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典型问题分析
问题1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土地权利纠纷、历史遗 留问题等障碍。需要国土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处 理。
问题2
部分闲置土地由于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开发难度较大, 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方进行开发。国土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 介,吸引优质企业参与。
方案推广与实施建议
建议1
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明 确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流 程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 供依据。
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制定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等, 降低土地使用者处置闲置土地的难度。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国土局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监督 机制,对闲置土地进行定期检查 和跟踪,确保处置方案的有效执 行。
加强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对 违法占有、倒卖、破坏闲置土地 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土地管理 秩序。
06
CATALOGUE
案例分析与应用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1
某市国土局成功将一片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盘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一家 知名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开发。该企业利用该土地建设了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园区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案例2
某县国土局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将一片闲置土地转化为社区公园,为居民提供 了休闲和娱乐的场所。该公园还带动了周边地价的提升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国土局应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 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闲置土地数据库
对全国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统计汇 总,实时更新数据,以便于决策部门 及时掌握全国闲置土地情况。
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第二条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超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商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开工开发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未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运用集体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四)经批准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五)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运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运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闲置土地认定时应当根据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五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用地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以发出土地运用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运用者照实提供已运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开工建设的时间和开发利用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第六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初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对土地运用者进行土地闲置调查,制作土地闲置调查笔录。
土地闲置调查应当现场勘测、拍照、摄像,并应当听取土地运用者对土地闲置原因的说明及处置方式的选择看法。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07•【分类】其他正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7月7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中的行政行为,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准确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08〕43号)规定,经研究,按以下程序开展城区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一)巡查与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30日内分别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南、市北、李沧国土资源分局。
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市执法监察支队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
巡查过程中,对涉嫌闲置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辖区上季度巡查发现的涉嫌闲置土地清单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
(二)调查与认定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李沧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市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清单、《案卷》对涉嫌闲置土地开展调查取证,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闲置土地调查单》,拟制调查报告,与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转土地利用管理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1•【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5.监督考核: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1.调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4.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2篇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闲置土地现象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通过综合施策,有效减少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合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土地处置措施。
-公开透明:土地处置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分类指导: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
-政府引导和协助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用途,以适应市场需求。
2.政府收储与再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政府进行收储,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再利用。
-对收储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提升其开发利用价值。
3.临时利用:
-在不影响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土地进行临时性利用,如临时停车场、绿化项目等。
4.制度化管理:
(2)分类施策: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闲置⼟地的处置办法闲置⼟地采取征缴⼟地闲置费、延长动⼯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偿收回等⽅式处置。
(⼀)征缴⼟地闲置费1.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满⼀年未满两年的,由国⼟资源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地开发项⽬、资⾦均已落实,能在⼀年内进⾏开发建设的,由⽤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证明⽂件,银⾏⾦融机构出具的资⾦证明(资⾦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最低资本⾦⽐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承诺在⼀年内进⾏动⼯开发建设,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延长动⼯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年,⼟地使⽤权⼈应出具书⾯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地使⽤权⼟地使⽤权⼈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的,⼟地使⽤权⼈在接到国⼟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作⽇内向政府⼟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地使⽤权。
政府⼟地储备机构与⼟地使⽤权⼈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先⾏落实闲置⼟地处置。
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
(四)⽆偿收回⼟地使⽤权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偿收回⼟地使⽤权: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额缴纳⼟地闲置费的;2.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地处置⽅案的;3.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以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闲置土地处置的整个流程,包括土地评估、土地规划、土地转让等各个环节。
一、土地评估闲置土地处置的第一步是进行土地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为后续的土地规划和转让提供依据。
土地评估通常涉及到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产权等方面的考量,评估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确定土地的合理转让价格。
二、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闲置土地处置的重要环节。
在土地规划中,需要确定土地的最佳用途和开发方向,以实现土地的最大价值。
土地规划不仅需要考虑土地的现状和周边环境,还要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土地的规划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三、土地转让土地规划确定后,接下来就是土地转让的环节。
土地转让是指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土地的开发。
土地开发可以是建设住宅、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项目。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等各个环节,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五、土地使用土地开发完成后,土地开始被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并履行相关的土地管理责任。
土地使用者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等费用。
六、土地监管土地监管是闲置土地处置的最后一个环节。
土地监管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并履行相关的土地管理责任。
如果发现土地使用者违法使用土地或不履行土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包括土地评估、土地规划、土地转让、土地开发、土地使用和土地监管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完整的流程,才能将闲置土地有效地利用起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程序

(发了之后要有《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发《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 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表

