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二、行政处罚(6项)三、行政强制(18项)四、行政确认(20项)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六、行政征用(1项)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九、行政公开(16项)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第四部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具体责任人:承办人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城镇都是有乡政府的,那么这个乡政府有怎样的权利?是否具有执法权,在我们国家执法权是能够⾏使哪些权利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般是没有执法权的。
《⾏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
《⾏政处罚法》
第⼗五条⾏政处罚由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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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乡镇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乡镇行政执法,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它们明确了乡镇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以及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并解析其重要性与作用。
一、乡镇行政执法的概述乡镇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乡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职责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个领域。
乡镇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法律依据之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首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乡镇是中国的基层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行政权。
乡镇行政执法的设立、职责及权限都在地方组织法中得到规范和制度化。
地方组织法将乡镇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环境保护、控制市场秩序、提供卫生保健等。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依据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乡镇执法人员有权对社会面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权益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超越自身权限。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也有相对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依据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又一项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乡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为乡镇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4、《征兵工作条例》2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8、《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9、《幼儿园管理条例》3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3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33、《物业管理条例》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35、《信访条例》36、《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7、《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38、《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39、《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40、《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41、《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4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4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4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47、《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8、《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49、《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0、《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51、《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52、《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53、《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54、《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55、《哈尔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56、《哈尔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办法》57、《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58、《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59、《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60、《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各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乡镇政府行政许可(含初审)(共24项)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批准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执法制度是什么-
【替换名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执法制度是什么?导读: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加图】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具有法律依旧否则就是非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非法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以及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供大家阅读。
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
此处所谓“法律”是广义上的类似于“法”的一个概念,泛指一国当中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或成文法)、习惯(习惯法)和法院判例(判例法)。
由于各国体制不同,“法”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目前尚未承认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法”在我国主要由制定法构成.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可称之为“法”或者广义上的“法律”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等。
这些通常也被称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二、行政执法制度1、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雷打石镇人民政府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1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条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1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21、《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2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2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2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条第一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28、《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30、《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3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五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四款3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35、《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3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条4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4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第二款4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4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46、《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4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一款48、《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3.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8.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全国人民代表2007.12.1法 律防治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3.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9.1法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9.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9.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5.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10.119 《民兵工作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4.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7.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12.26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2.292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6.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3.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行政法规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2005.7.1530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3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9.1.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3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9.1.134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6.3 35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3.13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10.137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2.20地方38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性法规3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40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4.141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4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12.2943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10.14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1.1部门规45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政部 1997.3.1846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1996.9.18章 理局4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9.1.1 政府规章 48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9.1 49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6.23 50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6.2351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1.2 52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0.6.17 53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3.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许可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行政处罚(共5项)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赔偿损失、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终止供养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5、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处罚种类:限期终止妊娠,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三)行政强制(共12项)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回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救援强制措施: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强制措施: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6、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强制措施:捕杀狂犬、野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7、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强制措施:强制免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8、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措施强制措施:制止、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9、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强制措施: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10、擅自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强制措施: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法律依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11、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侮辱、殴打教职职工和学生强制措施:责令退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12、违反《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相应职责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二条(四)行政征收(共1项)1、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五)行政裁决(共3项)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3、民间纠纷裁决、处理法律依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六)行政确认(共9项)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2、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新生儿是否正常死亡的证明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与注销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6、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法律依据:《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7、兵役登记法律依据:(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2)、《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8、居民小组的划分确认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9、居民公约的备案确认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七)行政给付(共7项)1、报销节育手术费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优抚对象优待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4、组织实施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5、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款6、给付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7、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八)其他行政行为(共34项)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11、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12、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13、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14、对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15、河道清淤或者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塘凼固基取土,确需占用耕地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16、负责经营和管理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17、监督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18、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19、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0、组织土地整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21、业主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2、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23、组织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消除灾害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24、责令改正、退还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收取的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5、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26、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27、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28、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29、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3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31、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32、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33、再生育证的审核《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34、恢复生育手术审核《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定义和职责乡镇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行政执法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 实施行政管理: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策指令,对乡镇范围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保障环境卫生: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检查,维护乡镇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 维护农村秩序: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二、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的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下面是乡镇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法》:该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机关的职责。
2.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行政执法的范围、职权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乡镇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5. 《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对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指导作用。
6. 《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城市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7. 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各个地方的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还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执法活动,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若干问题
二是亮证执法,两人在场;
三是三者对证: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是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四项义务: A.配合调查; B.接受调查; C.如实回答; D.确认笔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是尊重当事人五项权力
①知情权; ②请求回避权; ③陈述申辩权; ④阅读修改笔录权; ⑤人权受尊重的权力。
六是办案人员六项注意 ①表明身份、简要提问; ②听取陈述、如实记录; ③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④抓住重点、讲究策略; ⑤掌握时机、固定证据; ⑥宣传法律、实施教育。
3.首犯不罚原则 隐患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的,不处罚。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务必处罚。
4.廉洁执法原则 执法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高 消费娱乐活动,甚至钱、物。特别是不能 以权谋私,索要钱财。 5.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制度健全、检查严格、赏罚分明
五、执法技巧 简单说,一、二、三、四、五、六 一是平等、艺术。安全行政执法,执 法人员和当事人政治上是绝对平等的。用 老话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像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那是敌我矛盾。人 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很大程度上靠艺术性。 比如平等待人,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善 于沟通;询问当事人态度和善、依人进行。
(一) 执法理念 1.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以维护、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财 产为天职。
2.文明执法理念 行为规范、文明,克服简单、粗暴。珍 重当事人的尊严。
3.严格执法理念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 依程序执法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李鸿忠书记:铁面 孔、铁心肠、铁手腕,体现在“严”。对 事故隐患的容忍、心软,就是对生命的不 尊重。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
(三)现场检查技巧
事前策划——制订现场勘察方案; 临场配合——分工与协作(人员结构合 理),速战速决; 重点取证——抓住违法证据并制作检查 笔录。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在行使执法职责时应遵守的
相关法律条文,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法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它
们的内容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介绍行政执法法条:
第一步: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执法程序
和标准,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在中国,行政执法法条
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组成,其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执法最基本的法律。
第二步: 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基
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明确执法的职责和范围,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
第三步: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步骤,包括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申诉等。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根据执法程序的
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四步: 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是指规定行政执法活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严
密性的标准和要求。
执法标准的贯彻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规范和有
效的关键,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法条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
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执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执
法法条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农企发[1997]12号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正文:----------------------------------------------------------------------------------------------------------------------------------------------------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农企发[1997]12号1997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是指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第三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准确、及时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五条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三)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四)管理、监督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五)监督、检查下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六)组织乡镇企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七)总结、交流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2023年12月25日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执法法规
行政执法法规【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章名】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乡镇有拆除违建的执法权吗
一、乡镇有拆除违建的执法权吗对于农村中肆意所为的欺街占道、违法建筑,乡镇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有权责令拆除或予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一通行做法将有很大改变。
该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
乡镇有拆除违建的执法权吗二、修建违章建筑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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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罚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