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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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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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 -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撰写时间: 2009-03-3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地理界限说明
⼀类区:
1、崇明⽣态岛:崇明县除西部物流区(长江北⽀——崇海⼤桥——陈海公路——三华公路——长江岸边)和南部城市化地区(岱⼭路——南横引河——四效河——长江岸边)以外的地区。

2、横沙岛度假旅游风景区。

3、⾦⼭三岛海洋⽣态⾃然保护区:⼤⾦⼭岛、⼩⾦⼭岛、浮⼭岛(龟⼭)。

4、佘⼭国家度假旅游区:陈泗公路——⽅松公路——沈砖公路——⾠⼭塘——⼭前路——外青松公路——佘北公路。

5、太阳岛⾃然风景保护区:东泖河东岸——太阳岛北端——西泖河西岸——清⽔港南岸——新朱枫公路——太浦河南岸——西泖河西岸——太阳岛南端。

6、淀⼭湖风景⽔体风貌保护区:淀⼭湖沿岸纵深陆域2公⾥范围内。

⼆类区:
除⼀类区以外的地区。

缓冲带:
⼀类区与⼆类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缓冲带宽度为300⽶。

⼆、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执⾏标准
环境空⽓功能区按国家环境空⽓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类区执⾏⼀级标准,⼆类区执⾏⼆级标准,⼀类区与⼆类区之间缓冲区执⾏⼀类区标准。

三、上海市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划简图(见附图)。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摘要: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2.二类区的标准执行3.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4.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正文: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地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

其中,二类区为主要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等,其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对较高。

二、二类区的标准执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如下:1.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70 微克/立方米。

2.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标准为75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35 微克/立方米。

3.氮氧化物(NO2):日均浓度标准为8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40 微克/立方米。

4.一氧化碳(CO):日均浓度标准为4 毫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 毫克/立方米。

5.臭氧(O3):日均浓度标准为16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00 微克/立方米。

6.铅(Pb):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50 微克/立方米。

三、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不良的空气质量会导致多种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长期暴露在污染严重的空气中,会导致肺部功能下降,儿童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引发肺癌等严重疾病。

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严格监管,限制高污染企业的生产。

2.提高汽车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3.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4.增加绿化覆盖,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功能区分类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环评爱好者论坛_简答整理

环评爱好者论坛_简答整理

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大气评价等级划分依据选择HJ2.2-2008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利用第i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制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进行分级。

大气一级评价现状监测布点原则①监测点数:≥10②布点方法:极坐标布点法③布点方位:至少在0°、45°、90°、135°、180°、225°、270°、315°等方向上布点,并且在下风向加密,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④布点要求: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大气一级预测点位分布方法①大气预测点应包括环境空气敏感点、预测范围内的网格点,以及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选择所有的环境空气敏感区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计算点。

②预测网格点的分布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尽可能精确预测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最大影响,可根据情况采用直角坐标网格或极坐标网格,并以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直角坐标网格采取网格等间距或近密远疏法,极坐标网格采取径向等间距或距源中心近密远疏法;当距离源中心≤1000m时,预测网格点间距为50~100m,当距离源中心>1000m时,预测网格点间距为100~500m。

③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应依据计算出的网格点浓度分布而定,在高浓度的计算点间距应不大于50m。

④对于临近污染源的高层住宅楼,应适当考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预测受体。

大气一级评价预测内容①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2006-04-21
我国正式颁布的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用于3类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为优,二级标准为良好,三级标准为轻微污染或轻度污染。

声环境功能分区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功能区分类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大气

大气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名词术语:
3.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空气 水 质量标准

空气 水 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Ⅰ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Ⅱ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Ⅲ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执行依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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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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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
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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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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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
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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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n( U& q' r7 A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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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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