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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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瓜分“地盘”)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
宏观上: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调节经济, 阻碍技术创新 ;使社会供需失衡,发生经 济危机.
对垄断利弊的理解:
学理: 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 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 活进行国家调节,是从反垄断开始的。反垄断是国家以强制方 式排除垄断的消极作用和危害,排除因其限制竞争而造成的市 场障碍,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 尽管《反垄断法》冲破重重障碍,8月3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 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但《反垄断法》究竟能 发挥多大的效力仍使我们仍心存疑窦:“不反垄断部门和垄 断行业自身,只反它们的垄断行为,看似安排巧妙,其实是 为了换得法律的出台而避重就轻。正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 存在,才导致垄断行为泛滥成灾,缩水后的《反垄断法》效 力将大打折扣。”
反垄断法(新)
❖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已
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的重要基石,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 施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
❖ 一、垄断的内涵
❖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态,有时 指的是垄断行为。由于垄断行为同垄断结构状态密切相关, 所以在更多情况下,人们使用垄断一词,往往同时把该二者 涵盖在内。
因为垄断存在积极和进步的一面,故对垄断不是笼统地一 概加以反对,更不是反对经济规模化。对于某些垄断,国家政 策予以允许、提倡或扶助,必要时,甚至实行某种国家垄断。
法律(对垄断的态度): 鼓励或扶持:卡特尔助成法(日) 反对: 规制其中一部分垄断状态或行为
(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与经济学上的垄断不是完 全相同的概念。)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六项 新规定。 ·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3.它所调整的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 主体即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4.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 系”反垄断法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而是国家调节管理之 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两个构成 条件:
①危害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导致某一生产或流 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或损害。
②违法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 确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 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性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注意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不但直接的 竞争关系而且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等关系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也应当是垄断行 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价垄断)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限量垄断)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 限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 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
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 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 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 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 成垄断协议,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008年各家外资 日化企业涨价时间彼此非常接近,虽然没有任何协议,但却 体现了一种“默契”。只要有证据证明涨价存在“默契”, 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因此,今年2月,宝洁等9家 欧美消费品巨头因涉嫌从2004年底开始加入了操纵法国市 场产品价格的协议在法国接受调查。如果这些公司被证实了 “默契”的价格操纵行为,最多将被处以其全球年营业额 10%的罚款。
❖ (二)垄断行为 ❖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
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藉垄断结构状态(垄断 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欲实现限 制他人竞争,除了仰仗政治特权或其他强力之外, 只有凭藉其拥有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做到,所以, 限制性行为大多同行为人的垄断结构状态相关。
(三)垄断的利弊
垄断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 产高度社会化的产物 1、有利:垄断特别是它作为一种结构状态, 意味着在经济组织内部因为分工合作资源配 置更加合理 ; 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 率、形成规模经济。
来自百度文库、弊端:
微观上 :剥夺了广大中小经营者进入市场 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竞争;损害消费者 的权益(选择权)
❖ (一)垄断结构状态
❖ 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 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包括单个企 业的大规模化,以及多个企业通过协议建立同盟而已经形成 或正在形成大规模化。
❖ 例如大企业间的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便 都是垄断结构状态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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