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广东电力市场的基本规则包括市场主体、电力交易、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电力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机制,引导陕西省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科学发展,根据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4]1002号),结合陕西省电力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系统”)以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完成,电网企业负责具体组织交易、安全校核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五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二)按照“三公调度”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三)负责电量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四)负责交易结果的落实与执行;(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的规定;(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八条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条件(一)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有关意见,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渐成熟,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成为了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

本文将就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探讨。

一、交易主体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包括电力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购电企业和终端用户。

发电企业通过发电设备将电能注入电网,售电企业负责将电能出售给购电企业或终端用户,购电企业则从售电企业购买电能并进行再分配。

终端用户是最终的用电者,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购买电能、享受特殊政策或优惠。

二、交易方式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和双边交易。

竞价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以一定的电价参加招标或竞价活动,中标企业按成交价格购买电能。

双边交易则是指购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直接进行电能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周期:电力市场设置交易周期,一般为日、周、月或季度。

交易周期的设定便于市场参与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用电计划,同时减少市场波动。

2. 交易品种: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基础电能和调峰电能。

基础电能是指满足用户基本用电需求的电能,交易价格以市场供需情况为基准确定;调峰电能则是在峰谷用电差异较大时提供的电能,价格较高。

此外,还可以设置其他交易品种,如备用电能,以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

3. 交易定价:电力市场的交易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供大于求时价格下降,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

市场竞价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最终以市场参与者的出价和市场清算价为准。

4. 交易结算:电力交易的结算是指根据市场成交的电能量和电价确定交易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参与交易的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规则及时结算交易款项。

5. 交易监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执行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交易信息公开电力市场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以便各方能够了解市场状况和行情。

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省经信委(2016年9月13日)为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开放电力市场,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降低用电成本;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形成“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1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可靠。

建立优先发电和优先用电制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保障电能的发、输、配、用动态平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电力有序供应,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坚持市场化。

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协商,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用电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

3、坚持节能绿色。

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鼓励资源能源转化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原材料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参与直接交易,鼓励大容量、高参数、超低排放火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公平开放、规则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直接交易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鼓励清洁能源参与直接交易。

