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辩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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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律师辩论的技巧

1、论辩要旨

论辩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论辩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根据有关方面的经验及我们的体会,律师论辩的要旨可以概括为:

(1)辩论切题、充分说理。

律师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要对不正确的内容进行反驳,不能无的放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论而不辩。

在辩论切题的前提下,还必须有充分的道理。这些道理不是空洞的,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在证据充分确定的基础上的。做到立论有据,辩之有理,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并使对方提出的问题站不住,立不了论。(2)抓住要害,运用对策。

有了充分的理由,还要有正确的表达形式,把充分的理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

缪误、强词夺理,则律师据理依法加以反驳。最后,一般以具体辩。如果对方脱离案件事实空泛地讲大道理,律师一般说不要与之相辩,避免“空对空”,应侧重个性的研究,结合案件事实把事物的特殊性讲清楚。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有了好的论辩内容,还要有一个好的论辩口才。

(4)柔中带刚、举止大方。

所谓柔,就是要律师辩论时,语言柔和,切忌趾高气扬,态度生硬。所谓刚,就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要坚持原则,要据理力辩。柔与刚是对立的统一。在法庭辩论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而取得胜利。

举止大方是律师在论辩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举止大方,言而有序。律师应具有这样的形象。

2、论辩技法

论辩技法多种多样,这里主要阐述三种:一般技法、常规技法和反驳技法。所谓一般技法,就是律师所有论辩活动中都应该掌握的技法,它适用于每一次论辩。所谓常规技法,即律师针对不同的情况通常使用的技法,它要因案而异,不能普遍适用。所谓反驳技法,就是律师驳斥对方虚假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的技法。

(1)一般技法

善于争取主动。其技巧有二:一是法庭辩论前善于设题;二是法庭辨论中善于出击。

所谓善于设题,就是在案件处理的一般范围内,自己为对方设想可能进行辩论的题目。在通常情况下,设题内容包括: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和程序等六个大范围。

所谓善于出击,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辩论中,一方面要将自己的观点看法千方百计地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就对方的错误症结所在,千方百计地予以点破,使对方陷入被动的境地。

(2)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把开头话说好,一是要善于借助他人之口开头。如果助审判人员之口对方当事人之口等,作为辩护或代理的开头。二是要善于提出一个涉及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然后作为开头。三是善于针对对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如针对辩论者所发表的基本见解、主张或观点,单刀直入,有理有利有节地反驳,做到先发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谓善于运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辩论双方善于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核实到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说得具体。由自己深入实际所获得的确凿材料,给人以坚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规定。

善于引用法律规定,不仅对每一条法条序码说得出,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体内涵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唯如此,才会胸有成竹,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

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一是从对方讲话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图是什么;二是判断对方的话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当在哪里;三是对方的话有无要反驳

的信息,该如何反驳;四是对方的话与其他人员的话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的话等有无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对方的这些言词信息,针锋相对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辩论效果也是较为理想的。

(6)善于拒绝无味的论辩。

所谓无味的论辩,一是不重复地说;二是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则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的不辩,不仅在一定的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是退一步,实质上是进二步。

(7)善于顾此及彼。

所谓顾此及彼,一是当对方提出许多问题而每个问题又与本案件直接有关时,律师只需回答每个问题的要点或看法,绝不要详加阐述,以便缩小回答范围,给自己留下思考的时间。三是在多方论辩时,要抓住重点对象,同时不要把论辩责任推向自己方的其他论辩者。

(8)善于补救失误。

善于补救失误:一是对已说出的无碍根本性问题的不适当的话,能够善于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如果没有再补说的机会,待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要休庭时向对方解释清楚即可。二是说了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错话,必须善于立即纠正,但要注意技法。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能够善于马上用理智控制自己,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快转换口气或适时主动陪礼道歉。

(9)善于放松情绪。

律师论辩应尽量使自己的情绪放松。一是除特殊情况外,坚持适中的语调;二是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动;三是善于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及声调高低。

所谓善于利用语速,主要是用一个接一个的反诘、一个比一个更快的反诘,来让对方回答,而且是对方跟着自己的快速的语速作出回答。

律师论辩要铿锵在力,必须注意声调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发干;二是估计论辩时间的长短决定带或不带茶杯;三是发言简短、明了;四是发言时不高声喊叫;五是善于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停顿,注意节奏。

常规技法.

律师论辩的常规技法丰富多采,不仅在律师实务中上百成在教科书或律师业务书籍也有多种多样的概述。这里择要略说一二。

(1)察言观色法

即根据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运用察言观色法的关键是认识对方。如何认识对方,一是在论辩开始前,与对方进行闲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状态与性格;二是运用对方有兴趣的事物,诱导他开口,观察其神情变化;三是在论辩中适当运用一连串刺激性的问题,激起对方兴奋,进而失去情绪控制;四是在未吃透对方性格之前,可让他谈,造成对方误认为自己怯懦无能、不堪一击,以松懈对方意志。

(2)利用空间法

即重视空间条件的利用。能动地适应并利用辩论环境,要做到三个统一:辩论内容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形式与辩论环境的统一;辩论者的仪态、风度与辩论环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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