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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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里木店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我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镇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个人(家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我镇居民踊跃参保,最终实现“应保尽保”。
(三)目标任务。按照市新农保办公室要求在2012年6月28日前把1952年6月30日前出生,就是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国家待遇的我镇居民统计全,做到不漏下一个人,漏下再补很麻烦。时间紧,工作责任重大。
二、成立我镇新农保办公室
(一)强化我镇新农保办公室配置和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一个独立、新型的险种,管理人数众多、农民居住分散,管
理难度很大。根据我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特点,结合我镇实际,定编定岗,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配齐配全经办人员。设立新农保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王镇长,具体负责人是逯镇长,办公室成员有李天伟,孙宁,刘双双,王占林,新农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查和登记、基本信息录入、保费收缴、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各村设一名代办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办公室要有办公设备,要有规章制度上墙,有一个新农保政策宣传栏和办公设备,开放2个便民大厅窗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迎接市里检查。
村级代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建立举报制度。我镇新农保办公室和村级代办员要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级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镇党委政府将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镇内的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
参加社保的和非国家公职、非57工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登记
(一)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到镇新农保办公室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等)需本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须本人在表格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五、基金构成
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户口的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我镇非农户口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十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一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至60周岁。
(二)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
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1000元的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资助不超过4万元。
六、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我镇新农保办公室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度,记录终身。参保人的缴费由我镇新农保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七、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一)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
(二)领取条件。我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本镇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经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其中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的农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在参保人死亡1月内到镇新农保办公室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