到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30%以上。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逐步加大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放开电力用户范围,直至不受电压等级限制。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2016年2月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 规则电量55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5元。
2017年7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 行) 》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 2017年交易 电量76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2元。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 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 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 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 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直接交易限价: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限价。集中竞价交易 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在确有必要时 ,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限价标 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第六章 电力直接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时序: 开展年度交易时,首先根据市场放开要求确定 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然后组织开展年度双 边交易。 月度交易时序: 开展月度交易时,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 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1
集中竞价交易示意图2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交易价格: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 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按市场边际成交电 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 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 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山东省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2017
代理关系: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 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 式只能选择其一。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工业管理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现行有效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第三条省内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遵守*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按期交纳电费和国家规定的*性基金及附加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约束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负责组织签订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和机组发电曲线;负责交易电量抄录、出具结算凭证、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落实交易结果的执行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八条直接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准入资格按照《办法》执行,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印发准入文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入文件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第九条电力用户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用户在全额缴纳*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第十条发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发电企业;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第十一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企业面临倒闭、破产;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它特殊原因第十三条申请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退出原因、时间及相关支撑性文件;与其他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处理建议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四条直接交易按交易模式分为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按交易周期分为年度及以上中长期交易、季度及以下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短期交易以撮合交易、挂牌交易为主第十五条直接交易三要素: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电量及交易时段直接交易价格是指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直接交易上网价格;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量;交易时段是指直接交易合同的有效周期,以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表述第十六条双边交易双边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商一致后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约束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形成双边交易申报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一并提交到交易平台,并按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当成交电量达到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间时,结束提交申报当两个或以上申报单同时提交并超过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的临界时,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但交易周期长者优先成交。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2015年3月18日目录1. 总则 (5)1.1目的 (5)1.2依据 (5)1.3适用范围 (6)1.4原则 (6)1.5交易品种 (6)1.6交易电量 (7)1.7其他 (7)2. 市场管理 (8)2.1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8)2.2市场准入与退出 (10)2.2.1. 基本准入条件 (10)2.2.2. 市场准入条件 (10)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 (10)2.3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 (11)2.4电力用户购电模式 (13)2.5市场交易规则修订 (14)2.6临时条款的制定 (15)3. 交易方式 (15)3.1双边协商交易 (15)3.2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15)3.2.1 概述 (15)3.2.2 申报数据格式 (16)3.2.3 集中交易出清计算方法 (17)3.3安全校核 (20)4. 年度(季度)交易组织 (22)4.1概述 (22)5. 年度(季度)交易程序 (24)5.1基础信息发布 (24)5.2交易准备(季度参考执行) (24)5.3交易公告 (24)5.4交易申报 (26)5.5交易汇总与出清 (27)5.6安全校核 (28)5.7交易结果发布 (28)6. 月度交易组织 (28)6.1概述 (28)6.2月度交易流程 (29)6.2.1 交易准备(含基础信息发布) (29)6.2.2 交易公告 (30)6.2.3 交易申报 (31)6.2.4 交易汇总与出清 (32)6.2.5 安全校核 (33)6.2.6 交易结果发布 (33)7. 交易价格 (34)7.1概述 (34)7.2直接交易价格 (34)7.3输配电价及线损 (34)7.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4)7.5其他 (35)8. 交易合同及偏差电量 (35)8.1概述 (35)8.2合同的签订 (35)8.3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36)8.4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36)8.5偏差电量 (37)8.6不可抗力 (38)9. 交易执行 (38)9.1概述 (38)9.2年度(季度)交易计划 (39)9.2.1 概述 (39)9.3月度交易计划编制 (39)9.4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39)10. 计量与结算 (41)10.1概述 (41)10.2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41)10.3计量数据采集 (42)10.4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42)10.5电量结算 (43)10.5.1 电量结算原则 (43)10.6电费结算 (48)10.6.1 电力用户 (48)10.6.2 发电企业 (49)10.6.3 电费及违约金支付 (49)11. 信息披露 (50)11.1信息分类 (50)11.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50)11.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51)11.2信息管理 (51)11.3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52)11.4保密规定 (53)12.市场干预及终止 (54)13.争议与违规处理 (55)14.名词解释 (56)1. 总则1.1 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直接交易”)运营管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晋政办函〔2009〕16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直接交易市场运行及管理,所有市场成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山西电监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工作的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省经信委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山西电监办确定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提出总电量规模安排方案。

山西电监办负责组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价的测算和报批,负责交易过程的价格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

第三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省电力公司,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八条市场成员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一)熟悉并遵守本规则,对本规则条款有疑问时,可要求山西电监办解释,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二)提出规则修改动议;(三)申请对违规行为的调查;配合调查工作;(四)申请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调解;配合调解工作;(五)按照规定提供和获取市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交易电量限于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直接与电力供应商进行电力交易,不经过电力交易市场的中介交易形式。

为规范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行为,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应当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场所、交易定价等内容。

一、交易主体二、交易方式1.双边交易:双边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与电力供应商通过协商商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

双边交易的原则是公平、公正、互利、自愿。

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就电力价格、交易数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要素进行充分协商。

2.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和电力供应商通过提交交易申报书,进行价格竞争,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

山东省电力竞价交易可以分为定价和临时竞价两种方式。

定价竞价是指电力用户提前公告需求,由电力供应商根据供应能力和成本情况确定竞价底价,电力用户根据竞价底价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临时竞价是指电力用户在需求发生时,向电力供应商发出竞价邀请,供应商根据竞价邀请确定竞价底价,电力用户根据竞价底价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三、交易程序1.交易准备:交易准备包括交易需求确定和交易申报准备。

电力用户确定交易需求后,应当向电力供应商提交交易申报书,包括交易数量、交付时间、交易方式等要素。

2.交易订立:交易订立是指交易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协议的过程。

交易双方应当签订电力交易合同,明确交易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交易细则。

3.交割结算:交割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电力交割和款项结算的过程。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方式进行电力交割,并在完成交割后及时进行款项结算。

四、交易场所五、交易定价1.议标价:议标价是指交易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交易条件等要素进行充分协商,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2.市场调出价:市场调出价是指电力供应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成本情况调整交易价格的方式。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

四川省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的说明为指导用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交易工作,特对2015年直购电交易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直购电交易的流程1、省电力公司将直购电用户、发电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交易电量计划、发电企业国家批复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向发用双方发布。