白云
白云区广花公路以西、 新市鹤昌岭地段
6726
12
海珠
海珠区新港路地段
3155
第2页,共4页
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表
序号 用地文号 规划文号 原用地单位/用地 人 项目 区名 地点 面积(平 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 方米) 案
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 设用地批文及《国有土 地使用证》,解除《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 设用地批文。 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原 用地批文。 收回闲置土地,解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收回闲置土地。
储运基地
白云
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高 桥庄北侧
11057
加油站 商住楼、办公 、宿舍、仓库 社会停车场及 农贸市场 住宅、车间
天河
天河区柯木塱村
3760
海珠
海珠区赤岗东路8号
14912
海珠
海珠区赤岗东路8号 海珠区洪德路永兴街 113-115号、115号之一
8020
收回闲置土地。
海珠
1031
收回闲置土地。
20
穗国[1998]建用通字第 穗规地证字 327号、穗国土建用函 [1998]第191 [2000]195号、穗国土 号 建用通函[2000]858号
广州恒业房地产开 商品住宅、绿 发有限公司 化广场
海珠
海珠桥南东侧广州市轻 工局教育培训中心
13117
注销原用地批文。
第3页,共4页
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表
序号 用地文号 规划文号 原用地单位/用地 人 项目 区名 地点
起义路53-75号以西、 大新路18-46号以北、 解放路以东、大德路以 南地段
面积(平 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 方米)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有效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对闲置土地进行统一管 理和开发。
日本
采取协商和调整用途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可 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严格控制土地 利用的方向和规模。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认定不准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导致管理不规范。
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 展区域,对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 可以促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为城 市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 持续发展。
盘活与再利用的策略
制定合理规划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闲置 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确保盘活和再利用 的合理性。
• 市场风险:因房地产市场波动、需求变化等原因, 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实现收益。
闲置土地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技术难题: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土地使用 权人无法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02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概述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 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地皮荒废,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而制定的 政策和法规。
土地租赁
将闲置土地出租给企业或个人,实现土地的临时 利用,降低闲置成本。
土地置换
通过置换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 地利用效益。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01
制定更加严格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力度。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1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最关注最关心的问题了,这涉及到我国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身为中国人,我们也需要关心政府的相关政策。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大批的农村土地闲置。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城市化进程。
农村土地闲置浪费了农村土地资源,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下面律师365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内容吧!“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最关注最关心的问题了,这涉及到我国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身为中国人,我们也需要关心政府的相关政策。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大批的农村土地闲置。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城市化进程。
农村土地闲置浪费了农村土地资源,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内容吧!一、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为什么会出现农村土地闲置?1、农村劳动力减少在农村现在剩下的人中,很少有壮年,大部分青少年都出门打工了,而留在村里的都是上了年纪的,或者是一些妇女儿童,就像这样的人群,劳动力明显下降,所以在农村土地也就闲置下来了!2、地方政府的“阴谋”我们很多人认为土地赚钱,用土地去挣钱,但是你是否想过,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主要还是来源于政府的收益?很多地方的政府千方百计的要多出让土地,这样土地就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地方政府也就分成越多啦!这样进而就造成了闲置的土地!3、开发商囤地投机造成我国城市化进展不断深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土地市场价格在呈现上升的趋势,说明未来升值空间比较大,所以很多人比较看好这一块,但是由于囤地投机风险比较小,这就促使一些“黑心”的开发商只囤积买卖土地而不积极的建设房屋,这就让那些开发商“占了便宜”,造成了大量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及范文格式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及范文格式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1. 首先得确定啥是闲置土地呢?简单说,就是拿了地却不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土地。
一般来讲,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里规定了动工开发日期,过了这个日期还没动工开发,那就可能有问题啦。
这里动工开发可是有标准的,不是随便挖个小坑就算动工哦,得按照规定进行实质性的开发建设工作。
2. 调查核实。
这时候就轮到土地管理部门上场啦。
他们会像侦探一样去调查这块地的情况。
查看各种文件资料,比如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的规划许可,还会实地去瞅瞅这块地到底啥样。
是不是真的没动工,有没有啥特殊原因导致看起来没动工,这些都是要搞清楚的。
二、处置程序。
1. 发现闲置土地后,土地管理部门会给土地使用权人发个通知,就像老师给学生发个警告一样,告诉他:“你这块地闲置了,得给个说法。
”通知里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材料,解释为啥土地闲置了,有没有啥特殊情况。
2. 土地使用权人反馈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就得赶紧行动起来啦。
如果是因为一些合理的原因,像政府原因(比如政府没按时完成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或者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把地给震坏了,一时半会儿没法动工),那就得拿出证据来。
要是自己的原因,像资金链断了,或者就是想囤地等涨价这种,也得老实交代。
3. 拟定处置方案。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反馈情况开始拟定处置方案。
如果是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那处理方式就比较温和,可能会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要是企业自身原因呢,那就比较严啦。
处置方式可能包括:收取闲置费,这就像罚款一样,让你知道闲置土地是不对的;如果闲置时间太长,严重违反规定,甚至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呢,就好比你租了房子却不住,房东有权把房子收回去一样。
4. 方案公告。
拟定好的处置方案得向社会公告,让大家都知道这块地的情况以及要怎么处理。
就像在村里贴个告示一样,告诉大家这块闲置土地的命运即将发生改变啦。
企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企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背景介绍企业常常因再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资源,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因此,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处置方案方案一:出租或出售将闲置土地出租或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或机构。
出租或出售土地可以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同时也能给其他企业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方案二:兴建产业园区将闲置土地规划成产业园区,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引入园区,通过园区管理和产业链条的完善,提高区域的产业发展水平。
产业园区不仅解决了企业的土地闲置问题,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方案三:租赁给外部机构将闲置土地以租赁的形式租给外部机构,同时外部机构也需要符合相关的经营条件才能进行土地的经营。
通过租赁的形式,企业可以规避固定资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
方案四:办公、商用等将闲置土地用于办公、商用等相关用途。
办公和商用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提升企业的资产利用率。
同时,办公和商用还能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加知名度。
方案实施在选择合适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前,企业需要对现有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土地的现状、周边环境和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
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案后,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方案实施的时间表、具体实施方式、方案执行的风险管理等。
方案实施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参考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确保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与行业专家和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咨询,获取专业指导。
3.划定合理的实施范围,确定实施人员和责任人,并注重项目监管。
4.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环境风险,及时调整方案。
结论针对企业闲置土地的问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资源状况选择合适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提高资产利用率,还能给其他企业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但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一定的风险管理,确保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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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
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撤销信息)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
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
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
(政府原因参见第八条)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