2、发用双方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展开双边交易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直购电交易意向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份给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在收集完所有用户的意向性协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及有效性校核,校核合格后下发属地供电公司执行。

4、属地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发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结合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开展直购电交易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上报省公司。

二、5-12月直购电签订要求(一)原有直购电用户在5月2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

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二)新增直购电用户在6月5日前完成5月份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在6月15日前完成6-10月份第一轮交易意向性协议签订。

如需要,再根据情况开展挂牌交易。

三、直购电交易电量1、水火电比例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中水电与火电的比例必须保持为7:3,即每月的交易电量中的70%为水电,30%为火电。

2、用电企业交易电量额度(1)直购电仅限于用电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电量,不包含企业办公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及转供的电量。

(2)直购电交易要求峰平谷电量保持1:1:1的比例,用电企业可参与直购电交易的电量为交易月份的用电量最少时段用电量的3倍。

例如:当某用户预计其8月份总大工业用电量为1000万千瓦时,其中高峰电量500万千瓦时、平段电量300万千瓦时,低谷电量200万千瓦时,则该用户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额度为200*3=600万千瓦时。

特别说明:参与直购电的用户,尽可能安排三班连续生产,保持负荷平稳,可使参与交易的电量最大;对避峰生产的企业,由于高峰时段没有电量,无法结算,反而会按照偏差考核要求处罚,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这类用户不要参加。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出台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出台
称2 0号文件 ) 行了细化 , 进 强调在 2 0号文件规定 的准入条件基 础上 , 接交易双方 在合 同期 内原 则上不得退 出直接交 直
易, 如需退出直接交 易 , 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 规则》 强调 , 易主体按 照市场化 原则 , 交 自愿参与 、 自主选择交易 方式 。 直接交易可 以采取 自由协商 、 交易洽谈会 、 信息平 台等方式进行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 过协商 自主确 定, 非因法定事由 , 不受第三方干预。同时, 鼓励 电力用户 与发 电企业之 间采用上下游产 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 规 则》 规定 了发 电容量剔除及 电量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剔 除容量 原则上依据 直接 交易合 同电量 和对应合 同用 户的上一年 用 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 在安排发 电上 网计划分配电量时 , 剔除直接交易发 电容量后 的剩余发 电容量 , 照“ 公” 按 三 调 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规则》 进一步规范 了合同签订与调整 、 安全 校核与交 易执行 、 量与结算 、 计 信息披露 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强调 直接交易方应按照 国家 电监会与 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 直接 交易购售 电 合 同和输配 电服务合同。《 规则》 要求 , 电力监管机 构会 同有 关部 门对 电力用 户与发 电企业直接 交易 的实施进行 监管 ,
字, 一定 要认 真仔 细的检 查和 推敲 , 量避 免 因为 尽 自己的疏忽 和马虎 大意 而对今 后整个 项 目的工作 造 成不 利和被 动 , 送 之前 一 定 要 经项 目总 工 或 报 项 目经 理把关 审核 。 ( ) 表 报送 要 及 时 、 确 。一 个 项 目不 是 4报 准 孤 立存在 的 , 离不开 上级 领导部 门的支持 和帮助 , 而 统计报 表则 是上级 了解 项 目情况 的主要 渠道 之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xx〕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xx)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电力用户条件(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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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
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十条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第十一条输配电损耗以输配电价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抵扣损耗电量。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批准并公布的输配电价和结算
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第十三条委托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运行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有电力线路,按规定批准后按照委托运行维护方式执行。

委托方应交纳委托运营维护费,不再另交输配电费。

委托运营维护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
第十四条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

第十五条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报装容量)第十六条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第十七条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调整
第十八条年度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9]29号)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

安排调度计划时,应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公司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二十一条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共同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二十二条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在规定期限内,电力调度机构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二十三条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长期合同电量优先于短期合同电量。

第二十四条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应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进行认定,并向受到影响的市场成员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第二十八条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需进行余缺电量调剂。

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3%。

第八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直接交易结算有直接结算和委托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责任、义务由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二)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
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三)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十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各区域电监局应对区域内各省(市、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十八条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及输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用户年度利用小时数和发电剔除容量。

第四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发布监管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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